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法宣 封面新聞記者 於婷
遊客在景區遊玩過程中不慎摔傷,景區是不是要承擔責任?遊客若向景區索賠,是否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呢?近日,成都武侯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遊客
攀爬照相摔傷起訴景區
周某是一位年近七十的老人,2018年11月,周某與朋友到成都一景區遊覽。
剛進入景區大門不久,周某就看見右側一棵大樹處有許多遊客在合影留念,便也跟著去拍照。當他扶住牆準備上臺階去拍照時,突然滑倒在地,右手當即喪失知覺無法動彈。周某當時以為傷勢不重,便向景區工作人員詢問醫院地址後自行前往醫院救治。
經醫生診斷,周某右肱骨幹骨折,必須入院手術治療。後經鑑定,他的傷為十級傷殘。周某認為,景區作為管理者和服務者,負有為遊客提供安全遊覽保障的義務。他摔傷的事發地點,既沒有禁止拍照、禁止攀爬等危險警示標誌,也沒有隔離帶、防護欄等防護措施,更沒有景區工作人員提醒或警示遊客在此處注意安全,景區及工作人員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在事故發生後,景區也沒有相應的危機處理與賠償措施,其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周某將該景區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手術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9萬餘元。
景區
已盡到安全提示的義務
在法庭上,被告某景區提出了三點辯護意見。
首先,周某自述景區受傷,但其受傷時並未告知工作人員,而是在治療完畢後才拿著醫療費用發票要求被告賠償,被告既無法核實其是否在博物館受傷,也無法核實其受傷原因。
其次,周某所稱事發地是高達50釐米的花臺,花臺中植有一棵大樹,設置花臺的目的是為保護樹木而非行走路線,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顯不具備通行、攀爬拍照的地點攀爬拍照,應對損害後果承擔責任。
最後,景區認為,周某單方面委託傷殘傷殘鑑定程序違法。希望法院能夠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
事實
周某攀爬花臺跌倒受傷
武侯法院經審理查明,周某攀爬的花臺位於道路一旁,高50釐米,環繞大樹而建,所在區域未遮擋道路,不屬於行人通過的必經地點。
景區在大門旁邊醒目處放置有中央文明辦、國家旅遊局倡導的《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載明「遵守公共秩序,不踩踏綠地,不攀爬觸摸文物古蹟,拍照攝像遵守規定……」等提示遊客文明、安全旅遊的內容。
另外,在景區內部池塘邊、小橋護欄處設置有「請勿跨越」、維護施工地點設置「小心跌滑」,臺階處設置有「小心臺階」等圖文警示標誌。
法院
景區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武侯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景區是否需要對受傷遊客承擔管理人責任,重點在於審查其是否在合理限度範圍內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對此,法院認為,在保護進入景區的遊客安全遊覽方面,景區在入館處對遊客進行了文明旅遊的文字提示、在館內可能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的池塘、階梯、坡坎及施工處設置了 「請勿跨越」、「小心跌滑」、「小心臺階」等安全警示標誌。
此外,就周某受傷的情形看,其不慎摔傷的花臺位於道路旁側,係為保護樹木圍合而建的靜態景觀,並非通行道路或階梯,該花臺本身不具有致害危險性。周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充分了解自身健康及體能狀況並在日常活動中注意保護自身安全,不應實施與體能狀況不相適應的行為;周某擅自攀爬不具有致害危險性的花臺,且在無外力幹預情況下不慎摔傷,原告自身對所受傷害負有直接責任。
綜上,法院認為,景區已採取積極舉措,對遊客盡到了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周某受傷後也對其盡到了必要的幫助義務,對周某所受傷害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管理者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周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