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近日,耐克(Nike)將「footware」標誌註冊為商標,該標誌適用於運動鞋專用的軟體商品和服務,現耐克將此標誌用於如下類別:第9類,用於在物聯網電子設備上接收、處理以及傳輸數據的計算機硬體模塊;第38類,電信服務,即通過電信網絡、無線通信網絡和網際網路進行的數據傳輸服務;第42類,提供用於整合第三方應用程式以產生交互式用戶體驗的應用程式接口軟體的應用服務提供商,而不是用於鞋類。
耐克的申請遭到了彪馬(Puma)的阻止,分別在2019年和2020年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異議,要求駁回耐克的請求,理由是:「footware」對於技術驅動的鞋類設計而言是一個僅具有描述性的術語,任何企業都不應該將該詞註冊為商標。為何耐克要註冊這一商標,而彪馬又一再提出異議?楓葉君今天就來分析一下該事件背後的法律規則。
「footware」一詞通常用於描述技術與鞋類產品(包括鞋類)結合起來的軟體,而非來自於某一個製造商的產品。隨著以技術為核心的鞋類產品的大量湧現,消費者習慣於瀏覽和購買將產品和技術相結合的產品,包括將軟體或硬體技術與鞋類配對的產品。耐克並不是唯一一家銷售將鞋類與硬體/或軟體技術結合起來的商品的企業。彪馬稱自己早在1986年就開始製造和銷售融合了計算機技術的鞋類了。耐克如果將「footware」標誌註冊為商標,那麼就意味著,耐克可以使用該商標來表明自己製造的鞋子的技術含量,而其他品牌將不能再使用該標誌,否則就是商標侵權。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7條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或者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如果耐克註冊成功,那麼也就意味著,在我國,在鞋類與核心技術相結合的產品上,其他品牌將失去使用「footware」的權利,否則就是侵權。
2020年6月,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新頒布的《商標侵權判斷標準》中,第20條規定:商標法規定的容易導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是由註冊商標權利人生產或者提供;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與註冊商標權利人存在投資、許可、加盟或者合作等關係。如果耐克的「footware」標誌獲得了商標註冊,那麼耐克將獲得對這一具有描述性術語的專有權利,如果彪馬在產品中使用該詞語描述產品性能,有可能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認為彪馬的產品是耐克出品,這樣彪馬就構成商標侵權。
綜上,耐克若將「footware」作為商標註冊成功,那麼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將使得其他競爭對手(包括彪馬)在鞋類與技術相結合的產品宣傳上大打折扣,進而影響不同企業的市場佔有份額。因此,在耐克註冊行為上,彪馬會表現出如此激烈的反對。由此及彼,各行業企業,都需要關注同行競爭對手在同類商品上的商標註冊,避免已經為公眾所熟悉的用語、符號、標誌等被其他企業搶先註冊商標,造成被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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