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原主任張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民嚴重喪失理想信念,完全背棄初心使命,搞兩面派,做兩面人,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中任人唯利,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以權謀私,大肆斂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害國家、集體利益,特權思想嚴重,在生活保障方面謀取特殊待遇,揮霍浪費公共財產;無視群眾利益,指令拍賣案外人合法財產;知法犯法,插手、幹預司法活動,擅自使用執行手續,違規劃扣社保資金,對下屬監督管理不嚴,失管失察;生活糜爛,與多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在利益誘惑面前,喪失底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職務晉升、工程項目承攬等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律己不嚴,利用職權貪佔公款。
張民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貪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張民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吳鐵城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吳鐵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鐵城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向從事公務的人員贈送財物;利用職務便利長期佔用單位車輛供家人使用,並將單位財物佔為己有;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充當「保護傘」;貪錢斂財、唯利是圖,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幹部選拔任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吳鐵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群眾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汙、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吳鐵城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巴彥淖爾市原副市長、內蒙古河套灌區管理總局原局長武銀星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巴彥淖爾市原副市長、內蒙古河套灌區管理總局原局長武銀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武銀星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超職數、超職位配備幹部和違規聘用工作人員,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收受禮金和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大肆斂財、唯利是圖,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嚴重破壞所任職系統的政治生態。
武銀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武銀星開除黨籍處分,按照規定調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民革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巡視員、專職副主委、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農牧業委員會原主任吳平嚴重違法被開除公職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對民革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巡視員、專職副主委、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農牧業委員會原主任吳平嚴重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吳平身為領導幹部,價值觀扭曲,缺乏對法律敬畏之心,違規收受禮品、禮金;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職工錄用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吳平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要求、廉潔要求,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吳平開除處分;收繳其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呼和浩特市政協原副主席白雲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呼和浩特市政協原副主席白雲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白雲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轉移、隱匿贓款,對抗組織審查;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在幹部選拔任用和職工錄用工作中收受他人財物;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反生活紀律;私慾泛濫,甘於被「圍獵」,大搞權錢交易,在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建設項目承攬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白雲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其行為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白雲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內蒙古地質礦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楊永寬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地質礦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楊永寬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楊永寬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議事規則,少數人決定重大投資事項,在幹部職工選拔錄用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要求下屬單位無償為其提供勞務,違規發放購房款,大搞錢色、權色交易;擅權妄為,利用職權在工程承攬、幹部職務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利;損公肥私,貪佔國有資產;在將國有探礦權出資入股中,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楊永寬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楊永寬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調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來源:內蒙古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