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跟博諮詢(www.betconsult.cc)的一些朋友聊天的時候他們透露了一組他們調查的線上菠菜業從業數據:
菲律賓的從業華人中有90%來自中國大陸,2%來自東南亞國家,有8%來自臺灣。
另外一組數據,若主管(課長)職稱以上崗位為管理者,那麼中國大陸的從業者普通員工與管理者的比例為:8:2,每10個中國大陸人中,只有2人是主管(課長)以上級別;而臺灣的比例是6:4,每10個臺灣人中,有4人是管理者。
以上數據只是表面,深究其中以及結合其他因素與歷史狀況,則很容易知道問題所在(請客觀看待以下數據):
臺灣從業者的學歷普遍高於中國大陸人士
早年臺灣從業者比中國大陸人士更早進入線上菠菜業
目前線上菠菜的很多運作模式來源於臺灣
很多菠菜公司的內部重要資源掌握在臺灣人士手中
文章開頭僅僅是引用了博諮詢的一些未公開的內部調查數據,並且稍微進行了簡單的剖解,主要是為了給下文做一個簡單的鋪點,並引出一個大部分人都認可的觀點:
臺灣人是最早進入亞洲線上菠菜業(主要面向大中華區)的主要群體,也是當時的主要創新人群。
一、法律法規(臺灣)
引據《中華民國刑法》
第4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解讀:無需解讀
第266條
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2、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解讀:什麼「場所」?
1、有關「有形場所」
實務上對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認定,在早期還頗能遵守前述文義解釋的範圍,例如31年院字第2317號解釋:「公署劃出一部為職員眷屬居住,如另闢有出入門戶,不與該公署同一門禁者,自不能謂為公共之場所,其在該眷屬寢室內單純賭博財物,尚難論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罪。」、29年院字第1921號解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之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某甲意圖營利,以其家宅供人賭博,該家宅是否合於上述之場所,乃屬事實問題,若僅邀約特定之人在家賭博,尚不能謂係當然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因之被邀入賭之乙丙,自亦不成犯罪。」、25年院字第1479號判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犯罪,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要件,違警罰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行為,亦以於道路或公共處所為要件,故在住宅或店舖內賭博,縱令賭博之人及賭具為戶外所易見,或其賭聲為戶外所易聞,均與前開法條未符。但如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或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情形者,自得分別依該條處罰。」以上的實務見解都一致的認為個人的住宅並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不過晚近的實務見解對於這項共識似乎有動搖的趨勢,例如87年度易字第1009號就認為:「被告用以經營「六合彩」賭博之處所雖係住宅,惟查當日大門敞開,該處既係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親自到場或以電話方式簽賭,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這樣的說法本文實不以為然,所謂住宅,本來就是僅供特定少數人所使用,豈能因為大門未關,或是有電話線和外界溝通即可認為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實務上這樣的解釋應該認為已經超出了文義解釋的範圍,而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之嫌。
基上所述,本文認為在考量本罪的保護法益以及現行條文的規定,而且為避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賭博罪的行為情狀應該解釋為:「於供多數人或不特定人自由使用、出入的地點,得由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參與賭局的情形」。
2、有關「無形場所」
參與網路賭博的賭客,是否構成刑法上述普通賭博罪,須視網路上所謂的「虛擬空間」,是否為本條規定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網際網路的世界,乃是電腦技術所虛構,以便增進網路的親和性,雖具有即時性與互動性,但仍然不是現實生活中可以直接感覺查知、實際接觸的,尚仍須配合電腦的處理。雖然網路賭場提供的服務與實際賭場所提供的服務並無不同,但仍不應與實體的場所做同一解釋。故本條規定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解釋上無法包括網路上的虛擬世界。
雖然有衛道之士主張,不能因賭博之新興管道為網際網路,便因此大開賭博的方便之門,讓在網路上賭博之人,享有不受刑法處罰的特權,網際網路縱屬虛擬空間,也仍是不特定的網友們得任意出入之「場所」,故主張應可成立本條之普通賭博罪。然而,前述主張恐有違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網際網路既與實體之場所有別,便不應為了處罰在網路上賭博的行為,而將本條的「場所」規定,做超過文義的類推適用。我國司法實務界亦採「電腦網路乃虛擬實境,顯非否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所規範之現實存在之場所」的見解,顯見網路空間,並非本條所規定之「場所」。故除非修改現行普通賭博罪中有關「場所」的構成要件,否則行為人利用電腦網路上網賭博,應不成立普通賭博罪。
3、有關如何定義賭博,及其漏洞
臺灣法律雖然禁止賭博,為什麼到處可見Casino業者經營賭博電玩,卻罕見有關單位加以取締,難道所有檢、警、調人員都與業者掛鉤?因為臺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二千元;電子遊戲場業之兌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為獎品。
二、買回提供給客人之獎品。」
亦即,電玩業者除非以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作為賭客押中之獎品,或買回賭客獎品,否則不論兌獎多少次,輸贏幾百萬元,均不算賭博。
因此,電玩業者因經營賭博重利所趨,乃提供一定重量(通常約五分重)的金元寶或其他黃金製品作為賭客押中之獎品,避免被認為提供「通貨」。再請配合之銀樓業者向賭客以每個獎品一九○○元價格買回押中獎品,銀樓業者再將獎品販售給電玩業者,避免電玩業者向賭客直接買回押中之獎品。
讀者或許會覺得奇怪,黃金製品流通性極高,可隨時拿到銀樓兌換現金,為什麼不算遊戲場管理條例所規定之「其他通貨」。因為不知道何方神聖早有先機,透過經濟部以九十年經(90)商字第09000264120號函及九五年經商字第09500032430號函示:金飾非屬遊戲場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所稱「其他通貨」,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未超過二千元,即無違該條例之規定。
由於遊戲場管理條例規定遊戲場提供獎品必須有「通貨」、「買回」或價值「二千元以上」條件,才構成犯罪,卻未限定每日兌換次數,形成法律漏洞。經濟部上開函示將黃金製品解釋為不算「通貨」,加以法院見解一向保守,認為其他業者向賭客買回獎品轉賣電玩業者,不算電玩業者買回。如此這般,雖然賭客一日兌獎多次,輸贏幾百萬元,業者都不構成賭博罪。
上開法律有意無意的漏洞、經濟部函示有意無意的放水、及法院保守見解結合結果,等於幫電玩業者合法化。
回顧:
2002 年破獲的「 sportingbet.com 」運動投注網站利用「世紀威廣告推廣股份有限公司」在臺灣處理博奕業務,涉嫌在臺線上簽賭案,查獲賭客清冊及下注匯款紀錄,警方將臺灣地區賭客三百多人分批陸續約談到案後,一併依賭博罪嫌移送,創下國內警方處理單一賭博案件移送賭客人數的新高紀錄。
第267條(已刪除)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法務部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最新版本中,該條文已刪除)
解讀:早年曾有此條文,即在涉嫌聚眾賭博的場所/企業/團體中工作即被視為同謀。後刪除此條文。不過,即使此條文未刪除,但如何定義「賭博常業者」,「研發」屬於「賭博常業者」嗎?等也將成為可以鉆的法律漏洞。
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解讀:這裡仍涉及到如何定義「場所」及如何定義「賭博」的問題,同上
相關案件:
板橋地院法官認為,以電話傳真簽六合彩「不算公然」而判無罪,引發各界關注,同樣的,集團在網路上開放供人簽賭職業運動,算不算聚眾賭博?
臺中地院簡易庭法官就認為,網路屬於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的「虛擬空間」,而將莊家與網路簽賭者均依「聚眾」與「共同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判刑,此判決一出,讓抓職棒簽賭的新竹警方一片叫好聲!
日前林姓男子在臺中市南屯區租屋架設網路與伺服器,供不特定賭客上網簽賭職業運動,被查獲電腦主機18臺等證物,全案經檢方依賭博罪嫌提起公訴。
法官認為,網際網路是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然是虛擬空間,但還是需要主機等場所、設備才能傳輸,性質上已經非屬純思想的概念空間,也不是絕對不存在的事物,因此利用網際網路賭博,其行為已經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的犯罪構成要件。
法官又認為,「聚眾」賭博只要有一定場所供人賭博即可,不需要有讓人前往的固定空間場所,電腦上網在性質上,仍算是一個具體的空間,需透過實體電腦與網路設備才能達成,因此被告與賭客利用電腦軟體上網對賭的行為,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的要件,而莊家聚集多名賭客利用電腦網路賭博,也符合「聚眾賭博」與「提供賭博場所」的要件。
最後法官判莊家聚眾賭博罪,處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4名網路賭客則因「共同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8000元。
不少竹市法界人士與警界對此判決,均表示樂見其成,認為法律見解需與時俱進,才會有生命,也才能貼近事實,目前網路簽賭氾濫,有了這樣的判決,才能遏止新型態的賭博,同時讓犯罪者卻步。
第269條
1、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準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解讀:關於私彩的懲戒條款
二、歷史
臺灣菠菜業歷史悠久,在由劉德華,梁家輝主演的臺灣經典電影「黑金」中就有曝光90年代臺灣的「政治黑金」及「地下賭博業」的橋段。
而這些「地下賭博業」就是通過電玩店進行掩護,後文會提到該模式。
「開在鬧市中的電玩店」
本人攝於高雄市六合夜市,2017年2月份。(禁止轉載)
而在臺灣開始有媒體報道社會新聞開始至今,已經發生過大大小小無數起的賭博案件,除去大量的「電玩涉賭案」外,還曾在1995年-1996年間爆發全臺灣皆知的賭博黑幕事件,該事件以棒球作為賭博載物,打假球並最終落網,被稱為:
黑虎事件、黑鷹事件(職棒簽賭事件)。
臺灣賭博業發展已久,經過數十年發展逐漸成為成熟行業,無數人進入菠菜業、也引起了無數的社會事件,並引爆社會問題(治安),在一定程度上也曾破壞臺灣的體育事業及國民經濟。
時光荏苒,線下菠菜業已難究其發展史,作為線上菠菜業者,我們就只聊聊臺灣的線上菠菜業發展史。
最早臺灣的線上菠菜業者主要經營的是體育(足球為主)以及六合彩,而因六合彩最具時代代表性,我們以其作為一個文章切入點,先看一個案件回顧:
新聞:2007-08-23兩岸三地最大的六合彩賭博「海底組」總組頭盧伯賢涉嫌跨國洗錢及網路簽賭案,嘉義地院昨天以連續聚眾賭博罪名共判處有期徒刑4年,經減刑為2年,並強制工作3年,其被扣押及凍結的海內外銀行83億餘元犯罪所得全數沒收,該案不法所得沒入總額也創下國內司法史的新紀錄。
去年3月9日,嘉義地檢署檢察官王輝興指揮警方偵破臺灣治安史上最大宗的跨國洗錢案與六合彩賭博案,扣押現金5億餘元、面額計17億8000多萬元的臺銀支票383張,並凍結海內外銀行犯罪所得63億餘元,盧被依賭博等罪嫌提起公訴,檢方以連續犯加重其刑,求處4年徒刑,並請求強制工作3年,審理期間,檢方以盧嫌狡辯犯行,追加求刑6個月。
法院表示,盧伯賢與同案被告王呈聰自民國91年起至95年為檢警查獲為止,經營六合彩賭博,旗下簽賭站高達25站,遍布雲、嘉、南及臺中地區,每期獲利金額至少千萬元,在94年12月18日當期的獲利甚至高達10億元,犯罪規模及所得均極為龐大。
再者,我為大家解密關於「地下六合彩」並沒有太多人知道的歷史(你該幸運你在用博牛社區,因為這個地下六合彩史只有在博牛社區你才能看到):
六合彩的前身是「大家樂」,「大家樂」是從民國七十四年(即1985年)開始流行於臺灣社會,藉著愛國獎卷的開獎號碼做為猜測的對象,所形成的地下彩卷賭博,在。玩法規則多樣,基本上是由一群參與者「賭客」投入金額經由莊家「組頭」的安排,湊成一筆獎金,獎金的百分之十由組頭抽成,其餘百分之九十則由中獎者平分,在 1987/12/27 政府停止發售愛國獎卷後,走入歷史。
而後,其再採用香港「Marksix」的開獎號碼作為猜測對象,藉「大家樂」的模式捲土重來,並最終在90年代中後期流入中國大陸,並最終成為中國大陸二十餘年難以根治的最大「毒瘤」!
80年代的臺灣正在被六合彩侵害,而不僅如此其更擴展到對岸去。拒不完全統計,由六合彩簽賭所涉及的賭博罪,更是近二十年來臺灣刑事案件的大宗,在民國七十年中到八十年中,佔了形事案件的五分之一,其間每年更居於各犯罪類型的(數據採自臺灣法務部,1997)首位。近年來,犯罪人數雖下降,但仍居於前十大犯罪類型。
以上是「六合彩」的線下入侵史,而讓六合彩在線上發揚光大的則是大家所熟知的「信用網」,而位於臺中的某公司在這其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其推出的信用網代理模式,迅速在幾年時間內入侵臺灣、大陸等地區,也迅速的成為最受歡迎及最難以管制的菠菜形式。
信用網的主要特點可以參照2004年的一個案件:
2004年3月以來,總部設在臺灣省臺中市的「寶盈」賭博公司,登陸中國大陸,與一些不法人員相互勾結,大肆進行網路賭博活動,尤其是瘋狂賭球,在內地迅速蔓延。短短幾個月內,這種新型賭博形式波及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危害極大。
2004年11月24日,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在公安部的統一部署和協調下,佈下天羅地網,一舉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597人,查獲賭資2300萬元人民幣,查實涉嫌賭資5億多元人民幣。這是迄今為止公安機關破獲的涉及省份最廣、參與人員最多的賭博案件。
寶盈是一家利用網際網路對足球比賽等進行網上投注賭博的公司。這家公司組織菠菜專家和軟體人員開發賭博網路軟體後,將伺服器設在境外,利用網際網路進行賭博。
這家公司主要業務包括「賭球」「六合彩」等,公司下設客戶服務中心、程式部、財務部等部門。客戶服務中心主要負責與「總代理」級以上莊家進行聯繫,管理日常的賭博活動,發展新莊家;程式部主要負責設計、維護賭博網站,為莊家、會員開設網路賭博賬號,維護資料庫數據等,共建立了4個網站、7個登錄介面;財務部主要負責匯總投注額,統計每場賭博輸贏額並公佈在「客戶」的網站賬號內,大陸賭資結算一般是在各銀行開設賬戶進行資金匯兌,再通過銀行、地下錢莊等渠道將賭資轉移至臺灣或香港。
傳銷式的「金字塔」型是寶盈公司一大特點,整個公司組織非常嚴密。最頂端是寶盈公司老闆,大陸代理分為「大股東」「股東」「總代理」「代理商」「會員」「接單人」等6個等級。同一級之間互不認識,老闆給每個一級代理髮放一個專門用於上寶盈公司賭博網站的編號,一級代理再發放不同的編號給其發展的二級代理,以此類推,每一個參與賭博人員都有一個專門的編號。沒有網址,沒有代理提供的上網編碼,根本就不可能投注。而且由於上一級的代理可以在網上看到下一級代理接受的全部投注情況,因此下級代理也無法瞞騙總收入,侵吞錢財。
寶盈公司賭球方式非常之多,包括上下半場分開賭、賭單個球星的進球數量等等,有時候一週有100多場次。從運作上來看,一般是一有賽事,公司就會在網站上發佈賭博賠率,同時代理商開始接受會員投注,比賽結束後進行結算。三級代理均是通過從各自的總流水中抽取一定比例來獲利的,「抽水」比例一般在1%以下。
一般來說,參賭人員成為會員後,要在代理商提供的賬號裡預存一定數額的資金,供投注時產生「授信額度」。比如某會員存入10萬元,代理根據其的「信用情況」可給予30萬元的信用額度,即意味著該會員最大投注額可以達到30萬元。比賽結束後,會員向代理以銀行卡、銀行賬戶或者現金的形式結賬,代理再向上一級結賬,總代理定期向股東結賬。
這之後信用網模式鋪天蓋地的瀰漫神州大陸,並且最終演變出多種投注形式,並衍生出多種遊戲。這種模式也給當時很多的臺灣菠菜公司積累了大量的資本,他們瘋狂買地皮、建立基地、成立自己的研發團隊、推廣團隊、運營團隊。從過去的小體量小團隊逐漸發展成為擁有合法經營外衣的「大公司」「巨無霸」;而強大的資本讓他們黑白兩道通吃,在監管的帽子下還能自由經營,並把部分團隊設立在臺灣境內。
而我們也有理由質疑《刑法》中「267條」關於「菠菜從業為同謀犯罪」的條例是因為他們的金錢或關係努力最終廢除的(不指代任何公司與企業)。
在這之後,隨著網際網路硬體、軟體及技術方面的進步,再加上電子在線支付的便捷,於是「信用網」時代在千禧年之後的不久成功過度到「現金網」時期,我曾在我在博牛社區的第一趟培訓課《菠菜時代》中談過該變遷。
大家可以論壇搜索去下載當時的培訓課件。
而他們的經營範圍變的越來越大,並最終創新做出了現在為人所熟知的「真人視訊」(以真人荷官為噱頭的直播投注模式)。而後中國大陸「高頻彩」起飛,以閩南人、臺灣人為首的菠菜團隊再次將其發揚光大,令其在短時間內立刻與「六合彩」「體育競技」「真人視訊」「老虎機」齊名的「搖錢樹」。
此時,他們坐擁了巨大的財富、龐大的人群(兩岸三地)以及全世界最優秀最想賺錢的菠菜從業人員。而最終影響到更多的人進入到菠菜行業(無論是中國大陸人還是臺灣人或者是主力在體育/操盤領域的東南亞華人)。
行業巔峰,從此到來。而因為臺灣法律條文的障礙,他們開始尋找新的菠菜運營基地,菲律賓、印尼、泰國、柬埔寨、寮國、緬甸都成為了他們的主力基地,至今。
以上屬於流水賬史的簡史,在這個期間,臺灣的電子遊藝事業也在磅礴發展,在早年以前,廣州番禺縣(現廣州番禺區)的電子遊藝幾箱、軟體、硬體幾乎都是供應至臺灣企業,這個領域也幾乎是被臺灣人壟斷,這個時期也創新出了譬如「瑪莉機」「捕魚機」等經典遊戲。
至今隸屬於臺灣的的譬如《神州動漫》等期刊仍然作為電子遊藝首席交易媒體記載了這個行業的發展。而這個產業在中國大陸僅做生產及外貿,由於並不直接涉賭因此得以繼續進行。至今番禺區的電子遊藝產業仍為世界第一。
而其背後的推手的人則來自臺灣。
三、曾經的線上菠菜矽谷
上文已經提到,在黃金發展時期,臺灣資本或在臺灣本土的菠菜公司如雨後春筍般冒出,而這些公司大部分都以研發為主,運營主力均放在海外。而其主要分佈在臺灣南部,如臺中、高雄(歷史原因,早年菠菜事業幾乎都是從南部開始),少數分佈在北部。
位於臺中的某集團辦公室
在中國大陸人士還未大量進入到這個領域之前,大中華區線上菠菜的生意還基本屬於臺灣人,大家可以看到的是,目前市面上一些老字號的現金網/信用網幾乎都是來自與臺灣,一些經營模式也是起源於臺灣。
在此期間,臺灣線上菠菜研發進入巔峰。大量公司成立,招募頂級的人才加盟,大量的創意在這裡冒出火花。大量的遊戲及新鮮模式出現在大眾的眼球。
隨之而來的競爭也間接的促進了產業的發展、用戶體驗的提升以及服務質量的提高。
行業進入黃金時代。
但如今,隨著各色人群的進入(特別是來自中國大陸的資本及人才),再加上臺灣「限制大陸員工」的政策限制。因此亞洲線上菠菜矽谷開始轉移南下,變成了今天的菲律賓。
這個菲律賓,也就是你我所熟悉的以「髒、亂、差」為代名詞的國度。
現在的菲律賓線上菠菜生意被四個國家地區的人群在瓜分:中國大陸、臺灣、東南亞(含港澳)以及歐美人士。而隨著中國資本及人才的進入,以臺灣人為首的線上菠菜業(無論是臺灣公司還是菲律賓公司)慢慢進入了瓶頸期乃至部分公司進入衰退期,而這個市場由於惡劣競爭的加劇,臺灣人能瓜分到市場份額也越來越少。
而時代也轉手讓給了以中國大陸人士為首的人群。
四、現狀
本文第一部分便引入了《中華民國刑法》作為開頭,便是為了引出這一段。因為一個地區某個產業發展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等息息相關。
瘦死的駱駝比馬大,雖然線上菠菜業開始被分隔以及中心轉移,但臺灣線上菠菜業仍然繼續保持發展,雖然速度有所減慢。在此篇章,不僅只提及線上菠菜業,也會涉及到線下菠菜業。
目前臺灣的菠菜業現狀如下:
1、【線上】在臺灣成立研發公司,運營團隊放到海外。
2、【線上】在臺灣成立客服中心,運營團隊放在海外。
3、【線上】周邊商、服務商,主要面向菠菜公司
4、【線下】電玩遊戲廳,主要面向本土民眾
5、【線下】六合彩聚賭,主要面向本土民眾
6、【線上】體育競技外圍,主要面向本土民眾
7、【線上】獨立online game,主要面向本土民眾
8、【線上】社群菠菜遊戲,面向全體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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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線上】在臺灣成立研發公司,運營團隊放到海外。
該模式大家應該比較熟悉了,就是繞著臺灣法律法規走,只要不提供「場所」並且有「利益目的」的經營菠菜業就不算違法。因此在臺灣組建一家菠菜研發公司是合法的,隨著267條的廢除(從業等同於同謀),這更名正言順。
如此操作的往往都是一些比較大型的菠菜公司,諸如我們所熟悉的BBIN、九洲等。
2、【線上】在臺灣成立客服中心,運營團隊放在海外。
同上,區別僅是招聘人員質素不同。
3、【線上】周邊商、服務商,主要面向菠菜公司
同上,只是經營模式不同。如一些知名的包網商及解決方案提供商。
4、【線下】電玩遊戲廳,主要面向本土民眾
該模式我需要為大家詳細介紹,因為這是我實地進行考察體驗的一類菠菜形式。
特點:往往以電玩店為皮在鬧市成立「電玩店」,店鋪往往有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普通的「對外展示區」,主要遊戲是一些老虎機及打魚機。另一部分則是「VIP區」,主要是一些成為VIP客戶才能進入的高級遊戲區,主要提供百家樂、輪盤等莊閑遊戲。
開在鬧市的電玩店
一家名為「葡京」的電玩店門口
門口貼著如線上菠菜慣用模式的「優惠活動」
普通廳的老虎機,以代幣為主
普通廳的老虎機,以代幣為主
點播機
普通廳的盈利模式主要還是以代幣為主,為了規避法律風險,最終其「退分」都是以禮物的形式進行,參照上文曾提到的:
臺灣法律雖然禁止賭博,為什麼到處可見Casino業者經營賭博電玩,卻罕見有關單位加以取締,難道所有檢、警、調人員都與業者掛鉤?因為臺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二千元;電子遊戲場業之兌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為獎品。
二、買回提供給客人之獎品。」
亦即,電玩業者除非以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作為賭客押中之獎品,或買回賭客獎品,否則不論兌獎多少次,輸贏幾百萬元,均不算賭博。
因此,電玩業者因經營賭博重利所趨,乃提供一定重量(通常約五分重)的金元寶或其他黃金製品作為賭客押中之獎品,避免被認為提供「通貨」。再請配合之銀樓業者向賭客以每個獎品一九○○元價格買回押中獎品,銀樓業者再將獎品販售給電玩業者,避免電玩業者向賭客直接買回押中之獎品。
讀者或許會覺得奇怪,黃金製品流通性極高,可隨時拿到銀樓兌換現金,為什麼不算遊戲場管理條例所規定之「其他通貨」。因為不知道何方神聖早有先機,透過經濟部以九十年經(90)商字第09000264120號函及九五年經商字第09500032430號函示:金飾非屬遊戲場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所稱「其他通貨」,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未超過二千元,即無違該條例之規定。
由於遊戲場管理條例規定遊戲場提供獎品必須有「通貨」、「買回」或價值「二千元以上」條件,才構成犯罪,卻未限定每日兌換次數,形成法律漏洞。經濟部上開函示將黃金製品解釋為不算「通貨」,加以法院見解一向保守,認為其他業者向賭客買回獎品轉賣電玩業者,不算電玩業者買回。如此這般,雖然賭客一日兌獎多次,輸贏幾百萬元,業者都不構成賭博罪。
上開法律有意無意的漏洞、經濟部函示有意無意的放水、及法院保守見解結合結果,等於幫電玩業者合法化。
且臺灣還專門針對「電玩店」進行立法: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科處刑罰,旨在杜絕業者規避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所需之營業分級、營業機具、營業場所等項目之查驗,以事前防止諸如賭博等威脅社會安寧、公共安全與危害國民,特別是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情事,目的洵屬正當,所採取之手段對目的之達成亦屬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與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規定尚無牴觸。
而在本人實地考察時,電玩店僱員一直在背後跟著我,最後還謹慎的問詢我的目的,最終同行人士隨便找了一個藉口,令其打消了顧慮。
這種賭博形式在臺灣由來已久,也已經有近三十年的歷史,可謂歷史悠久,乃至於都成為了一種類似於日本「柏青哥」的文化。值得一提的是,當進入店鋪後,冷冷清清,沒什麼顧客,唯有的幾個顧客也是一些上了年紀的中老年人。
5、【線下】六合彩聚賭,主要面向本土民眾
這種模式上文已提到,不贅述。
6、【線上】體育競技外圍,主要面向本土民眾
大家都比較熟悉的模式,不贅述。
7、【線上】獨立online game,主要面向本土民眾
最近在臺灣的三大臺N小臺的電視上都在瘋狂的播著一些廣告,而本人比較關注的是一款叫做「LET'S VAGAS」(中文拉斯維加斯娛樂城)的手機遊戲,無論是中視還是三立或者是臺式、民視及華視都被這個廣告瘋狂洗版。
那麼,關電視吧。
於是我打開臉書(Facebook),沒想到……
仍然被洗版了。
拉斯維加斯娛樂城在臉書的宣傳內容
然而,作為一個資深菠菜從業者,怎麼能忍受被他瘋狂洗版?於是我決定於友人共同下載,研究一番他的模式。
進入遊戲後
遊戲中內置的刮刮樂系列遊戲
遊戲中使用後的代幣需要通過ITUNES賬號購買
遊戲中內置的瑪莉機系列
遊戲中的所得還可以進行一輪選擇性加倍對賭
總結:這只是一款由臺灣老牌online game公司宇峻奧汀研發的社交菠菜遊戲,主打遊戲性質,遊戲中獲得的所有代幣都不能夠提現,唯一能夠帶給你樂趣的就是你跟你的Facebook好友誰玩的最高分。
而這種遊戲模式則是由於AppStore的規則限制所衍生的,AppStore在N年以前就明文禁止任何的菠菜遊戲都不可以將遊戲內貨幣提出或以任何形式欺詐用戶儲值。
那麼,僅僅是一款簡單的「偽菠菜」遊戲,我為何要重點在本文提出呢?
我之所以提出,是因為其模式可以被目前大多數遇到瓶頸或渴望「洗白」的菠菜公司所借鑒:
第一,這樣的模式在臺灣可以直接推廣,而且鋪天蓋地的推廣,因為在遊戲定義中,這只是一款普通的社交遊戲,並沒有涉及賭博。上面這款遊戲在推廣時尤為瘋狂,不僅投放到電視臺、還在臉書上植入行銷,而最為可怕的是,在捷運站內外也都能看到其的廣告曝光。衣食住行基本以被覆蓋,逃也逃不掉,只要肯燒錢,你也可以。
第二,這是一款利用了大量菠菜心理學及概率學的菠菜遊戲,只是代幣不能提現罷了(在這裡不需要糾結如何定義「菠菜遊戲」,雖然我們都知道只有「所得能夠轉移」才叫賭博),比起普通的社交遊戲或者時下臺灣很火熱的手遊來說(伍佰都代言手遊了)更能吸金,因為他的菠菜屬性,導致很多的用戶會更容易上癮並且投入。
為什麼,一款不能取款的菠菜遊戲會讓人上癮?要麼你去多看一下有關心理學的書,要麼你好好的研究一下什麼是「多巴胺」,或者可以參考我曾經寫過的一篇介紹賭徒心態及上癮解釋的文章。要麼,你自己去玩一下試試看。
畢竟賭徒最享受的是過程,不甘的情緒也會影響人類的行為,這種賭博遊戲尤為突出。舉個例子,你跟朋友使用積分或者不能兌換成現金的代幣進行麻將對戰,你也希望能夠獲得更多的積分或榮譽,因為你渴望得到的是那種成為勝利者的快感或者體會到那種刺激感。
抱歉,花了諸多文字來解釋「不能取款的菠菜遊戲」到底為何能夠讓人上癮。
第三,你的經驗完全可以應付這種模式,作為一個菠菜業者,這種不需要提款的菠菜小遊戲,你認為難得倒包含經驗的你嗎?
第四,不需要賠付,創業風險小。這個不解釋了,一款遊戲不需要賠付就意味著你可以把賠付預算大量的投入到市場行銷中了,別說捷運站了,你還可以把廣告投放到高鐵站或飛機上。
再總結:
這種模式在臺灣火熱中,目前的法律法規無法限制其,再加上臺灣立法的複雜性,將會成為下一個線上菠菜業創業的風口及機遇。
8、【線上】社群菠菜遊戲,面向全體網民
類似中國大陸的騰訊棋牌遊戲,不贅述。
五、從業者狀況
目前的臺灣菠菜從業者均分佈在臺灣及東南亞地區,而海外地區的從業數據也一直在向上提升。
目前臺灣人如果想去菠菜公司工作渠道很多,在114人力銀行等應徵網站中有大量的菠菜公司招聘信息,再加上大量的獵頭運作,大量的臺灣人正在從臺灣飛往東南亞,從事著小到客服,大到CEO的工作角色。
而除此之外,內部形成的職業圈也一直在籠絡高級人才進入該行業。很多過去從事普通IT工作或從事遊戲行業的人資慢慢的流入菠菜業,加上臺灣島內經濟不景氣及22K的陰霾未散去,大量的年輕人更願意選擇薪資更高機遇更高的海外菠菜業。而其面臨的競爭對象正是來自於中國大陸及東南亞的華人。
而在遙遠的海外,大量的臺灣人與中國大陸人因為工作結識、聯姻、相互了解,這也進一步促進了兩岸交流,這諷刺卻又欣喜。就好像一家來自亞洲的菠菜公司說自己很關注慈善業一樣。
那麼……
行業的明天在哪,臺灣人又何去何從。讓時間給我們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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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章,應該讓更多的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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