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曼徵服後英國建立起王室森林,金雀花王朝亨利二世統治時期王室森林面積達到最大。王室森林是國王的財產,主要是為王室賺取更多的財富。
王室森林一建立就給森林當地的居民帶來了很多困擾,國王制定森林法對人民進行壓榨收取財富,民眾也向國王對森林法和王室森林進行過許多請求,反映出了中世紀英國的社會問題。
一、諾曼徵服後建立起完善的王室森林管理法規為國王提供了許多經濟價值,但大量的土地佔有讓群眾與國王產生矛盾
諾曼徵服前英王就有著王室森林用來滿足打獵的需求,王室森林在整個歐洲都非常常見。但當時的英國並沒有形成完善的王室森林管理法和執行手段。1066年諾曼徵服後,英格蘭建立起系統的管理法。
威廉一世建立起21片王室森林,被稱為林苑,之後的每位國王都對王室森林面積進行擴充,直到亨利二世王室森林達到80片,面積佔全國土地的30%,隨後王室森林的面積才開始變少。
王室森林不單是森林地區,也包括沒有森林的丘陵、村莊和教會領地等土地。國王將王室森林擴展到人民的土地中導致了地區和國王之間的矛盾衝突。
王室森林遍布英國各地,埃塞克斯郡大多地區都被國王收入,漢普郡、維爾特郡等大面積土地也是如此,諾丁漢郡和伍斯特郡少量土地被王室森林囊括。
王室森林不僅僅是森林,還是禁獵區,其目的為保護梅花鹿、野豬等野生動物和棲息地,為國王的狩獵提供保障。
王室森林不僅是國王的狩獵區,它還具有相當的經濟價值。森林法禁止群眾在這裡進行開墾,保護了動物棲息地;如果花費租金,國家也會將土地出租出去,小麥土地每畝租金1先令,燕麥租金6便士。
國王允許群眾在森林中牧豬,相關人員對進入森林的牲畜數量進行統計並收取費用;森林中的獵物為王室提供肉食,有時為施捨窮人還會將獵物進行分配;森林木材可以用於修建宮廷和艦船。
森林法庭還會對違反森林法的人進行處罰,1176年森林法庭收取罰金達2萬英鎊,而國王的全年收入僅3萬英鎊,森林給國王帶來了很多收入。
國王會利用森林對貴族進行拉攏,批准貴族進入森林打獵,還會將部分森林進行賞賜,使其成為貴族森林,達成國王的政治目的。
二、國王制定森林法與森林法庭對王室森林進行管制,森林法的不合理性成為國王壓榨群眾財產的手段並遭到貴族反抗
為有效管理面積巨大的王室森林,1184年國王頒布法令規定所有不屬於國王的獵犬應切除三個腳趾避免用於狩獵;森林居民禁止攜帶弓箭;皮革工人不允許打獵,違反法令三次的人處以死刑。
1198年對森林法規定在王室森林偷獵的人處以酷刑,但更多的懲罰是處以罰金,
「在森林法庭建立之前,國王通過各郡法庭執行森林法,11世紀後通過森林法庭管理王室森林。」
森林巡迴法庭每過數年由國王派官員到王室森林進行巡迴,處理相關案件。森林常設法庭主要包括扣押法庭與狩獵法庭。
巡迴法庭最早由亨利一世建立,直到亨利二世才由國王巡迴審判,有時森林法庭也會處理與森林無關的案件,直到13世紀才將這一機構建立完善。
巡迴法庭法官由國王任命,處理案件時發布號令給各郡守,要求他們帶相關人員到法官面前聽審,法庭人員由護林官、雜役和當地村莊村民構成。
森林法庭直接代表國王醫院,有著處理森林法案的最高權力,但召開時間間隔太久。13世紀巡迴法庭召開間隔為20年,導致森林法庭到達一個地區處理案件時,違法人已經離開本地或者去世,即使當事人還在,審理效果也非常微弱。
各地區常設森林法庭有扣押法庭和狩獵法庭,1217年森林法規定森林總管和護林官每40天舉行一次會議對偷盜行為和砍伐行為進行審理,狩獵法庭每年召開3次,處理森林動物案件。
13世紀王室森林已經建立起完善的人員管理制度,森林總管由國王任命並處理所有森林的事務,每個地區分設護林官,由各郡推選,通常為本地騎士領主。
王室森林給國王帶來了利益也為人民帶來不利。森林法禁止人民穿越林區防止他們趁機狩獵或砍伐,給他們的出行造成不便。
森林法也有著相當程度的無理性,一位護林官在村民家中發現鹿角,對他進行審訊,村民說這是自己合法獲取的,但並沒有充足的證據,最後被驅逐出境。
法官發現森林中的一隻兔子死亡,召集村民參加會議。雖然調查結果兔子死因是生病,但法官仍然對村民進行處罰,只因為有部分村民們沒有出席會議。
森林法和王國普通法相矛盾,制定森林法僅僅是國王榨取人民財產的手段,還給人民造成各方面的不便,遭受群眾的不滿與指責是必然的。
在貴族發起的改革運動中,對森林法的問題向國王發出指責,要求國王廢除森林法。
三、《森林憲章》成為民眾保障自己不受森林法侵擾的有力依據,百姓與貴族的反對讓國王放棄王室森林財產
群眾按照《大憲章》和《森林憲章》的法律爭取權益或者通過金錢贖買森林管理權的方式避免森林法造成的不合理行為。
1217年《大憲章》將王室森林的問題提出,制定《森林憲章》規定除了國王在王室土地建立的森林,其他所有森林接觸森林法管制;侵犯他人土地的森林歸還他人;每個自由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森林中放牧;禁止森林官員對居民非法索取民眾財物;對違反森林法的僅處罰金。
和以前的森林法殘酷的懲罰方式相比,《森林憲章》規定不得對違反森林的人處以死刑或身體刑罰,最高處以一年的拘禁,有人擔保可以體現釋放,無人擔保驅逐出國。
《森林憲章》為王室森林的建立新的管理制度,但真正實行還需要民眾的行動。1225年國王向群眾徵稅並確認《森林憲章》,允許人們自由穿行森林。
隨著國王逐漸掌權,收回了很多林地,各地民眾想要獲得權利需要通過贖買。國王的行為引起社會不滿,
「人民向法庭抱怨花了100鎊獲得權利,但沒過多久就被國王收回。」
民眾可以通過金錢贖買的方式獲得森林管理權,國王之所以願意出售森林管理權與當時王室的經濟背景相關。
14世紀後森林法執行越來越不嚴謹,1327年提出要求以愛德華一世的法令為依據處理森林問題,對沒有解決的地界立即進行處理,這讓國王與民眾的利益逐漸平衡。
議會要求國王國王保護在森林外居民,保障他們的利益不受侵犯。1360年取消護林官,1368年取消森林巡迴法庭,直到14世紀末王室森林不再保留。
中世紀英國普通法的發展史就是限制國王權力的歷史,民眾藉助《森林憲章》對國王獨佔森林的行為進行抗爭使這一特質得到體現。
參考文獻
《劍橋英國史》
《中世紀英國皇家林苑》
《諾曼王朝編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