藝人助理作為默默無聞的一群人,盡職盡責地在幕後照顧著明星的各項工作甚至生活起居,包括與其他部門配合藝人的宣傳及演藝活動的跟進;掌握演藝部短期內演藝計劃、宣傳計劃及公司藝人短期的外出動態;負責藝人出差前期的準備工作,如準備資料,確認往返機票,行程安排周全,確認吃、住、行無誤等嘈雜的事物等。由於密切的工作關係,藝人助理間出現糾紛是很正常的現象。當出現問題時雙方如何通過法律的手段解決呢?
一、藝人助理糾紛相關案件
之前,周女士作為某藝人的助理,在藝人與所屬娛樂公司解約後被娛樂公司停發工資及停止繳納社保、公積金,後又被娛樂公司從員工宿舍中趕出。周女士認為娛樂公司不應該因與藝人之間發生經紀糾紛,就單方面無故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於是,周女士訴至仲裁要求娛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共計4萬餘元,被駁回後,周女士不服仲裁訴至法院。庭審中,公司表示不同意周女士的訴請。公司稱其並不是周女士的實際僱主,而是明星陳某某與其家人。前期公司為周女士支付工資、社保、公積金等,完全是應陳某某家人的要求代為支付。現陳某某及家人於2018年9月向公司發出單方解約通知函,意味著公司與陳某某及其家人委託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也同步解除。2018年9月15日,公司已將周女士的工資支付完畢,因此不應當再向其支付工資。且公司僅為周某某代繳社保、公積金,周女士從未為公司工作,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亦不存在人身依附性。
在案證據顯示,周女士並非根據公司的安排進行工作,公司給周女士的工資數額是在陳某某母親的授意下發放。同時,周女士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在公司的安排下工作,因此法院認定雙方無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並未形成具有人身從屬性的勞動關係。因此,周女士主張與娛樂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基於勞動關係提出的本案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並駁回周女士的全部訴請。
二、藝人助理勞動合同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藝人助理間出現糾紛或藝人公司出現違約時,雙方均可利用該法為自己維權。
三、藝人和助理都要為自己維權
幾乎每個經紀公司都會為藝人配助理,經紀人和助理的職責有著明確的分工,但是在現實中,為了節省開支或是為了更加了解藝人,有很多經紀人同時擔任著助理的角色。 助理也可以稱為「保姆式助理」, 他們既要為藝人打下事業上的江山,還要為他們處理好生活中的瑣事。除此之外,他們和藝人還是「利益共同體」,遇到困難的時候,需要同進共退,所以藝人和他們之間很容易產生深厚的情感。然而也很容易產生糾紛,當出現問題時可自行協商解決,協商無果後需請律師幫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