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義
世界自由搏擊總會的K-1比賽是通過其發源地日本、直接從傳統泰式技法演變而來。它有以下不同之處:
● 禁止使用肘部技法
● 扭抱不得超過5秒,允許用雙手控制住對方脖頸並只使用膝蓋進行攻擊,每次扭抱只允許用膝蓋攻擊一次
● 禁止以下行為:
-賽前進行拜師(WAI KHRUU)儀式
-穿戴帶有泰拳傳統特色的服飾(MON KONG、PRATCHAT)
-比賽中播放泰拳音樂
● 不允許選手抱對方的腿
● 在技術體系中,用拳技攻擊有效部位同膝技、腿技或者其他技法一樣均會得到相同的分值。
● 世界自由搏擊總會 K-1是一種與搏擊運動其它類型的比賽相似的運動,使用同樣的護欄、體重分級以及關於教練和運動員行為的通用規則。在進入K1規則之前, 請先認真了解自由搏擊運動的規則。
每個運動員必須持有帶有醫療檢查合格證明的世界自由搏擊總會頒發的許可證。該證有效期為一年,運動員在稱量體重時須出示。
在洲際錦標賽或者世界錦標賽中,一個國家的代表隊中不允許含有外國運動員。在稱重時,運動員必須向當值的官員出示有效護照。
2.有效擊打部位
使用允許的技法攻擊對方有效的身體部位有:
● 頭部:前部和兩側
● 軀幹:前部和兩側
● 腿部:可以使用脛部攻擊腿的任何部位
● 腳部:只可用在掃腿的時候
2.1 禁止使用的技法和行為
禁止:
● 攻擊喉部、下腹、腎部、背部、關節、胯部、後腦及頸部
● 使用肘擊、劈掌、頭撞、拇指和肩膀攻擊
● 掃腿時腳掃到腳踝以上
● 背向對方、逃跑、倒下、故意扭抱、盲眼法、摔跤和下潛至對方腰部以下
● 攻擊被護欄縛住的對手
● 攻擊正在倒地或已倒地的對手,即對方一隻手或膝關節已著地
● 離開場地
● 在裁判給出「停止」、「分開」或者該輪比賽結束信號之後仍繼續比賽
● 在臉上或身上塗油
● 任何違規行為,將依據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扣分甚至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
2.2 有效技法/得分準則
當使用有效的技法擊中對方有效身體部位時,如符合以下標準則可以得分:
● 姿態正確(在身體絕對平穩狀態下的標準技法)
● 力量有力(全力、快速)
● 意圖清晰(注意力集中,在使用技法時沒有頭轉向別處)
● 時機合理、距離正確(當技法具有最大的潛在效果時)
● 競技精神(在運用技法時沒有任何惡意)
2.2.1 手技
● 拳擊(拳擊運動的所有技法)
● 背拳和轉身背拳
● 雙手抱住對方頸部不超過5秒,只能使用膝蓋攻擊(注: 每次擒抱中, 只能用一個膝蓋的技術作攻擊)
● 前踢
● 側踢
● 橫踢(邊腿)
● 蹬腿(腳跟踢)
● 外擺腿
● 下劈
● 跳踢
● 使用脛部攻擊腿部和身體的任何部位(只限有效部位)
● 膝蓋可以攻擊身體和頭部的任何部位(見第二條: 有效攻擊部位)
● 纏抱對手,用雙拳摟住其脖頸,在5秒鐘之內, 只用膝蓋進行攻擊(每次纏抱只能用一個膝蓋技法攻擊)
● 腳對腳的掃腿(腳踝以下部位)
2.2.2 摔技
K-1運動員不得利用軀幹、臀部、腳踝、腳部或者腿部來摔對手。手技和腳技應當在
比賽中間均等使用。只有有意發力擊打對方的腳技才能判定為有效。
所有技法必須發力使用。任何技法如有部分偏離、被隔擋, 或只是輕微接觸、擦過
或推對手,均不能得分。
2.2.3 每輪的擊打點數
由於K-1的特點和風格不同,K-1無需採用低踢技比賽 (Low-Kick) 中形式記點。
3. 裁定
根據以下情況裁定比賽結果:
● 通過點數獲勝
在每局比賽結束後,根據多數裁判判定勝利的選手為獲勝者(贏得多數票為獲勝)。
如果兩位選手同時受傷或被擊倒,且無法繼續比賽,裁判將計算那時每位選手的得分,
得分多的選手為獲勝者。
● 對方棄權獲勝
如一名選手因受傷等其他任何原因,主動放棄比賽,或在比賽輪次間休息一分鐘後無法上場比賽,對方則為獲勝者。
● 比賽終止獲勝
根據裁判的指令獲勝(裁判中止比賽 - 因頭部受重擊,裁判而中止比賽)
● 由於對手被驅逐出場而判定獲勝
如果一名選手被裁判要求逐出場外,或因該選手受到更嚴厲的處罰,比賽則被中止,
宣布其對手為獲勝者。
● 因對手受傷而判定獲勝
如果裁判判定一名選手因為受傷或其他身體原因而無法繼續比賽,比賽則被中止,宣布對手為獲勝者。裁判可諮詢醫生的意見有權做出上述決定。如果諮詢醫生,裁判須聽從醫生的建議。當裁判請求醫生介入時,他們是場內唯一的官員,場內不允許有其他官員出現。
● 由於取消比賽資格判定獲勝
如果一名選手被取消比賽資格,其對手則宣布為獲勝者。如果兩名選手都被取消比
賽資格,則按此決定宣布。被取消資格的選手在該比賽中,不能獲得任何獎勵、獎牌、
獎盃、榮譽獎項、積分或者比賽稱號,除非競委會做出不同的決定(如競委會不存在,
則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如未設仲裁委員會,則根據負責賽事官員的意見)。不是由
競委會做出的這樣的決定,可根據請求,提交仲裁委員會審議並確認。
● 因對手缺席而判定獲勝
當一名選手已在場地之中並做好比賽準備,而賽場廣播後,對手仍未出現。兩分鐘後則鳴鑼,裁判宣布該運動員因對手缺席而獲勝。主裁須要求記分裁判在成績單上記錄在案,並收齊成績單,邀請該選手到場地中央,舉起其手以示該選手獲勝。
● 三次擊倒規則
比賽採用三次擊倒規則。如果一名選手在一場比賽中被擊倒三次,比賽將中止。裁判在選手第三次被擊倒後,宣布該選手被技術性擊倒。
4. 改判
所有公開做出的判決均為最後判決,不可以更改,但以下情況除外:
● 發現在計算分數時出現錯誤。
● 一名記分裁判稱,他錯誤地將兩名運動員的分數記顛倒了。
● 明顯違反世界自由搏擊總會的規則。
賽事的監察員或組織者,在世界自由搏擊總會仲裁委員會的幫助下,負責對所有的抗議
進行審理。審理後,由世界自由搏擊總會仲裁委員會代表宣布官方結果。
5.判定得分
在判定得分時,須遵守以下規則:
5.1 規則1 – 關於擊打
每輪比賽中,裁判將依據各個選手獲得的擊打點數,記錄每名選手的各自得分。只有未受到隔擋或阻截的拳擊或踢腿才能被認定為有效擊打。每輪比賽結束後,根據每個運動員的擊打點數來計算其價值, 優勢程度大、表現較好的運動員獲勝。
以下情況下的擊打不能得分:
● 違反規則
● 擊打在手臂部位
● 沒有力量,並且不通過腿部、身體或肩膀的擊打。
5.2 規則2 - 關於犯規
每輪比賽中,記分裁判不能只對他本人看到的每次犯規進行判罰,而無視主裁是否看到犯規行為。對某一犯規,記分裁判須提醒主裁注意。如果主裁給予某一運動員一次正式警告,記分裁判員必須做記錄,並在計分表的犯規欄處以「W」標註,但這並不意味著給這名選手扣分。當記分裁判決定扣除某一選手得分時,他應每輪比賽結束時,在該選手的得分旁的相關欄目內用「-1」標註,註明在每輪比賽得分中須扣除分數。
5.3規則3 - 關於得分(適用於使用電子計分系統的比賽)
所有有效技法(包括拳擊、踢腿和掃腿)如能以一定的速度、準確度、平衡性和力量明確擊中有效攻擊部位,記分裁判將用滑鼠點擊相應選手(紅方或藍方)一次。從第一輪比賽開始,分數將不斷累計。通過仲裁席上的屏幕向人們展示,這樣, 任何人都可以看到比分。比賽結束後,得分多的選手即為獲勝者(分數將在屏幕上顯示)。
如果主裁判定一選手犯規或給予警告,他將提示記分裁判及裁判長,計時員須將此記錄到電子記分系統中,並將通過屏幕向公眾顯示。
如果主裁要扣除某一選手一分,他將走到記分裁判員和裁判長前給予提示,計時員須將此錄入電子計分系統,從每名裁判員的打分中各扣除一分(共計三分),並將通過屏幕向公眾顯示。
電子系統顯示的是實時比賽成績,因此, 每個人都可以隨時了解得分的情況。
5.3.1如出現平分(適用於使用電子計分系統的比賽)
如果由一名或多名記分裁判評定比賽以平分結束(三輪比賽後平分),為確定獲勝者,電子計分系統將自動認定最後一輪比賽中得分最高者獲勝。
5.4規則4 - 關於得分(適用於使用表決器和記分卡的比賽)
所有有效的攻擊(包括拳擊、踢腿和掃腿),如能夠以一定速度、準確度、平衡性和力量明確擊中有效攻擊部位,裁判員將首先用表決器為選手記分。每輪比賽結束後,表決器的分數將記錄在紙上。三輪比賽後, 每個裁判判定的所有得分相加,得分最高者獲勝。場上裁判將每輪運動員得分的情況通知到有關教練員。
註:所有K-1比賽都使用一個連續性的記分系統。如果洲級或世界錦標賽中沒有電子記分系統,裁判則必須使用表決器。
比賽結束後,裁判將所有得分相加,並指出得分最高的選手獲勝。裁判須在獲勝者名字上畫圈。
● 拳擊:算一次有效
● 踢中身體:算一次有效
● 掃腿(使對手除腳以外任何部位觸地):算一次有效
● 踢中頭部:算一次有效
● 跳踢擊中身體:算一次有效
● 跳踢擊中頭部:算一次有效
● 膝蓋擊中身體: 算一次有效
● 膝蓋擊中頭部; 算一次有效
● 膝蓋擊中大腿: 算一次有效
5.4.1 如果出現平分(使用表決器和記分卡判分)
如果整個比賽以平分結束(三輪比賽後比分相同),為確定獲勝者,裁判須按照世界自由搏擊總會記分卡上的意見、依照一定的順序做出判定。
世界自由搏擊總會記分卡上的意見是:
●最後一輪比賽表現更佳者
●給對手的重擊次數更多者
●更加主動者
●更多的踢腿者
●更好的防守者
●更好的風格和技術
5.4.2使用記分卡背面的說明
如果每輪比賽後,雙方運動員得分相同,即0-2分或更多,裁判可在記分卡背面的備註部分,在每輪比賽結束後陳述自己的意見。
如一選手主動吐出護齒,主裁應立即中止比賽,判該運動員被擊倒一次。
5.5規則5- 判罰
警告的判罰貫穿整個比賽的所有輪次
第一次違規——正式警告
第二次違規——正式警告並罰一分
第三次違規——罰一分
第四次違規——取消比賽資格
減分標準
● 不乾淨的攻擊風格
● 頻繁拉扯
● 頻繁和持續下潛、轉背
● 過於缺乏腳技
● 三次警告
● 任何違規的行為
6.1.1犯規
如選手不遵守裁判指令、違反規定、做出違反體育精神的行為或犯規,裁判員可予以勸告、警告或在未正式警告的情況下直接取消其比賽資格。一名運動員每場比賽最多有四次警告。第四次警告將自動意味著取消比賽資格(程序是勸告、第一次正式警告、第二次正式警告,第三次正式警告並扣一分、第四次正式警告並取消比賽資格)。
6.1.2對運動員第二次犯規行為的警告
主裁可在不中止比賽的情況下隨時給予運動員勸告。如果裁判想給選手正式警告,他
必須中止比賽並宣布此次犯規。裁判須用手指向犯規選手,向三名記分裁判示意該運動員犯規。
以下行為被判定為犯規:
● 用拳擊打腰帶以下部位、勾人、絆人、用肘關節擊打
● 用頭部或肩部撞擊、用前臂和肘部扼住喉嚨、用手臂或肘部擊打面部、將頭部推出圍繩
以外
● 使用鬆開的手套,用手套內側,用腕部攻擊
● 擊打對手背部,尤其是頸背、頭部和腎部
● 在進攻時抓住圍繩或使用圍繩不當
● 躺倒、摔跤或完全不進攻
● 攻擊倒地或正在起身的選手
● 消極摟抱
● 勾住選手擊打,或將選手拽向自己擊打;
● 勾住或抓住選手的手臂,或將手臂放於對手手臂下面
● 突然低頭至對手腰帶以下,該動作會對對手產生危險
● 用假動作消極防禦、故意倒地躲避攻擊
● 在比賽中使用侮辱和挑釁性語言
● 在「分開」口令後, 拒絕退後
● 在「分開」口令後至未分開前,試圖擊打對手
● 任何時候攻擊或侮辱裁判
當對某一犯規例如扭抱作出警告,裁判將不會對同一犯規反覆給予勸告,而是給予正式警告,對同一犯規的第三次警告時則扣分。如果主裁認為某一犯規是在他沒有覺察的情況下發生的,他可諮詢記分裁判。
7.倒地
在以下情況下,選手被視為倒地:
● 在一次或多次擊打後,選手除雙腳外,身體其他部位已觸地。
● 在一次或多次擊打後,選手絕望地倚靠在護欄上。
● 在一次或多次擊打後,選手身體部分或全部處於護繩外。
● 在一次猛擊後,選手沒有倒地或倚靠在護欄上,但處於半清醒狀態,依據裁判意
見他已不能繼續比賽。
● 在選手被擊倒後,裁判須立即開始讀秒。當一名選手倒地後,另一名選手應立即
退到裁判指定的中立角。在倒地的選手站起後、裁判下達繼續比賽的指令後,另一名選手才可
與倒地的選手繼續比賽。如果選手未按照裁判指令退到中立角,裁判應立即停止讀秒,直到指
令被執行。讀秒應從中止時的秒數繼續讀下去。
如果一名選手倒地,裁判應從1數到10讀秒,每次讀秒須有1秒的間隔,同時應用手指示意所讀的秒數,以便倒地的選手能知道已讀了多少秒。運動員倒地後1秒即可開始讀秒。
選手由於受到擊打而倒地,裁判員數到8後,比賽才能繼續,即使該運動員在此時間之前已做好了繼續比賽的準備。如果該運動員未舉手,裁判將繼續讀到10,則比賽結束,裁判宣布該運動員被擊倒。
如果選手在一輪比賽結束時倒地,即使鈴響,裁判應繼續讀秒。如果裁判讀到10,則宣布該運動員被擊倒。
如果運動員受擊打倒地,在裁判讀到8秒之後比賽繼續,但該運動員在未受到新的擊打情況下再次倒地,裁判將從8開始恢復讀秒。如果兩名選手同時倒地,只要他們其中的一個仍在地板上,讀秒就將繼續。在讀到10秒後,如果兩名選手仍在地板上,比賽則停止,裁判將依據兩名選手在被擊倒之前所得的分數判定比賽結果。或判定兩名選手之間的比賽為「無效比賽」。在暫停後或被擊倒後仍不能繼續比賽的運動員則輸掉比賽。
8. 在擊倒、裁判中止比賽、因頭部受重擊中止比賽或受傷後的處理程序
如一名選手在比賽中受傷,只有醫生可以對當時的情況進行評估。
如果選手處於昏迷狀態,只有裁判和當值的醫生可以留在場地內,除非醫生需要其它協助。
8.1在擊倒、裁判中止比賽、因頭部受重擊中止比賽或受傷後的處理程序
如果某選手因頭部被擊中倒地,或因嚴重的頭部創傷而無法繼續比賽,裁判中止比賽,醫生應立即進行檢查,並乘坐值班救護車陪護前往醫院或其他任何適當的地點。
如果某選手因頭部被擊中倒地,或因嚴重的頭部創傷而無法繼續比賽,裁判而中止比賽,
選手在被擊倒後至少4周內不得參加任何比賽。
如果某選手因頭部被擊中倒地,或因嚴重的頭部創傷而無法繼續比賽,裁判中止比賽。如此類情況在3個月內發生2次,該選手在第二次被擊倒或因頭部受重擊中止比賽後至少3個月內不得參加任何比賽。
如果某選手因頭部被擊中倒地,或因嚴重的頭部創傷而無法繼續比賽,裁判中止比賽,
並且此類情況在12個月內連續發生3次,該選手在第三次被擊倒或因頭部受重擊而中止比賽後至少1年內禁止參加比賽。
當值醫生可以根據需要延長上述禁賽期,醫院醫生也可根據檢查或頭部掃描結果繼續延長上述禁賽期。
禁賽期內,選手不得參加自由搏擊中任何項目的比賽。禁賽期為「最短期限」,即使頭部掃描結果顯示沒有任何損傷,也不能改變其約束力。
某選手因頭部受擊打而無法繼續比賽,裁判中止比賽時,裁判須告知仲裁委員會和記分裁判在記分表上註明被擊倒、或因頭部受擊打而中止比賽、或裁判中止比賽。當值裁判長也應當將一情況在該選手的世界自由搏擊總會參賽許可證上註明。這將是該選手的正式比賽結果,不得推翻。
在上述禁賽期結束後,該運動員在恢復比賽之前,必須接受專門的醫務檢查,經運動醫生確認健康,才能參加比賽。
當被認定擊倒或因頭部受重擊而中止比賽時,選手必須接受腦部CT掃描。
8.2 一般受傷的處理程序
對於被擊倒或因頭部受傷裁判而中止比賽情況以外的其他受傷,醫生可給出最短的禁賽期,並建議到醫院治療。
醫生可要求在醫院立即進行治療。
如果選手或該選手參賽代表團成員拒絕接受醫生的醫療建議,醫生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報告裁判長或世界自由搏擊總會的代表,(醫生)對其醫療將不承擔任何責任,所有醫療責任由該選手和其運動隊承擔。但官方的比賽結果和確定的禁賽期仍然有效。
9.握手
根據自由搏擊規則,在比賽開始前和結束後,雙方運動員須握手以示體育道德和友好比賽之精神。在第一輪比賽開始前和判決結束後雙方應握手,但不允許在每輪比賽之間握手。
10. 藥物使用
選手禁止服用任何不包含在正常飲食當中的藥物和化學藥劑。任何運動員或官員如果違反該規定,將會受到世界自由搏擊總會取消比賽資格或禁賽的處罰。
如果運動員在比賽後拒絕接受醫務檢查或興奮劑檢驗,以證明其沒有違反此規定,他將被取消比賽資格或禁賽。如果官員慫恿選手拒絕上述檢查,將會受到同樣的處罰。
在醫務委員會醫生的許可下,選手可以使用局部麻醉。
世界自由搏擊總會參照和執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反興奮劑規定。
11.醫務證明
只有經過賽事組織單位承認的體育醫生,或在洲級和世界錦標賽中,經過世界自由搏擊總會醫務委員會的認定為體健康適合比賽的運動員才允許參加國際比賽。
所有運動員赴國外參加比賽都需要醫生出具證明,證明該選手在出國前身體狀況良好,無傷病、感染或其他醫療問題會影響到在國外比賽。該證明將依照該選手所屬協會和代表協會的做法,附在世界自由搏擊總會參賽許可證內。
在稱體重時的醫務檢查過程中,一隻眼睛失明、聾、啞和患有癲癇病的運動員將不允許參加比賽。選手在場內禁止佩戴硬質隱性眼鏡。
如果用繃帶包紮傷口、割傷、受傷、潰瘍、割傷,或頭部或面部、包括鼻子和耳朵在流血,則不允許該運動員參加比賽。如果運動員以膠棉包紮其潰瘍部位,則可以參賽。這種情況只有在比賽之日醫生對運動員進行檢查後才能決定。
11.1 醫療救助
整個比賽過程必須有認可的運動醫生在場,在最後一輪比賽結束前或運動員結束比賽前,不能離開工作崗位。在比賽中,緊急救護人員須在場。
12. 運動員的年齡限制
小於19歲和大於40歲的選手不允許參加世界、各洲成年組錦標賽或成年組的其他國際比賽。
女性運動員的參賽年齡也是19-40歲。
老將運動員的參賽規定:如果老將組的運動員願參加成年組的比賽,必須持有醫務檢查證明,說明他身體健康, 可以參賽,請求世界自由搏擊總會總部頒發特殊許可。
13. 規章的一致性
所有世界自由搏擊總會的會員協會應儘可能地做到其協會的規章與世界自由搏擊總會的規章相一致,這樣才能保證自由搏擊運動的規則在全球範圍內的統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