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的程序性行為具有可訴性

2021-01-19 山東司法

重慶四中院裁定冉某訴酉陽縣國土房管局政府信息公開案

裁判要旨

在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行政機關在告知申請人對申請事項、材料進行補正時,一併告知申請人不按要求補正將視為放棄申請等後果的,若申請人未按期進行補正,行政機關視為申請人放棄申請而未另作答覆的,應認定該告知行為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質影響,具有可訴性。

【案情】

2017年8月,冉某向酉陽縣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請求公開20世紀六十年代為修建「落底洞電站」防洪槽而徵收土地的徵收土地申請書、補償計劃、安置計劃等政府信息。2017年9月,酉陽縣國土房管局作出《通知書》,認為冉某申請中提出了數項申請,要求冉某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進行補正,否則將按放棄申請處理。後,冉某未按通知要求補正申請,酉陽縣國土房管局將冉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連同證據材料郵寄退還給冉某。冉某認為前述《通知書》侵犯了其合法權利,故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通知書》,並責令酉陽縣國土房管局對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限期予以辦理。

【裁判】

重慶市酉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通知書》符合「一事一申請」原則的規定,屬於對冉某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告知行為,遂裁定駁回冉某的起訴。冉某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四中院經審理認為,因冉某在《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未對其申請進行補正,酉陽縣國土房管局便將申請材料退回冉某,視其放棄申請,未再作出後續行政行為,行政程序終止,對冉某的權利產生了實際影響,原審裁定駁回冉某的起訴系錯誤,遂裁定撤銷原審裁定,並指令酉陽縣法院繼續審理。

【評析】

1.更正補充告知行為的性質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請內容不明確,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且對申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告知行為。」一般而言,更正補充告知系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之後,在對申請書的內容、證據材料進行審查的基礎上作出的一種程序性行為,屬於一種觀念通知行為,其本質是一種事實行為,而不是最終的行政決定。但這是在告知行為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情況下才能作此認定。如果行政機關形式上以補正告知形式通知申請人進行更正補充,但實質是借補正告知拖延、拒絕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對申請人的申請作出了實體處理,則告知行為就產生了法律上的效果,具備了行政行為的特徵,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通知書》在其期滿後,實質上系拒絕了冉某的申請,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2.更正補充告知行為產生實際影響的判定

在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判斷行政機關的告知行為是否產生法律上的效果,主要看該告知行為是否表達了對申請人的申請予以支持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酉陽縣國土房管局作出的《通知書》除了告知冉某需要補正的事項之外,還為其預設了逾期未補正的法律後果。在《通知書》規定的補正期限屆滿後,因冉某未按要求進行補正,《通知書》預設的法律後果的產生條件即已具備,從而對冉某的申請發生了法律效力。此時,該《通知書》便具備行政行為的成熟性、終結性特徵,應當認定其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

3.更正補充告知行為的可訴性判斷

實踐中,告知內容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告知書中僅載明了需要更改、補正的事項和合理期限,而對逾期未更改、補正的法律後果未作明確。在這種情形下,行政機關在申請人逾期不作回應或在更改、補充期限內明確拒絕更改、補充後,無論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是否作出了答覆,該告知行為均不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申請人不能對通知行為提起訴訟,而只能針對行政機關的答覆行為或者逾期未答覆的不作為行為提起訴訟。

另一種情形是告知書中不僅載明了需要更改、補充的事項和合理期限,且載明申請人逾期無正當理由不更改、補充即視為放棄信息公開申請等法律後果。在這種情形下,又存在兩種情形。一是若申請人收到告知書後,在告知書載明的期限內明確向行政機關表明其申請內容明確,不作更改、補充的,行政機關對其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的,因後面的答覆行為吸收了告知行為,對告知行為的起訴已無意義,此種情況下便應當認定告知行為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具有可訴性。二是若申請人收到告知書後,逾期無正當理由未作回應的,行政機關視為申請人放棄信息公開申請,未作出答覆的,則應當認定通知行為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告知行為具有可訴性。

本案中,冉某收到告知書後,逾期無正當理由未作回應,行政機關視為申請人放棄信息公開申請,未作出答覆,該《通知書》對冉某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本案《通知書》具有可訴性,冉某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案號:(2017)渝0242行初76號 (2018)渝04行終11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張紅梅 周 餘 楊 偉

來源:人民法院報

相關焦點

  • 程序性職權行為的可訴性
    程序性或者過程性行政行為是否可訴,一直是行政訴訟理論和實踐的熱點話題。但是有關的討論一直忽略了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作出的單純的程序性行政行為,筆者將其概括為行政機關的「程序性職權行為」。這類行為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履職行為,其目的不是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進行處分,而僅僅是將相關涉及權利義務的事項作程序上的處置。
  • .| 行政行為是否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應從形式和實際結果等...
    可訴性的行政行為必須是行政機關作出的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即可訴性行政行為必須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調整作用。本篇案例獲得了2019年度全國法院系統優秀案例分析評選活動三等獎,裁判說明了有些行政行為即便從形式上看屬於觀念通知類的事實行為,但依然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影響,是可訴的行政行為。
  • 最高法判例:拆遷通告對被拆遷人權利義務有實際影響,具備可訴性
    很多朋友覺得只是通知性的文件,還沒下決定書,沒辦法採取法律方式維權,但實際上不是這樣的,文件是否可訴的標準要看內容,若內容對被拆遷人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那麼就是具有可訴性的。【裁判要點】《拆遷通告》逕行規定了拆遷範圍、要求停止生產經營、規定期限內搬離拆除現場等內容,對被拆遷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具有可訴性。
  •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的程序性規定有什麼,怎麼規定的?
    公司糾紛是指公司及公司相關主體之間發生的,以公司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糾紛。有的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針鋒相對,最後搞得不歡而散。那麼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的程序性規定有什麼,怎麼規定的?網友諮詢: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的程序性規定有什麼,怎麼規定的?
  • 「以案釋法」「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後李某與案外人羅某存在不正當交往。相反,也正是由於夫妻籤訂了具體的協議,將《婚姻法》上的法定義務轉化為約定義務,也使得原則性的夫妻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二、「忠誠協議」並不違反公序良俗。夫妻雙方籤訂此類協議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夫妻感情,穩定婚姻基礎,對婚外情等嚴重背離婚姻的不忠行為進行懲罰。
  • 以案釋法丨房屋拆遷補償引糾紛,誠實信用原則需遵循!
    以案釋法丨房屋拆遷補償引糾紛,誠實信用原則需遵循!王某乙罔顧誠信,與村委會另行籤訂協議並獲得一處老年公寓的行為,未顧及與王某甲之間的兄弟情誼,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不能免除其在調解協議書中所確認的義務承擔。因此,《搬遷房屋貨幣安置補償協議》中確認的拆遷補償款,雖名義上屬於王某乙所有,但王某乙應將調解協議中自認的屬於王某甲的12萬餘元拆遷款項給付王某甲。
  • 政府為業主委員會備案對個人權利義務無影響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 哪些處罰行為是獨立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違法建設行為查處的過程中,需要經歷立案、調查取證、限期自行拆除、強制拆除等階段,執法機關在這些階段需要作出不同的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有的以催告書的形式作出的,有的是以決定書的形式作出的,並非每一個執法機關作出的文書都是可訴的,在這個過程中,只有獨立的、會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實際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才具有可訴性
  • 高磊:論犯罪成立的行政程序性條件
    行政程序性條件的行為標識功能意味著,行政程序性條件是犯罪的違法構成要件行為的標誌。具言之,從行政法的角度看,行政責令是一種類似於具體行政行為的命令。如果將行為人對行政命令的義務違反作為其罪的違法評價的核心,則意味著刑罰成為行政違法的法律後果。這樣的結論難以被人接受。
  • ...監管局是否作出行政處罰,對舉報人的權利義務均不產生實際影響
    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職責之訴,亦應符合上述法律對原告主體資格的規定。本案中,原告向海澱市監局反映世紀壇醫院於2020年3月21日再次在健康北京欄目涉嫌為王×豔進行虛假廣告,要求擇一從重處罰。但海澱市監局是否作出行政處罰,對原告的權利義務均不產生實際影響。
  • 【以案釋法】鄰居蓋樓影響自家採光通風,法院這樣判
    【以案釋法】鄰居蓋樓影響自家採光通風,法院這樣判 2020-10-26 17: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訴的訴訟標的相同」是指當事人在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或法律…
    更多精彩內容在等著你呦~【裁判要旨】1.根據《民訴法解釋》第247條第1款規定,判斷是否構成重複起訴,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這裡的「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在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或者法律關係。
  • 最高法:申請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不必然影響債權人申請執行的權利!
    【裁判要旨】 當事人之間在執行前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但協議本身並不當然影響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當事人私下達成和解,未向人民法院提交,雙方也未就執行程序問題向法院提出申請,成立執行外和解。 三.二者區別。 當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協議直接對執行程序產生影響的意圖,是執行和解與執行外和解的區別。
  • 當事人是否可以以掛名股東為由,排除清算義務呢?
    裁判要旨 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信息具有對外公示效力,與公司進行市場交易的相對人對此享有的信賴利益應予保護。而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對掛名公司股東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清楚,並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以案釋法】憑工商登記資料能否證明經營場所建築的合法性?
    【以案釋法】憑工商登記資料能否證明經營場所建築的合法性?主要事實和理由: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強制拆除行為不具有可訴性,沒有法律依據;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應以趙川鎮人民政府為被告,針對《限期拆除通知書》提起訴訟的說法不能成立。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李賀東針對強制拆除行為能否提起訴訟;二是本案強制拆除行為是否違法。
  • 【以案釋法】離婚後財產糾紛的庭審現場,請來了手語翻譯
    【以案釋法】離婚後財產糾紛的庭審現場,請來了手語翻譯 2020-07-29 07:2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以案釋法 | 籤署合同須謹慎 「白紙黑字」定責任
    合同具有相對性,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無論是上級安排還是受人委託,在籤訂合同時都務必要小心謹慎。【法官說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 溫昱:搜尋引擎數據痕跡處理中權利義務關係之反思
    其二審判決書的裁判思路與表述說理在邏輯上難以自洽,導致權利義務關係形態拒斥數據主體的同意權、否認數據痕跡的人格特性。「任甲玉訴百度案」作為處理「他生型數據痕跡」的代表案件,存在三方主體、兩階段不同類屬的權利義務關係。任甲玉主張的被遺忘權具有三重可能的權利面向,行權目的旨在改變兩階段權利義務關係的具體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