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5 12:2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周寧縣人民法院
關於公布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名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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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之規定,現對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名單進行公布。請以下被執行人自覺履行還款義務或主動與申請執行人協商還款。歡迎廣大市民及社會各界進行監督,如發現以下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行為及被執行人財產線索請給予舉報。舉報電話:0593-5628115。
周寧縣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特別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原標題:《周寧法院公布限制高消費被執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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