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鄭治祖)新東補選將於2月28日投票。公民黨候選人楊嶽橋,承認曾為參與旺角暴亂的兩名被捕者免費提供法律支援,被質疑以免費法援換取選票,民建聯昨日到廉署舉報楊嶽橋涉嫌賄選。民建聯深水埗支部主席、元州及蘇屋區議員陳偉明表示,楊嶽橋已在其facebook承認自己向涉及暴亂的被捕者提供免費法援,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廉署將在評估資料後決定是否立案。
陳偉明昨日在舉報信中指出,楊嶽橋於2月11日下午在其facebook中,承認自己於2月8日年初一晚至年初二凌晨在旺角警署,向懷疑涉及暴亂的兩位被捕者提供免費法律援助服務,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十一條有關賄賂選民或其他人的舞弊行為。
「義助」非選民亦可入罪他指出,楊嶽橋報稱自己給予免費法援的對象並非新東選民,但這只是「片面之詞」,因為並無證據顯示楊嶽橋所說的屬實,該兩人亦可能說謊。更值得留意的是,即使兩名接受免費法援者非新東選民,倘他們因此而通過第三者(如親友等)在新東補選中投票予楊嶽橋,根據有關條例,同樣屬於舞弊行為。
陳偉明在向廉署遞交舉報信後補充,廉署的助理調查主任已把資料備悉,將寫成報告交由上級處理,再評估是否立案。
楊嶽橋早前承認,他在旺角暴亂當日收到「義工」電話後,為兩名被捕者提供免費法律支援,但辯稱即使不認同一個人的行為,也不等於能漠視其法律權利「被侵犯」,又稱兩人並非在新界東居住,故沒有違反相關法例,指控他賄選是「無中生有」。
大律師蕭震然早前也公開質疑,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專業守則》,身為執業大律師不可以在沒有經過事務律師轉介的情況下,直接向他人提供法律服務,否則就會違反守則,有可能要接受停牌處分。楊其後辯稱,他在接獲「義工」通知之後,已先找相熟的事務律師接觸當事人,然後再馬上由其轉介,故已「依足程序辦事」。但被問到該事務律師是誰時,他就稱「不便透露詳細資料」。
選舉舞弊罪成可囚7年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十一條「在選舉中賄賂選民或其他人的舞弊行為」,任何人無合理辯解,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誘因;或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已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報酬等,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根據第六條,任何人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屬犯罪。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新界東立法會補選候選人還包括周浩鼎、方國珊、黃成智、劉志成、梁思豪、梁天琦。
(記者 鄭治祖)反對派為自身政治利益而在立法會瘋狂拉布,令不少關乎經濟民生的項目一再受到拖延,令是次新界東補選被視為「拉布與反拉布之戰」。公民黨候選人楊嶽橋昨日在一選舉論壇上稱,他一旦當選,一定會「拉布拉到癲」。
「關注基層住屋聯席」昨日舉行新界東補選論壇,主要討論基層住屋問題。在論壇上,楊嶽橋被臺下市民問到有關「輸入外勞」、「取締劏房」及「高鐵」議題時,他即意氣風發地稱,「面對高鐵問題,我哋都會繼續拉布,會拉布拉到癲」,又稱「正如網絡23條一樣,我哋會邊拉布,邊同出面團體合作」。
梁天琦狂言將搶立會主席臺曾聲言一旦當選會採取非常激進手段如「搶主席臺」、「衝去主席個臺」阻延立會會議的「本土民主前線」成員梁天琦,在回應有關高鐵議題時稱自己一旦當選,就會「連結民間團體向特區政府施壓」,及與議會外的「民眾」合作,令高鐵項目立即「煞停」,用以改建其他「公共空間」。
另外,在梁天琦發言期間,場外突然出現一名身形肥胖的中年男子。該男子疑因不滿梁的政治取態,以至涉嫌策動旺角暴亂而不斷高聲指罵梁天琦,直至罵到疲倦才離開。
(記者 鍾立)候選人的質素如何,從其支持者的質素可見一斑。立法會新界東補選,令平日狗咬狗骨的反對派進一步分裂。激進組織之一的「人民力量」,近日就為公民黨候選人楊嶽橋拉票。從「人力」成員對待不同意見者的態度,大概可見楊嶽橋是否「真君子」。
「 快咇」粗言穢語欺凌師奶「人力」近日四處為楊嶽橋擺街站、派單張拉票。「人力」成員之一「快咇」譚得志,昨日就在facebook沾沾自喜地,說自己在紅磡替楊嶽橋拉票時,以粗口「問候」不支持楊嶽橋的市民,「有×面師奶走埋嚟指住楊嶽橋話『食屎啦』,我答佢『楊嶽橋食腦不食屎的,你本身個樣已夠×,不用再×了,拜託。」
「 快咇」的支持者就在留言時侮辱黃埔區的選民。「Sheila SesiChi」稱,「你不知道黃埔區多×人咩,所以才選老鼠芬(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快咇」則回應道:「×人最慘係,本來已夠×,仲要×多兩錢重。」
助選涉開支隨時觸犯法例同時,儘管「人力」成員可以「義工」的身份為楊派單張,但擺街站及單張以及宣傳品的製作,都涉及選舉開支。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二十三條,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選舉開支,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根據第二十二條,任何人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屬犯罪,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 1年;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更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