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文化和旅遊行政執法部門在處理投訴舉報信時,發現某旅行社存在拒絕履行包價旅遊合同問題。
經查,該旅行社與旅遊者籤訂了旅遊合同以及純玩雙飛六日遊出團通知書等資料。因旅行社過錯,旅遊者拒絕變更合同,未能成團而解除合同。旅行社以酒店、機票、地接有損失為由拒絕退還全部旅遊團款、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的行為已違反相關規定,市文化和旅遊局對該旅行社作出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7天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七十條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一百條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遊者滯留等嚴重後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一)在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的;(二)拒絕履行合同的;(三)未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的
【來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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