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年底,又到了辭職跳槽的旺季,很多人選擇在這個時候辭職,過完年再找好點的工作。我們公司也同樣,最近有個項目經理,因為同行業公司挖牆腳,跟公司說了一句「不幹了」,第二天就沒來上班,直接去了對方公司,工作也沒做交接,這幸虧項目上還有別人,否則,這一個項目都得癱瘓了。對此,公司領導非常氣憤,向他發出了通知,要求回來做交接,彌補因其突然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但這個項目經理理都沒理,公司一氣之下提起了仲裁,項目經理在接到開庭通知時,諮詢律師後,回過頭來找公司,協商解決了,把工作交接做了。因這次態度較好,公司就沒有追究他的賠償責任。
有些人可能就會問,我自己辭職不幹了,憑什麼還要給公司賠償呢?有些時候,因為員工的過錯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確實會由員工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這個賠償也是分情況的,因為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這30天就是個緩衝期,公司可以招聘或安排其他人接替辭職人的工作,使公司的工作可以順利延續,如果員工沒有提前30天提出,而是提完辭職馬上就走人了,那麼勢必會給公司的工作造成影響,進而會造成相應損失。所以,一般情況下,員工辭職還是要提前30天,應給予公司安排其他人接替工作的時間。
對於試用期的員工和已轉正的員工,我國《勞動合同法》都對提前辭職做出了時間上的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是不是任何情況下,都要按照上述法條規定的時間辭職呢?有過工作經驗的人肯定會知道,只要和公司協商好了,當然沒必要死卡著這個時間離職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只要有人提出了離職,那麼公司會儘快安排人進行交接,實在沒人安排,也會要求人事部馬上進行招聘,其實,這個時候公司會比較著急。原因有以下幾個:
1、員工提出離職後,已經沒有心思認真工作了,心已經不在公司不在工作上了,就是在拖時間,更不用提工作效率了,公司這個時候肯定要把這個時間縮到最短。
2、員工沒有心思工作,一般會造成工作效率下降,但這還不是重要的,最重要的是,這種工作狀態同意出錯,而且錯誤也不會當時就顯現出來,如果後期來了新人接替工作,錯誤再顯現出來,那後果也是非常嚴重的,公司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也會儘快安排人交接工作。
其實現在絕大多數人辭職,都是已經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所謂騎驢找馬,但凡是家裡沒礦的,都會提前找好工作再辭職,所以,雙方都希望辭職後交接的時間越短越好。我個人覺得,騎驢找馬固然沒錯,但走的時候還是要做好交接工作,善始善終,也能給公司留個好印象,青山不改,綠水長流,沒準以後還會和老東家打交道呢,你說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