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斯條款」的首位受益人是杜蘭特,威少因此損失1400萬。
在2011年NBA停擺結束前,NBA聯盟在新的勞資協議中新增加了一條「羅斯條款」,那麼什麼是「羅斯條款」呢?「羅斯條款」它所針對的是那些處於新秀期的NBA球星,幫助他們在新秀合同結束後,他們能夠得到一份起薪更高的合同。
根據「羅斯條款」,新秀合同期間達到的特定成就的球員在續約時,該球員的起薪可以佔NBA聯盟工資帽的百分之三十,換而言之如果聯盟的工資帽為100萬美元,那達到特定成就的球員在新秀合同結束後,他的起薪最少可以為30萬美元,而之前的勞資合同中,球員的起薪只有工資帽的百分之二十五,千萬不能小看這百分之五,拿2019-2020NBA聯盟的工資帽來舉例,2019-2020聯盟的工資帽為1.0914億美元,假如按照原來的勞資合同,球員的起薪為2700多萬美元,而按照「羅斯條款」球員最少拿百分之三十,那麼球員的起薪為3300萬美元,與原來相差500萬美元。
當然要想拿到如此高價值的合同,申請「羅斯條款」的條件也非常的嚴格,甚至是苛刻。
首先,聯盟球員要在新秀期當選MVP或者是連續兩次通過票選以首發的身份入選全明星或是兩次入選年度最佳陣容,才能夠以「羅斯條款」續約。
該條約為什麼叫「羅斯條款」呢?羅斯是2010-2011賽季的MVP,在2010-2011賽季,羅斯仍然在新秀期,而在當時全聯盟也只有羅斯一個人符合條款要求,因此它又被命名為「羅斯條款」,通過「羅斯條款」羅斯的第二份合同起薪從1450萬美元上漲到1740萬美元。
但是你們知道嗎,「羅斯條款」的第一個受益人並非羅斯本人,而是之前跟雷霆續約的杜蘭特,杜蘭特在2010年和2011年兩年連續入選了一陣,符合「羅斯條款」的要求,杜蘭特原本在那時就與雷霆續約了一份五年8500萬的合同,在「羅斯條款」發布後,雷霆不願意支付多出來的錢,因此杜蘭特工資上漲的部分由聯盟買單,不過需要計入雷霆的薪金空間。
那麼除了杜蘭特和羅斯,當時還有誰符合「羅斯條款」的要求呢?他們就是威斯布魯克、格裡芬、保羅-喬治和利拉德,事實證明符合該條款處於新秀期的他們,無一不都成長為了超巨,在這當中值得一提的是,當時的雷霆不願意以「羅斯條款」續約威少,而威0少也成為了唯一一個放棄申請「羅斯條款」的球員,威少在當時的續約合同從五年9400萬美元縮水到800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