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國都市報
近日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
梳理了幾起
「借名買房」糾紛的案例
「借名買房」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北京京師(海口)律師事務所
王思瑩律師進行專業解讀
付了房子全款和裝修費房子卻不屬於她
2016年10月,老家在河南鄢陵的賈女士在三亞遇到了一位比自己小二十多歲的同鄉,兩人都姓賈。他鄉遇故知,賈女士與小賈相聊甚歡,他倆口頭約定由小賈代她購置一套位於三亞市天涯區某小區的房產。2016年12月24日,小賈與開發商籤訂《商品房認購協議書》,約定購買某花園商品房,建築面積105.65平方米、套內面積81.9平方米,總價款1580000元,籤訂協議當日付定金100000元,餘款1480000元於2017年2月24日付清。
當日,賈女士通過銀行向開發商轉帳支付定金100000元,開發商出具《收款收據》,載明「今收到小賈預定某花園定金100000元」。2017年2月13日,小賈與開發商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2017年2月28日前交付商品房,合同籤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合同籤訂當日,賈女士通過銀行向開發商付清剩餘的148萬元,開發商出具的《收款收據》依舊載明收到的是小賈的購房款。
商品房交付後,賈女士又3次轉帳給小賈15萬元,委託她代為裝修該房。而開發商在交付房屋後給小賈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而小賈亦以其名義分別繳納裝飾裝修保證金及物業費,並在賈女士未居住期間長期居住使用該房。
然而,兩人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2017年11月,賈女士以小賈涉嫌詐騙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友誼派出所於2017年11月17日對小賈進行調查,小賈在調查過程中曾陳述,賈女士因不想讓家人知曉等原因借名買房。
究竟誰是房屋實際買受人?賈女士將小賈告上法庭。一審法院認為,賈女士轉帳支付購房款158萬元憑證及小賈在公安機關訊問筆錄等證據能證明賈女士借名購房的事實。賈女士要求確認其為涉案商品房的實際買受人有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小賈應當協助將該房產的產權轉移登記至賈女士名下。
宣判後,小賈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商品房認購協議書》《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開發商出具的收款收據均載明買受人為小賈,而在付款過程中,賈女士本人在開發商銷售場所刷卡支付全部購房款,也未對系列購房文件均非自己名義籤署提出異議,也未向開發商聲明她系真實買受人身份。至於已付購房款等款項,賈女士代小賈支付購房款並不構成賈女士與開發商之間締結房屋買賣權利義務的要約與承諾,賈女士可與小賈另行協商。據此,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了賈女士的訴訟請求。
本文來源:新聞晨報 作者: 責任編輯:顧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