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全媒體記者 劉笑笑 實習生 林禕晨
10月19日,青島市民政局印發《青島市城市道路命名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通知,以進一步提升青島市道路名稱的規範化、標準化水平,充分發揮道路名稱指位指向和文化功能。
不以外國人名、地名或音譯外語詞語命名
《規則》所稱道路指城市道路。道路名稱一般由專名和通名組成,專名在前,通名在後。專名是指道路名稱中用以區分不同道路的專有名詞,反映道路名稱的特殊性。通名是反映道路功能類別屬性的字詞。
根據《規則》,道路專名應遵守以下規則:一是不得損害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不得有損民族尊嚴,不得破壞民族團結與社會穩定,不得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有關政策法規;二是堅持名實相符、規範有序、健康簡潔、含義明確、好找易記等要求,突出指向指位功能;三是採詞應服務於國際化大都市和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建設,反映當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徵,體現時代精神風尚與歷史文化內涵,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傳統美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良好價值觀念,充分發揮文化傳承、保護、引領等城市名片功能;四是禁止採用違背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格調低俗、帶有濃重封建色彩、易產生誤解和歧義或可能產生其他社會不良影響的詞語;五是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六是不以外國人名、地名或音譯外語詞語命名;七是一般不以行業、企業、商標、商品、商業設施名稱命名;八是道路專名在全市範圍內應儘量避免重複,市區內道路專名不得重名(支路、分段、數字序列等派生路名除外),並避免同音、近音、諧音不雅。漢字書寫完全一樣的為重名。漢語拼音書寫相同但字形不同的為同音。漢語拼音發音相近且容易混淆的為近音;九是用字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使用規範漢字,不得使用外文、阿拉伯數字、繁體字、異體字、自造字、生僻字(派生路名除外)、標點符號等。
使用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作為道路專名有要求
《規則》要求,道路命名應從總體上把握道路名稱的系統性、相關性,注重道路命名的系列化、序列化、層次化。
使用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作為道路專名的,一般應符合以下規則:
同片區道路專名系列化命名時,儘量使用同行政區劃內自然地理實體名稱,或使用不同行政區域同類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同片區走向一致道路的專名對應同類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以名山大川名稱作為道路專名的,應為主幹路及以上等級的城市道路。
使用青島市域內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作為專名的道路,應位於相應自然地理實體臨近區域內。其中,緊鄰自然地理實體的道路,可採用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加「之」等助詞後再加方位詞進行命名,或採用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後綴方位詞加「岸、畔」等輔助詞進行命名,用以區分相同專名加方位詞分段命名的同一道路。
此外,使用嘉言組詞方式命名道路專名的,應寓意美好,與同片區內道路名稱具有關聯性。組詞用字應具有歷史文獻、文化經典、當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徵等明確出處。
可以片區、社區、街區等名稱加數字序號進行命名
使用數字序列化命名,應遵循統一、有序的原則,一般應符合以下規則:
路網規整的棋盤式街區道路,可以片區、社區、街區等名稱加數字序號進行命名,南北向道路序號前可以加「經」,東西向道路序號前可以加「緯」進行識別。與主路、河流等線狀地物相交,規模、走向基本一致的多條道路,可以線狀地物專名加序號進行命名;以上情形序號的順序,一般應按照自東向西、自南向北的規律由小到大有序命名,方向傾斜的道路按傾斜度參照使用。
以點、線、面狀地物為居中方位,其外圍(側)道路使用數字序列化命名的,應按照由中向外的規律由小到大有序命名。中心兩側道路一般在數字序號前加方位進行識別。
數字序列化命名一般應沿用區域原道路序列化命名規律。
使用支路作為通名命名的,起點或止點應與主路相接。主路有多條分出道路同時使用支路作為通名命名的,可按照數字序列化命名規則進行命名。主路有一條以上分出道路,已命名且未用支路命名的,一般不再使用支路命名。起點或止點與兩條道路相接的支路,一般按以下順序確定主路選取專名:選用等級較高的道路專名;選用規模較大的道路專名;選用與支路起點相接的道路專名。
等級相同且走向一致的連續道路,以同一名稱命名,跨區(市)的同一條道路,一般使用同一名稱。以下情況宜分段分別命名:
長度較長,採用同一名稱不便管理時,在同一道路名稱的通名前綴方位詞進行分段命名;道路走向發生明顯變化,整體認知上不屬於一條道路的;「Y」形等異形道路,主要連通方向以同一名稱命名,次要連通方向另取路名。
從已命名道路起點逆向延伸的道路,在不影響該條道路門牌號碼編排順序的情況下,可以調整起點;無法調整起點的,可在原路名專名後綴方位詞進行命名或另取路名。
道路名稱應保持穩定性
《規則》要求, 道路名稱應保持穩定性。不違背路名更名規定、可改可不改的和當地群眾不同意改的道路名稱不要更改。移交市政管理的道路,在不違背道路命名規定的情況下,優先採用原道路名稱命名。
道路名稱重名或同音須更名時,應優先保留其中一條道路名稱,未保留名稱的道路應當更名,一般按以下順序確定保留的道路名稱:保留等級較高的道路;保留使用時間較早的道路;保留道路長度較長的道路;保留更名成本較高的道路。
對於道路命名方案,《規則》亦有詳細規定。道路命名方案應包括道路名稱,道路走向,道路起止點,道路的屬性和位置、命名、更名理由及道路名稱來歷含義以及道路示意圖。其中,道路示意圖應標明與道路走向、起止點有關的周邊道路、自然地理實體、重要的標誌性建築、居民區、企事業單位等。
【來源:半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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