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在近代十四世紀時,通過一場資產階級革命和工業革命一躍進入世界top國家行列,並且開始引領世界近代化進程將近兩個世紀之久。事實上,同許多歐洲國家一樣,中世紀時期是許多歐洲國家政治經濟開始轉型的時期,而英國的許多近現代文明也是在這個時間開始形成的。
其中在中世紀時期英國社會經濟的特別之處凸顯在英國村莊中普遍實行自治,而這也集中體現在中世紀後期,這一時期的許多研究認為,英國的莊園制體制下,領主自然而然的就成為了那一片區域的統治者。然而英國中世紀時期的英國村莊自治,似乎同莊園的統治並不太一樣,這個體制探討的更多是村民是如何管理自己的「莊園」的,而不是莊園主。
一、中世紀後期英國:互助合作一體的「自治共同體」
英國在中世紀後期出現的村莊自治,算是當時世界上比較先進的例子了,尤其是在英國貴族階層佔據主流的社會中,村民自治是順應了當時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社會趨勢形成的新型體制,並且具有一些其獨有的特點。
首先,對於任何一個共同體來說,團結、合作、互助是最基本的要素,村民之間也是一樣的道理,農民們的主要財產就是在公田裡劃分出來的各自的耕地,中世紀時期英國社會的耕地制度,是耕地和放牧混合運作的,在這樣的耕地制度下,農民之間的互相合作和幫助就成為了農業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大前提。
此外,那個時代英國並不發達的農業經濟和農業工具,使得敞田制下被認為是低效率的耕種方式,在自治共同體下得以改進和提高效率。其次,對於農民來說,土地之外,農作物的種植、豐收、作物的買賣等都需要村莊或者農民之間,相互溝通,制定統一的標準、規則和契約,這些額外的內容需要自治共同體內的所有成員,共同協商認定。
並且所有的標準和契約內容必須要先以村莊的整體利益為主,同時不能損害村民們的權益。因此,在同一個自治共同體內的村民們必須遵循「一致同意原則」,並且做到維護他們生活的共同體村莊的權益和利益。
二、中世紀後期英國為何會出現村莊自治
1.英國「本土」的土地制度和耕作制度:生產活動順利進行的需要
中世紀時期,就英國來說,社會中最為盛行的還是莊園制度。漸漸地,因為貴族漸漸開始依靠統治和繼承莊園構築自己的勢力,如此一來,對於英國國王來說,如何均衡貴族之間的勢力就成為了比較頭疼的一件事。
因此,不同於莊園制的另一種土地制度開始在英國社會,尤其是農村發展起來,就是公田制。公田制是一項專門針對英國村莊的農田設定的土地制度,它使得農民開始自主管理自己的土地,由此形成了一個一個以村莊為單位的獨立的「小莊園」,只是他們這個莊園是一個共同體,而不是貴族莊園的獨立統治。
因為公田制下劃分給農民們所佔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這些耕地不是單獨存在的,而是以條田的形式分布於每個村莊所有的公田中的,擁有土地的這些農民可以自己決定土地的耕種以及外帶附加的經濟事務和相關的法律事務,這也是英國村莊高度自治的體現。
此外,敞田制是中世紀時期英國最基本的土地耕作制度,其主要內容是輪換耕作和公共放牧,這一制度在中世紀時期一直被英國政府和上層階級反對,認為這是一種落後的生產和耕作方式。而對於這一時期的英國農民和農業發展來說,能夠同時發展種植業和畜牧業和混合經濟,這在某種程度上極大的促進了英國農業的發展。
同時也使得英國村莊中的農民們開始得以分散管理,因為農民可以自由選擇何時何地用怎樣的方式進行耕地輪作和放牧,包括對土壤的後期培育和收割之後的管理,由此也促進了村莊自治體制的發展。因此,在公田制和敞田制的基礎上,在英國農村自治體制逐漸開始發展和完善起來。
2.英國「教徒」們的共同宗教信仰:村民自治的精神紐帶
中世紀的英國社會中有一個普遍存在的獨立政體,就是「共同體」,或者是說「村莊共同體」,這樣劃分的依據首先是村民之間形成的地域性組織,而影響其形成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地域、居住地、生活地、農民所擁有的土地、血緣等等,其中最為重要的卻是村民們共同的宗教信仰,這一點體現在中世紀後期英國村莊中較為普遍存在的建築,就是教堂。
據這一時期的歷史學家研究表明,中世紀後期英國村莊中普遍是由一座教堂、一所學校,再加上村莊中居住的幾十戶村民,而教堂一般就是村民們的社交和娛樂消遣活動的聚居地,村民們在這裡一起參加禮拜,交流信息,聚會等等。
因此,與其說是教堂將這些散居的村民連結在一起的紐帶,不如說是村民之間共同的宗教信仰作為精神紐帶的存在,將這些自治共同體內本身並無聯繫的村民們連結起來,使得他們在精神上也開始作為一個整體,他們作為一個共同體,不僅在物質上被共同管理,而且在精神上也共同享有同一種精神信仰。
3.英國政府對於地方疏於管理:村民自治的契機
除了上述所說的原因之外,對於村莊自治這樣一個制度來說,最為重要的還要說是英國政府對於地方在政治、經濟或者其他方面的治理和管理。我們都知道的一點是,中世紀的英國是一個典型的農業社會,這首先決定了英國國王和王室對於英國村莊給予的關注度並不如對上層階級或者是莊園主們高。
中世紀後期的英國王權,在某種程度上還需要貴族和莊園主階層們的勢力均衡,王室成員和上流貴族階層成為了社會關注的重點「人物」,這是其一。二是中世紀後期的英國社會中對於國家的觀念並不明確,對於人民來說,國王和王權代表了人們對於法律、政治、經濟和英國這個國家所有的一切,國王和教皇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了「帶領和統治」國民們的首領主。
而同時,這也表徵著對於中世紀時期的英國社會來說,國家沒有統一的、明確的、嚴苛的法律來對國家進行管理,從中央到地方的每一塊領土,更何況農民們生活的地方中的村莊,距離國王而言是那麼遙遠,不止是交通的阻礙,更是意願上的阻隔。
最後中世紀時期的英國王權,尤其是中央集權及其薄弱,比起遙遠的地方,英國政府更注重城市經濟的發展或者是莊園主貴族階層們的未來發展,儘管是作為一個農業國家。
中央疏於對地方進行管理,在某種程度上給了地方自己發展的機會,結合上莊園主對於莊園的管理,村民們在這個制度的基礎上漸漸的甚至發展出來農民們自己管理土地的自治共同體體制。
三、村民自治和莊園主管理:殊途同歸的土地管理
說實話,提到英國村莊自治制度,許多人不可遏制的就會想到同一個國家的莊園制度,他們都是對一塊土地進行管理的體制,然而這兩種制度又是存在著本質的差別的。
首先,不同於莊園主的「獨裁等級式管理」,村莊自治更像是一種「農民真正自己當家作主」的制度,不光是說農民擁有了屬於自己的土地,他們可以自己管理,決定何時耕種,種植什麼作物,怎樣耕種,後期的作物買賣和土壤培育等等。
然而,更讓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是,這樣的自治共同體在經過逐漸發展和完善之後,就相當於一個縮小版的國家一樣。他們有統一的法律規範,用以限制這個自治體制內部生活的村民們,村民們在精神上也擁有同樣的意志,他們有著共同的精神信仰,接近的生活習慣,甚至擁有著當時不屬於英國國民的「國家」意識。
自治共同體的存在使得英國作為一個農業社會有了一個先進的「發明」,農業經濟得到發展,農民的利益也通過正當的方式得以維護。
四、結論
我們現在所探討的中世紀後期英國村莊自治的成因和特點,都是在其逐漸發展的過程中慢慢顯現出來的,有著特殊的歷史背景。這種制度能夠出現並得以保留下來,或者是得益於當時英國政府吸取了以往農民起義的教訓,或許是當時英國社會盛行的耕種制度和土地制度,又或者是在數輩的實踐經驗中,農民們自己發展出來的一種先進的發展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