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創業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設立登記。未依法登記,不能開展經營活動。實踐中,創業之初,創業者大多選擇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
但創業者中卻鮮有人知,何為「有限責任」。
所謂有限責任,即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只要股東向公司實際繳納了其認繳的全部出資,且沒有抽逃出資,股東就無需再對公司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債權人只能向公司主張權利,而不能追究股東的責任。
這一制度的基礎即為公司的獨立人格。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獨立人格制度要求股東繳納出資後,股東對其繳納的出資不再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該出資為公司所有。
但是,如果股東濫用權力,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此時,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否認公司人格制度,西方為這一制度賦予了較為動聽的名字——撕開公司神秘面紗。
雖然有限責任公司為創業者普遍選擇的創業形式,但絕非唯一可以選擇的形式。創業者可選擇的企業組織形式還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同屬公司制企業。公司制企業最大的優勢在於股東的有限責任,即公司經營困難,無法償還所有債務時,股東通常情況下也無需承擔償還責任。
合夥企業的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合夥企業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由合伙人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公司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向股東分配利潤,股東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合夥企業的稅賦明顯低於公司制企業;合伙人數沒有限制,可以從眾合伙人處籌集資本。當然合夥企業也存在不少的缺點,例如: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負有無限連帶責任;權力分散,決策效率低,如果合伙人之間在決策中發生矛盾,非常容易影響企業經營;外部籌資較困難。
個人獨資企業的優點集中表現為:創立容易,結構簡單;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創業者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缺點主要有:創業者需承擔無限責任;企業的延續發展與創業者過分綁定。比如創業者一旦死亡且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則企業必須註銷;規模較小,很難從外部獲得大量資金髮展企業。
創業伊始,創業者在了解我國企業組織形式及優劣之處的基礎上,選擇企業組織形式時可以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一、擬投資的行業
對於一些特殊的行業,我國法律規定只能採取特定的形式。比如律師事務所不能採用公司制形式,而對於銀行、保險等金融行業,則要求必須採用公司制形式。因此,根據行業確定可以採用的企業組織形式是首先應當考慮的因素。對於法律有強制性規定的行業,創業者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執行,而對於法律沒有強制要求的,創業者可以根據實踐中通常的做法以及創業者的具體要求進行確定。
二、創業者的風險承擔能力
一但邁出創業的步子,各式各樣的風險就會接踵而至,而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與創業者日後所需要承擔的責任大小息息相關。結合筆者前文做出的企業組織形式的優劣分析可見,公司制企業的有限責任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創業者的風險,而採用合夥企業及個人獨資企業,創業者所承擔的風險不僅限於投資額,還包括全部的個人財產,風險較大。
三、稅務因素
從稅賦籌劃的角度考慮,選擇合夥制企業一般所需要繳納的稅賦比公司制企業低。但是,對於一些特殊的行業,例如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微企業,在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下,公司制企業或許更加節稅。
四、未來融資的需求
如果創業者資金實力雄厚,擬投資的事業所需資金要求也不大,則採用合夥制或公司制均可;但如果發展業務所需要的資金規模非常大,則建議設立公司制企業。
五、關於企業的經營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運營與創業者的人身依附性非常強,根據我國企業經營現狀,以上兩種企業的經營期限均不長。但公司制企業除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約定解散事由外,理論上公司制企業是可能永遠存在的。因此,如果創業者如果希望企業長久發展,建議採取公司制企業形式。
六、有限合夥
我國在2006年修訂《合夥企業法》時增加了有限合夥制度。有限合夥企業屬於合夥企業的一種,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營利性組織。通常情況下,創業者往往是擁有投資管理能力或者技術研發能力之人,但是他們缺乏資金,而風險投資者是擁有大量資金,專業從事投資的企業或個人,大多投資者不願意或者沒有精力參與企業經營,在此情況下,有限合夥形式可以實現風險投資人和創業者之間的組合。
當然,以上因素只是創業者應當優先考慮、普遍考慮的。總之企業組織形式沒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適的,創業者應當對自身情況和自身需求作出充分了解的情況下,選擇最合適的企業形式。
我是公眾普法志願律師楊健,謝謝大家。
公眾法律致力於喚醒民眾的法律風險防範置前意識,賦予民眾基本的法律風險事件解決能力,構建即時響應民眾法律訴求的服務通道!公眾法律致力於喚醒民眾的法律風險防範置前意識,賦予民眾基本的法律風險事件解決能力,構建即時響應民眾法律訴求的服務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