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機動車意外事故通常發生在機動車在道路上正常行駛期間,此時的受害人多數情況下是與被保險人或者駕駛人素不相識的陌生人,但是在修理車輛或者一些特定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或者駕駛人的親屬,原車上人員甚至是駕駛人本人都會成為機動車意外事故的受害人。
如駕駛員在坡路上停車問路,因手剎失靈或者未拉手剎,車輛滑行致駕駛人傷亡;隨車押運人員在指揮車輛倒車時被本車輛擠壓或碰撞傷亡;乘車人員因車門未關好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甩出車外致損害等意外事故。應該說,這類事故屬於小概率事件,但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增加,這類事件的數量會相應地增加。類似意外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往往會因為其中的駕駛人、隨車人員、乘車人員是否可以作為第三者發生爭議,形成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保監發〔2000〕102號)對第三者的解釋為:「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使用保險車輛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在車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該解釋比較抽象,還是無法解決一些具體的問題,且該解釋已經於2005年被廢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過兩個涉及此問題的案件,楊樹嶺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和鄭克寶訴徐偉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對解決這類問題提供了一定的指導,本書在此做進一步的探討。
1.關於家庭成員的約定。家庭成員損失列入免責範圍的條款尚不屬於《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無效格式條款。我國目前使用的《2007機動車輛商業保險行業基本條款》分為A、B、C三款,由各保險公司選用。A、B兩款均把家庭成員損失列入了免責範圍,但C款未把家庭成員損失列入免責範圍,被保險人尚有選擇的餘地。如果保險人按照《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該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則該條款應屬有效。但是由於將家庭成員損失列入免責條款缺乏充足的理由,而且實踐中對家庭成員的界定認識也不完全一致,所以保險人對家庭成員損失免責條款和對家庭成員的界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要更嚴格。
2.關於被保險人能否成為第三者。同一被保險人的不同車輛相撞發生事故時,受損害一方能否構成相對的第三者。我們認為,因為被保險人不能成為自己的侵權人,也就是構成責任事故基礎的侵權法律關係不存在,所以,因被保險的機動車事故導致的被保險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不能作為本車的機動車責任保險受害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否則就違反了責任保險的最基本原則。在同一個責任保險事故中,被保險人不能成為第三者。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物損失風險可以通過人身意外險或者是其他的非責任保險予以化解。
3.車輛駕駛人是否可以作為商業三者險的第三者。需要說明的是,駕駛人是車上人員責任險當然的第三者,在這裡討論的是車輛駕駛人是否可以成為商業三者險的第三者。我們認為,如果駕駛人同時又是被保險人,那麼就不能成為本車的第三者;如果駕駛人不是被保險人,就需要確定相關保險合同約定的效力再作認定,如果將駕駛人排除在第三者之外的保險合同約定有效,則駕駛人即使符合第三者的特徵,也不能作為本車商業三者險的第三者;如果相關保險條款無效,則駕駛人在事故發生時又符合第三者的特徵的,即可以作為本車商業三者險的第三者。
——最高人民法院保險法司法解釋起草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合同章條文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29~432頁。
【編者說明】
關於商業三者責任險中「第三者」的認定,也是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往往也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之一。司法實踐中對這一問題的認識也在不斷深化之中,應當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裁判以及法官論述對這一問題理解的變化。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商事卷III》2002頁 觀點編號1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