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崆峒區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兩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2020-12-14 瀟湘晨報

為加快推進「六清」行動,6月8日至11日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對2起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公開開庭審理,6月24日上午進行了集中宣判,實現了「案件清零」目標要求。

田某軍等18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被告人田某軍犯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貸款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40000元;田某平等17名被告人中,14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3人被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間,被告人田某軍在以田某平為法定代表人、其為實際控制人的「甘肅順鑫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內,先後糾集、招聘郭某、史某龍、餘某祥、仵某飛等人,在崆峒區多地開設賭場,從中抽頭漁利,並非法發放高利貸,在追索債務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2019年3月,田某軍又糾集陳某、張某康、張某加入。以上各被告人有分有合,共同實施開設賭場、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貸款詐騙犯罪10餘起,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形成了以被告人田某軍為首要分子,田某平、郭某、史某龍、餘某祥、仵某飛為重要成員,陳某、張某康、張某為一般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田某軍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為索要賭債、高利貸,多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次滋擾他人,情節惡劣;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證明文件,詐騙銀行貸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貸款詐騙罪。被告人田某軍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其餘被告人,依據其在集團中的地位、作用、所犯各罪的事實、情節、認罪悔罪態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分別作出判決。

常某等13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被告人常某犯賭博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1000元;王某等12名被告人中,8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至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4人被判處拘役、管制等刑罰,並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2015年以來,被告人常某在本區先後向被害人張某、楊某、王某等10餘人發放高利貸;2017年初又糾集被告人王某、穆某軍、沙某等人多次聚眾賭博,從中抽頭漁利。2016年至2018年期間,常某為索要非法債務,親自或組織、指使王某、穆某軍、沙某、楊某等人採取暴力或軟暴力的方式,對被害人進行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白天貼身跟隨、晚上同住看管、上門滋擾等方式,實施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10餘起,逐步形成了以常某為首要分子,王某、穆某軍、沙某為重要成員,擺某梅、楊某、陳某伯為一般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常某作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犯賭博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王某、穆某軍、沙某、擺某梅、楊某、陳某伯參加惡勢力犯罪集團,應按各自所參與的罪行,並根據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承擔責任。其餘6名被告人以所犯各罪進行處罰。同時,綜合考慮全案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常舒清

【來源:中國甘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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