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資興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冉,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於湖南省資興市,身份證號碼4310811982091****,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資興市彭市鄉丹坳村下灣組。2010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資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資興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楊鋒,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於湖南省資興市,身份證號碼43108119840924****,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資興市彭市鄉丹坳村下灣組。2006年9月8日因犯盜竊罪,被資興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2010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資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資興市公安局監視居住。
資興市人民檢察院以資檢刑訴[2011]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冉、王楊鋒犯故意傷害罪,於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何暉平獨任審判,於2010年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朱慶紅擔任記錄,資興市人民檢察院未派員出庭,被告人王冉、王楊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資興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07年10月28日下午3時許,王春偉以薛偉華與其前女友劉麗梅談戀愛為藉口,向薛索要8000元作補償,但遭到薛的拒絕。王春偉約薛偉華在資興市鯉魚江大酒店面談此事,同時又糾集被告人王冉、王楊鋒及王喜三、歐蕃炳、吳亞輝、黃亞平、付常輝(均已判刑)、廖凱旋、藍凌波(均另案處理)等20餘人攜帶砍刀、鋼管、鳥槍等兇器從彭市鄉租乘三輛麵包車趕至鯉魚江大酒店欲傷害薛偉華。
下午6時許,王春偉與廖凱旋二人按計劃先下車到酒店與薛見面,犯罪嫌疑人王冉、王楊鋒及王喜三、歐蕃炳等人各持兇器守候在外。當看到王春偉欲砍薛偉華時,王冉、王楊鋒等20餘人隨即衝入該酒店一樓大廳,見人便砍、打,其中,王冉持刀欲砍對方一男子,但未砍到,王楊鋒則持鋼管朝對方一男子的肩膀打了一棍。在打鬥中,薛偉華背上被砍了一刀,被害人謝凱鋒、郭地華則被砍倒在地。經資興市公安局法醫鑑定,被害人謝凱鋒的傷情構成重傷、郭地華的傷情構成輕傷。
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楊鋒主動至資興市公安局自首。另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冉、王楊鋒與被害人謝凱鋒、郭地華達成民事和解協議,由被告人王冉賠償謝凱峰、郭地華二人9500元,被告人王楊鋒賠償謝凱峰、郭地華二人8500元,謝凱峰、郭地華請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王冉、王楊鋒免於刑事處分上述事實,被告人王冉、王楊鋒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並有被告人王冉、王楊鋒及同案犯王喜三、歐蕃炳、吳亞輝、黃亞平、付常輝、陳輝、唐浩的供述。
被害人謝凱鋒、郭地華的陳述;證人薛偉華、劉麗梅、段盛華、李波、王耀光、曹淵、譚蘇、宋丹的證詞;現場照片;法醫鑑定書;辨認筆錄、刑事判決書、到案說明、民事和解協議書、請求書、收條、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冉、王楊鋒法律意識淡薄,夥同他人持兇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冉、王楊鋒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對於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楊鋒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楊鋒在十八周歲以後有前科劣跡,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冉、王楊鋒當庭認罪,且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受害人的諒解,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第(一)項,對被告人王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對被告人王楊鋒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