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廣州運通農業有限公司(原債權人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埔支行)與被執行人廣州市金佳信通信產品發展有限公司、謝福恩、單雪平、廣州市新三一通訊設備有限公司、廣東駿僑投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粵01執恢273號
謝福恩、單雪平、廣州市新三一通訊設備有限公司、廣東駿僑投資有限公司:
申請執行人廣州運通農業有限公司(原債權人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埔支行)與被執行人廣州市金佳信通信產品發展有限公司、謝福恩、單雪平、廣州市新三一通訊設備有限公司、廣東駿僑投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粵01民初105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判決,被執行人廣州市金佳信通信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償還申請執行人借款本金140206438.85元,支付利息、罰息、複利,並對被執行人廣州市金佳信通信產品發展有限公司以名下位於廣州市黃埔區大沙地東6號101、201、301、401、501、601、701、801、901、1001及位於黃埔區港灣路516號1101共11項房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範圍內優先受償,其他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上述被執行人未履行上述判決確定的義務,本院於2018年1月25日立(2018)粵01執570號案執行。2020年6月1日本案以(2020)粵01執恢273號案恢復執行。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1執恢273號執行款項處置通知書。
通知書內容為:在執行過程中,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上述房產,並於2019年10月以(2018)粵112執4882號案拍賣黃埔區大沙地東6號101、201、301、401共4項房產,拍賣成交款優先分配給其案件債權人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埔支行(後變更為廣州運通農業有限公司),經分配後尚餘22010576.91元,本案申請執行人廣州運通農業有限公司對此剩餘款項具優先受償權,本案於2019年12月向黃埔法院發函劃付此款,2020年4月,黃埔法院將此剩餘款項劃付至本案。
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並請求將剩餘款項在扣除執行費用後優先分配給申請執行人,本院於2020年6月1日對本案立案恢復執行。恢復執行後,本案對該款項按照申請執行人優先受償權的程序進行辦理劃款,並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交收款收據等材料。2020年7月13日,被執行人廣州市金佳信通信產品發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來函,說明本院已於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粵01破申211號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對被執行人廣州市金佳信通信產品發展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請求中止本案執行程序。
本院認為,上述款項是黃埔法院在2019年10月就已執行拍賣抵押房產所得的執行分配款,黃埔法院在其案件分配完畢後,將此款在2020年4月移送本案的優先債權,此款應即分配給申請執行人清償債務,款項性質屬於申請執行人優先受償的抵押物拍賣款,該財產已脫離債務人的實際控制,應視為已向優先受償權人交付,只是仍在辦理款項劃轉過程中,並不屬於需在破產程序中分配的財產。
綜上,上述剩餘拍賣成交款在扣除相應執行費89410元後,餘款21921166.91元由申請執行人優先受償。如有異議,在本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特此通知。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