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企業購買汽車的問題登上了各大論壇及各個媒介——21年購車不能抵扣稅了!
銷售給購買者提供的依據是
2020年12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文件)政策行到期,就說公司2021購買企業購買汽車上牌不能抵稅了,這裡面有很大的誤區,我們一一來分析一下。
我們先看給出依據46號文件說的是內容: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
一、企業所得稅上的稅前扣除
46號文件明確的是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可以在對應所屬年度一次性折舊,也就是我們平常說的加速折舊,允許稅法年折舊快於會計上折舊,其實質是在購進的當年一次折舊了進行納稅調減,但在以後的年份還是進行納稅調增,該設備在其使用年限內做固定資產在稅前扣除是沒有變的。
一次稅前扣除結束了,企業還是可以按折舊年限進行稅前扣除,無論有無該政策企業在稅前扣除上都沒有少,只是早一點或晚一點稅前扣除的。
二、能不能抵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8]117號)第五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機動車取得的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屬於扣稅範圍的,應自該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目前已取消了增值稅認證抵扣的時間限制)內到稅務機關認證,認證通過的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也就是說企業購進的汽車只要不是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都可以抵扣進行項,注意是一般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不可以。
經過綜上分析,該事件純屬是汽車銷售人員的一個促成銷售的方式,無論是稅前扣除還是增值稅進項稅抵扣都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