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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鴻遠電子: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北京元六
鴻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上市2019年度持續督導報告書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北京元六
鴻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上市
2019年度持續督導報告書
保薦機構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簡稱
鴻遠電子保薦代表人
姚巍巍、傅冠男
上市公司代碼
603267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北京元六
鴻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證監許可[2019]781
號)核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4,134萬股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發行價格
為20.24元/股,募集資金總額人民幣836,721,600.00元,扣除各項發行費用後實
際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745,000,000.00元。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
國泰君安」、「保薦機構」)擔任北京元六
鴻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
鴻遠電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上市的保薦機構,負責
鴻遠電子發行後的持續督導工作。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管理辦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持續督導指引》」)
等相關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
國泰君安通過日常溝通與現場檢查等方式對鴻
遠電子進行了持續督導。2019年度,
國泰君安對
鴻遠電子的持續督導情況如下:
一、持續督導總體工作情況
在2019年度持續督導工作中,
國泰君安及保薦代表人根據中國證監會、上
海證券交易所關於持續督導的相關規定,盡責完成持續督導工作。
(一)日常督導情況
序號
督導事項
實施情況
1
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持續督導工作制度,
並針對具體的持續督導工作制定相應的
工作計劃。
國泰君安已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持續督
導制度,並制定了有針對性的持續督導工
作計劃。
2
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在持續督導工
作開始前,與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籤署
持續督導協議,明確雙方在持續督導期間
的權利義務,並報上交所備案。
國泰君安已與
鴻遠電子籤訂保薦協議,協
議中已明確了雙方在持續督導期間的權
利義務。
3
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現場走訪、盡
職調查等方式開展持續督導工作。
2019年度持續督導期間,保薦代表人及
項目組人員通過日常溝通、定期或不定期
回訪、現場檢查等方式,對
鴻遠電子開展
了持續督導工作。
4
按照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違法違規事項
公開發表聲明的,應於披露前向上海證券
交易所報告,並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後
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2019年度持續督導期間,未發現鴻遠電
子及相關當事人存在違法違規和違背承
諾的情況。
5
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出現違法違規、違
背承諾等事項的,保薦人或財務顧問應自
發現或應當發現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
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2019年度持續督導期間,未發現鴻遠電
子及相關當事人從在違法違規和違背承
諾的情況。
6
督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上海證
券交易所發布的業務規則及其他規範性
文件,並切實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項承諾。
2019年度持續督導期間,督導
鴻遠電子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遵守相關
業務規則、規範並積極履行承諾。
7
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股東大會、董事
會、監事會議事規則以及董事、監事和高
級管理人員的行為規範等。
經核查,
鴻遠電子已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
公司各項治理制度。
8
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於財務管理制度、會計
核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以及募集資金
使用、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對外投資、
衍生品交易、對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經營
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經核查,
鴻遠電子已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
各項內控制度。
9
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信息
披露制度,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關
文件,並有充分理由確信上市公司向上海
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督導
鴻遠電子嚴格執行各項信息披露制
度,未發現其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
10
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
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進
行事前審閱,對存在問題的信息披露文件
應及時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補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補充的,應及時向上海
證券交易所報告。
對
鴻遠電子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交文
件進行了事前審閱,具體詳見「二、信息
披露審閱情況」
11
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進行事前
審閱的,應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對
鴻遠電子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交文
件進行了事前審閱,具體詳見「二、信息
序號
督導事項
實施情況
後五個交易日內,完成對有關文件的審閱
工作,對存在問題的信息披露文件應及時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補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補充的,應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
報告。
披露審閱情況」
12
關註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
證監會行政處罰、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
分或者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具監管關注
函的情況,並督促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2019年度持續督導期間,未發現鴻遠電
子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該等情況。
13
持續關註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等履行承諾的情況,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諾事項的,保
薦人應及時向本所報告。
持續關注
鴻遠電子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履行承諾的情況,未發現存在違反承諾
的情形。
14
關注公共傳媒關於上市公司的報導,及時
針對市場傳聞進行核查。經核查後發現上
市公司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項或
與披露的信息與事實不符的,應及時督促
上市公司如實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應及時向上海證券交
易所報告。
關注公共媒體關於
鴻遠電子的報導,2019
年度持續督導期間,未發現
鴻遠電子存在
該等情形。
15
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薦人應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說明並限期改正,同時向上海證
券交易所報告:(一)上市公司涉嫌違反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上海
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二)證券服
務機構及其籤名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可
能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等違法違規情形或其他不當情形;(三)
上市公司出現《保薦管理辦法》第七十一
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四)上市
公司不配合保薦人持續督導工作;(五)
上海證券交易所或保薦人認為需要報告
的其他情形。
2019年度持續督導期間,未發現鴻遠電
子存在該等情形。
16
制定對上市公司的現場檢查工作計劃,明
確現場檢查工作要求,確保現場檢查工作
質量。
國泰君安已制定持續督導工作計劃,明確
了現場檢查的相關工作計劃和現場檢查
的相關工作要求。
17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自知道
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內或上海證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內,對上市公司進行專
項現場檢查:(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其他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
資金;(二)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三)
違規使用募集資金;(四)違規進行證券
投資、套期保值業務等;(五)關聯交易
顯失公允或未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義務;(六)業績出現虧損或營業利潤比
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證券
2019年度持續督導期間,未發現鴻遠電
子存在該等情形。
序號
督導事項
實施情況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
持續關注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投資項
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
定期取得和檢查募集資金專戶資料。2019
年度持續督導期間,
鴻遠電子按募集資金
管理辦法對募集資金實施專戶存儲,募集
資金使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
的要求。
(二)現場檢查情況
保薦機構於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17日對
鴻遠電子進行了持續督導期
間的現場檢查,通過認真審閱公司相關制度;訪談公司相關人員;查看主要生產
經營場所;覆核和查閱公司資料,對公司的經營情況、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信
息披露、獨立性以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往來、募集資金
使用、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和重大對外投資等情況進行了逐項檢查,並對鴻遠電
子在持續督導期間的規範運作和生產經營等情況發表了意見。
二、信息披露審閱情況
國泰君安保薦代表人在
鴻遠電子2019年度持續督導期間對於公司的信息披
露文件進行了事前或事後審閱,審閱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會決議公告、監
事會決議公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相關公告、定期報告
等公告。保薦機構主要就如下方面對於
鴻遠電子的信息披露情況進行了審查:
1、審閱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及格式,確信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
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格式符合相關規定;
2、審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確信其合法合規;
3、審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出席人員資格、提案與表決程序,確
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4、審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表決通過的決議內容,確信其符合相關
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
5、審閱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籤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確信其不存在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違法違規情形或其他不當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薦管理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則規定應向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經核查,
鴻遠電子在2019年度持續督導期間不存在《保薦管理辦法》及上
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應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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