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第十三屆、十四屆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原書記,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喬石同志,於2015年6月14日7時08分因病醫治無效在北京逝世,享年91歲。
據新華社消息,為悼念喬石同志,6月19日,首都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中國駐外使領館將下半旗誌哀。
△喬石同志
圖解下半旗有什麼樣的規定?
哪些國家領導人逝世會下半旗?關於下半旗有何特殊規定?人民網記者檢索《人民日報》發現,截至目前,逝世後享受過降半旗誌哀榮譽的共有31位國家領導人。
這些領導人包括:
任弼時(1950)
羅榮桓(1963)
謝富治(1972)
何香凝(1972)
鄧子恢(1972)
李富春(1975)
董必武(1975)
康生(1975)
周恩來(1976)
朱德(1976)
毛澤東(1976)
郭沫若(1978)
羅瑞卿(1978)
蘇振華(1979)
劉少奇(1980)
宋慶齡(1981)
廖承志(1983)
劉伯承(1986)
葉劍英(1986)
胡耀邦(1989)
徐向前(1990)
聶榮臻(1992)
李先念(1992)
鄧穎超(1992)
王震(1993)
姚依林(1994)
陳雲(1995)
鄧小平(1997)
彭真(1997)
楊尚昆(1998)
喬石(2015)
其中,在1990年10月《國旗法》正式施行後,包括喬石在內,共有10位國家領導人逝世後下半旗誌哀。
《國旗法》:卸任的國家領導人逝世是否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因此,《國旗法》的規定只明確了在任的國家領導人逝世時應下半旗。對於已卸任的國家領導人,是否下半旗要由國務院另行決定。
由於領導幹部終身制的廢除,自1990年10月1日《國旗法》施行以來,尚無國家主席、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在任上逝世,因此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今並未實際適用過;第十四條第(二)款關於全國政協主席逝世時下半旗誌哀,也僅適用了一次,即1992年時任全國政協主席李先念病逝。其他享受下半旗的哀榮的領導人,都是按照第十四條第(三)款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的名義而有此待遇的。
來源/人民網
本期監製/餘偉利 主編/張鷗
編輯/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