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最高法發布第26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正當防衛案件。最高法在裁判要點中指出,對於使用致命性兇器攻擊他人要害部位,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行兇」,可以適用特殊防衛的有關規定。
據介紹,該案例確認的裁判規則,準確把握了正當防衛制度的立法精神,對類似案件中如何認定特殊防衛具有指導意義。該案還曾被評為天津法院2018年度十大影響性案例。
男子被多人持刀入屋砍傷,反殺其中一人致死
最高法通報的案情顯示,張那木拉與哥哥均在天津市西青區打工。2016年1月11日,哥哥與他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事發後,對方駕車逃逸。
在處理事故過程中,張那木拉一方認為,交警處置懈怠。張那木拉聽說周某強在交警隊有人脈關係,遂通過魚塘老闆牛某找到周某強,請周向交警「打招呼」,周某強應允。
當年3月10日,張那木拉在交警隊處理糾紛時,與交警發生爭吵。這時,恰巧周某強給張那木拉打電話,張那木拉以為,周某強能壓制交警,就讓交警接聽周某強的電話。張那木拉的此舉,引起周某強不滿,周隨即掛掉電話。
第二天,牛某在電話裡提醒張那木拉小心點,周某強對此事沒完。第三天早上8時許,張那木拉與哥哥等人在小屋內閒聊時,周某強糾集叢某、陳某新等三人,帶著事先準備好的兩把砍刀,來到張那木拉屋外。
周某強四人進入屋內確認張那木拉在,便返回車內取出事前準備好的兩把砍刀。周某強與陳某新各持一把砍刀,其他二人分別從魚塘邊操起鐵鍁、鐵錘,再次進入張那木拉暫住處。
張那木拉哥哥見狀上前將走在最後的人截在外屋,二人發生廝打。周某強、叢某、陳某新三人進屋,一起向屋外拉拽張那木拉,張向後掙脫。
此刻,周某強、陳某新見張那木拉不肯出屋,持刀砍向張那木拉後腦部,張隨手在茶几上抓起一把尖刀,捅刺了陳某新的胸部,陳被捅後退到外屋,隨後倒地。其間,叢某持鐵鍁擊打張那木拉後腦處。
周某強、叢某見陳某新倒地後,也跑出屋外。張那木拉將尖刀放回原處。這時,他發現仍有人在屋外與其哥哥相互廝打,為防止哥哥被毆打,其到屋外,隨手拿起門口處的鐵鍁,將正揮舞砍刀的周某強打入魚塘中,周某強爬上岸後,張那木拉再次將其打落水中,最終致周某強左尺骨近段粉碎性骨折,所持砍刀落入魚塘中。
張那木拉隨即打電話報警,並在現場等待。陳某新被送往醫院後,因單刃銳器刺破心臟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張那木拉頭皮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周某強左尺骨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
一審獲刑12年半,上訴後改判無罪
2017年12月13日,天津市西青區法院於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張那木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張那木拉以其系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
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二審裁定撤銷原判決,宣告張那木拉無罪。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張那木拉的行為系正當防衛行為,而且是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防衛行為。張那木拉是在周某強、陳某新等人突然闖入其私人場所,實施嚴重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進行反擊的。
周某強、陳某新等四人均提前準備了作案工具,進入現場時兩人分別手持長約50釐米的砍刀,一人持鐵鍁,一人持鐵錘,而張那木拉一方是並無任何思想準備的。周某強一方闖入屋內後逕行對張那木拉實施拖拽,並在張那木拉轉身向後掙脫時,使用所攜帶的兇器砸砍張那木拉後腦部。
從侵害方人數、所持兇器、打擊部位等情節看,以普通人的認識水平判斷,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達到現實危害張那木拉的人身安全、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程度,屬於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
張那木拉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順手從身邊抓起一把平時生活所用刀具捅刺不法侵害人,具有正當性,屬於正當防衛。
另外,監控錄像顯示,陳某新倒地後,周某強跑向屋外後仍然揮舞砍刀,此時張那木拉及哥哥人身安全面臨的危險並沒有完全排除,其在屋外打傷周某強的行為,仍然屬於防衛行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張那木拉的行為雖然造成了一死一傷的後果,但是屬於制止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行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導
編輯 劉宇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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