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肯定的是,刑法第114條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並不是指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實害。一方面,刑法第114條本身就有「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表述;另一方面,第115條明文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充分表明,刑法第114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並不是指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實害。否則,就難以處理第114條與第115條之間的關係。誠然,對於造成了致人輕傷、一般財產損失之類的較輕實害的放火、爆炸等行為,也會適用刑法第114條的規定,但適用第114條並不以造成較輕實害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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