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8 18:3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房屋拆遷補償是拆遷戶最為關注的問題,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時有發生。近日,我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兩位老人本系親兄弟,卻在古稀之年因為房屋拆遷款對簿公堂,案情究竟如何?請隨贛小法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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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王某甲與王某乙系兄弟關係,二人均年事已高,生活在同一個村莊。2019年,王某乙所居房屋面臨拆遷,但該房屋未辦理產權登記,而房屋對應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為王某甲所有,兩位老人均認為房屋系自己所有,對拆遷補償款的歸屬爭執不下。後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兩兄弟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以王某乙的名義籤訂搬遷協議,獲得包括老房子折價款、搬遷人員不要求安置房補償款以及隨子女居住獎勵款在內的拆遷補償款共計24萬餘元,該款項由兩兄弟平分,即每人獲得12萬餘元補償款。
該協議籤訂後,王某乙遂以自己名義與村委會籤訂了《搬遷房屋貨幣安置補償協議》,但其在未徵得王某甲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違反兄弟二人協議約定,選擇不跟隨子女居住,由此獲得一套老年公寓,最終所得補償款僅14萬餘元。王某甲要求王某乙按照最初籤訂的協議內容給付自己12萬餘元的拆遷補償款項,兩方爭執不下,各不相讓,王某甲遂將王某乙訴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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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本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權無法確認,但原、被告雙方已籤訂調解協議,對房屋拆遷所獲補償款進行分割,此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確認。王某乙罔顧誠信,與村委會另行籤訂協議並獲得一處老年公寓的行為,未顧及與王某甲之間的兄弟情誼,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不能免除其在調解協議書中所確認的義務承擔。因此,《搬遷房屋貨幣安置補償協議》中確認的拆遷補償款,雖名義上屬於王某乙所有,但王某乙應將調解協議中自認的屬於王某甲的12萬餘元拆遷款項給付王某甲。最終,判決王某乙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王某甲給付拆遷安置補償款12萬餘元及利息,本案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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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要求人們在從事民事活動中要恪守誠信,在不損害社會公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維護自身權益。本案中,原被告本系親兄弟,在已至古稀之年時,本應更加珍惜雙方血濃於水的感情,但被告不誠信的行為不但使雙方產生訴累,讓兄弟感情出現裂痕,更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理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供稿/田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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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釋法丨房屋拆遷補償引糾紛,誠實信用原則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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