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營者與其所僱傭的勞動者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由於勞動者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知識匱乏,保留和固化證據意識淡薄,遇到糾紛時勞動者想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成為難點。
11月18日,市法院公布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例,勞動者通過微信轉帳記錄證明為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進而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獲得法院支持。
未籤勞動合同出工作事故
某託運部成立於2018年3月28日,經營者為仲某某。郭某某於2018年3月10日經仲某某的丈夫司某某要求,到位於瀋陽市大東區二臺子觀泉路的該託運部瀋陽貨站工作,負責配送貨物、裝卸及收款,工作時間為每天凌晨2時到下午3時。雙方未籤訂勞動合同。
2018年5月31日凌晨3時左右,郭某某在貨站的貨車上卸貨時從車上摔下發生事故,經醫院診斷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事故發生後,託運部為郭某某墊付部分醫藥費,並每月給付郭某某必要的生活費用,但沒有依法賠償申請人因工傷造成的損失。
郭某某認為,他與託運部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請求法院依法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辯稱為勞務關係
仲某某辯稱,郭某某並未給某託運部提供工作,郭某某臨時、隨機提供裝卸用工,可以隨時開始或終結在瀋陽貨站的工作,郭某某獲取報酬的方式符合勞務關係特徵。雙方並沒有約定固定工資,完全按照工作量按件計酬,除此之外郭某某不享受任何待遇。
郭某某反駁說,雙方約定每月工資5000元,4月份起工資漲到每月5500元。郭某某提交了2018年4月10日,仲某某的丈夫司某某微信轉帳給他5000元的證據;2018年6月6日,司某某轉帳給他45500元,其中40000元為醫藥費;2018年10月14日,仲某某轉帳給他5000元。這些轉帳記錄可證明用工方提供的是工資和住院費,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而不是勞務關係。
微信轉帳證明獲法院支持
法院認為,仲某某經營的某託運部系個體工商戶,具備用工主體資格。郭某某的工作為發貨、收貨款,並將收到的貨款上交給司某某,故郭某某提供的勞動是託運部業務的組成部分。
郭某某提供了仲某某及其丈夫司某某給其微信轉帳的記錄,並主張這是工資,郭某某已經完成了初步的舉證義務,此時舉證責任應當轉移至仲某某。仲某某主張為勞務關係,應當舉證說明其向郭某某轉帳的性質、目的,但仲某某無法合理說明每次給郭某某轉帳,郭某某相應付出勞務的時間、地點、工作量。仲某某多次規律性轉帳給郭某某,符合客觀事實。
法院判決確認郭某某與仲某某自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止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法官提醒
四種方法證明事實勞動關係
主審此案的市法院民五庭法官孫卓告訴記者,勞動者因文化知識的不足,舉證能力較弱,人民法院不能苛責地要求其提供證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者沒籤勞動合同,想證明事實勞動關係,需注意提交四個證明:1、工作證、服務證、工服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據;2、用人單位籤章的工時單等;3、工資條或工資卡對帳單等能夠證明取得勞動報酬的證據;4、一同工作的同事的證言等。
這裡也要提示用人單位,要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即使沒有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用人單位就要承擔自身的法律義務,甚至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
瀋陽日報、沈報全媒體記者 周賢忠 通訊員 孫卓 石瑗丹 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