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2010年與老婆貴女士結婚,婚後生育了兩個小孩,孩子均在江蘇農村老家讀書。
王某今年疫情過後來廣州打工,在工地意外摔傷,經醫院搶救無效去世,享年38歲。
王某父母在農村老家務農,沒有穩定生活來源,但身體健康。至今年齡分別為父親63歲,母親61歲。
工地是一個無資質的包工頭,掛靠在某建築公司招工搞工程承包並僱傭員工。雙方沒有籤訂勞動合同,沒有購買工傷保險。
王某在工地工作兩個多月,工地為他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現在工地包工頭非常糾結,不知道怎樣與家屬談賠償問題。
【粵往情深想說】現在的建築工地用工依然不夠規範,搞層層分包,互相不籤訂合同,表面上是為了節約成本,實際上是想逃避法律責任。
建築公司作為大承包人,整體承包了發包人工程項目,本身應該對所有對外分包項目負責。包括各種無資質的小包工頭的用人用工,不管他們是否籤訂勞動合同或承包合同等手續,在法律上都要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包工頭是個人承包,本身不具備招工條件,不符合勞動法用人規定,因此,他對外所招聘的工人,均視為承包商的用工行為。所以,承包商必須對工人人身安全負責。
王某在工地受傷去世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如果按照工傷程序,需要單位在一個月內向當地社保局申請認定工傷,方可享受工傷待遇。但是本案用人單位並沒有給工人購買工傷保險,即使認定工傷,其待遇也只能由承包商賠償。
估計這種情況,承包商不會積極主動給死者認定工傷。那麼,死者家屬應該在一年內自行向單位所在地社保局申請認定工傷即可。當然,雙方能夠和解更好,省時省力。
工亡賠償項目,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全國統一標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785020元。喪葬補助金六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估計不超過五萬元。
撫恤金需要按照死者生前供養的沒有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人決定,一般分為配偶按每月工資的百分四十計發,其他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計發,核定標準不應該超過死者生前工資標準。
王某生前工地給他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這種保險應該屬於商業保險,需要按照保險單約定給付保險金。需要提示商業保險與工傷保險不是一回事,它們是分開計算賠償的,互不影響。
也就說王某的意外傷害保險可以最高賠償一百萬元,但是不影響他主張工亡賠償金。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單位自行負責賠償。王某父母年過60周歲可以主張撫恤金,孩子未成年也可以要求撫恤金。
我們極力建議各大工地承包人,不要只顧眼前利益,不給員工購買保險是最大的風險。保險一定要包括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缺一不可。
在我們國家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的一種,我們常說的五險一金就包括了工傷保險。千萬記住,員工入職後,一定給他們購買完整的保險,無論對工人還是單位都是最安全的表現。
受害家屬能夠與單位協商和解的,雙方必須籤訂和解協議書,然後找見證人配合籤字即可。留好對方身份證複印件等信息,可以為後續走法律程序打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