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為其重型作業車(起重車)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
禹某因裝卸建築模板,僱請鄧某為其裝卸建築模板,並僱請陳某起重機將建築模板起吊裝車。在起吊過程中,因繩索斷裂,導致在貨車上的鄧某被模板壓傷。鄧某受傷後在醫院住院治療240天,花去醫藥費18萬餘元。
鄧某受傷後,請求某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某財產保險公司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當事人過錯責任比例分攤損失。本案,沒有交警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故,不能認定本案為交通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交強險不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本案中,陳某駕駛的起重車是在起重時致使鄧某受傷,不是在道路以外通行時致人損害,故,不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
鄧某以禹某、陳某、某財產保險公司等人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776874.4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所法醫臨床鑑定意見書鑑定,鄧某的傷殘構成8級傷殘。鄧某不服該鑑定,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經雙方選定,法院依法進行了委託,司法鑑定所法醫臨床鑑定意見書,鑑定:鄧某的外傷所致的多種損傷構成8級傷殘,存在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等構成5級傷殘,損傷5級傷殘佔主要作用;誤工期限300天;護理期限300天;營養期限300天;後續醫療費以實際發生金額計算;部分依賴期限評定為2年。
法院一審判決:一、某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賠償鄧某120000元,承擔訴訟費2500元。二、禹某賠償鄧某經濟損失351552.7元,扣除已經支付的55400元,禹某還應當賠償296152.7元;三、陳某賠償鄧某經濟損失140621元,減去已經支付的15000元,陳某還應當賠償125621元。
某財產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法院沒有採納保險公司本案不是交通事故、起重車未在道路以外通行和交強險不賠償的意見,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120000元的賠償責任,主要理由是:
原中國保監會保監廳函(2008)345號《關於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明確規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立法精神,用於起重的特種機動車輛在進行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以參照適用該條例。」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隸屬於國務院的正部級事業單位,代表國家行使保險行業的行政管理職能,因此,中國保監會制訂的保險行業規範性文件,對保險行業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