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建築商轉讓資產卻遭遇註銷證照敗訴
建立誠信社會,首先是政府要帶頭做到誠實守信,成為誠信政府。日前,在貴州省凱裡市凱裡經濟開發區,一個政府的投資公司在收購建築商轉讓資產過程中,卻"拍腦門"、"靠大樹",履約如同兒戲。在這場"建築物轉讓合同"履約過程,有關部門又註銷頒發的證照,致使轉讓方哭訴無門。這一行為折射出當地社會誠信體系的缺失,特別是當地政府在率先守法、誠信等方面需要進一步提高完善。
據相關資料顯示:2013年8月31日,貴州凱裡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與貴州凱裡斯凱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凱爾公司)雙方籤訂了《投資協議書》,"斯凱爾公司"項目被定為凱裡市重點招商引資項目,項目位於凱裡經濟開發區金匯路B段東側,規劃建設用地200畝,項目總投資4億元。
2013年12月12日下午, 貴州凱裡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工委委員、管委會常務副主任張雙紅,主持召開會議, 就加快"斯凱爾公司"項目建設做出安排,該紀要議定,鑑於項目用地尚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企業急需使用該宗土地證辦理項目建設的相關手續。責成國土資源分局做好相關工作。同時,要求"斯凱爾公司"必須按國土資源分局的要求與國土資源分局籤訂相關內容的承諾書,作為存檔使用。國土資源分局積極組織該宗用地的報件手續,作為重點優先解決該宗用地的報件手續,確保2014年10月底完成該宗土地掛牌出讓手續並辦理土地證。會議還議定了融資和綠化及土石方等事項,議定事項後,報州長助理、市人民政府市長、凱裡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張淼審批同意,於2013年12月16日印發凱開管專義《2013》152號,貴州凱裡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研究斯凱爾公司項目建設的專題會議紀要。
2013年12月,凱裡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給"斯凱爾公司"頒發了的"凱開土國用(2013)第999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地字第620000201314209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52260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凱開規審【2013】82號、凱開計函【2013】358號、凱環函【2014】156號。
2014年1月23日,貴州建工集團第六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六公司)與"斯凱爾公司"籤訂了《貴州凱裡斯凱爾科技廠房建設工程協議書》,約定了由"建六公司"墊資承建"斯凱爾公司"廠房工程的鋼結構、建築等,一、二、三期施工工程建築面積約11萬平方米。
在遭遇"斯凱爾公司"長期拖欠後,"建六公司"被迫停工。貴州中海藍天建工公司"以下簡稱中海公司"又和"斯凱爾公司"籤訂合同,繼續施工。
2015年11月10日,"建六公司"向貴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貴陽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了"(2015)貴仲裁字第342號"《裁決書》,確認,"斯凱爾公司"尚欠2674萬元工程款。
《裁決書》生效後,"斯凱爾公司"未履行裁決,"建六公司"向黔東南州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並查封了"斯凱爾公司"2號、3號、6號樓、辦公樓、宿舍樓。但是,"凱爾公司"房屋的土地尚存在問題,無法拍賣。
經過法院和"建六公司"多次找到凱裡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商談溝通,貴州凱裡開元城市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開元公司)對項目進行調查後,審核上報其上級主管單位,意欲收購。
但是,"開元公司"表示需要"建六公司"與"斯凱爾公司"先籤署債務抵償協議。經幾方協商後,"斯凱爾公司"與"建六公司"籤署了《施工標的物抵償工程欠款協議書》。
2017年1月23日,"中海公司"為轉讓方甲方1,"建六公司"為轉讓方甲方2,"開元公司"為受讓方乙方,籤訂了一份"建築物轉讓合同",該合同約定:
"中海公司"和"建六公司"將"斯凱爾公司"廠房、地面上所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轉讓給"開元公司",資產經評估價值為4800萬元。
"開元公司"在項目實施前借給"斯凱爾公司"660萬元,由"中海公司"和"建六公司"代為償還,扣除660萬元後, "開元公司"實際應支付4140萬元。
另約定,合同籤訂後, "開元公司"將原"斯凱爾公司"廠房、地面上所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等的建設單位名稱變更資料,提交至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與項目申報、建設、許可有關的政府相關部門。
"開元公司"在支付了部分款項後,不再履約,下餘910多萬元拒不支付,無論"建六公司"如何催討,"開元公司"始終以各種理由推託,不願支付。"建六公司"無奈,只能向凱裡市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開元公司"支付剩餘款項,但訴求被駁回。"建六公司"不服,又上訴至貴州省法院。
詭異的是,"開元公司"又起訴"建六公司"和"中海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凱裡市法院又予以支持,"建六公司"和"中海公司"不服,上訴至貴州省法院。
在該兩案審理過程中,貴州凱裡經濟開發區有關部門原來頒發"斯凱爾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凱開土國用(2013)第999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字第520000201314209號)、《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522601201403080701)全部被撤銷或作廢。行政行為,特別是對相對人受益的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確定力和公信力,只要相對人沒有過錯,不能輕易收回、改變或撤銷。如果因為公共利益必須收回、改變或撤銷,政府應賠償相對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不知為何,凱裡市人民法院均以"建六公司"無法提供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證、建築施工許可證、建設規劃許可證為由,判定"建六公司"沒有取得建築物所有權,合同無法履行。
事實上,案涉的"斯凱爾公司"廠房項目早已被"開元公司"實際控制並使用,根據招標公告信息顯示,"開元公司"對建築物進行了裝修招標,並對外出租。
貴州凱裡經濟開發區是經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和貴州省政府批准於2000年7月正式掛牌成立的省級經濟開發區。"開元公司"的行為目中程度上表現為政府行為,絕不能出爾反爾,反覆無常。如果政府都能帶頭做到誠實守信,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指日可待。
誠信政府是誠信社會的基礎,政府不誠信,就不可能有公信力,政府沒有公信力,就會導致"政府失靈",從而導致"市場失靈",使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成為一句空話。
法律連結:
有關法律界人士認為:"建六公司"已履行完畢全部合同義務,本案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建築物轉讓合同》籤訂至今,雙方已依約履行超過2/3,如若解除,將會導致政府信用危機、帶來極大的社會動蕩。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根據以上規定,合同解除權即為除斥期間,自當事人知道合同解除事由之日起算。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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