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越來越多的90後乃至00後逐步步入了工作,讓他們感覺到很詫異的是,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是50周歲,男職工退休年齡卻是60周歲。這是什麼原因呢?
退休年齡的由來
關於我們的退休年齡,不得不提建國後我們建立的勞動保險制度。1951年,政務院(國務院的前身)公布並實施了《勞動保險條例》。這一《勞動保險條例》,率先在東北等工業基地進行過試點,效果非常好,受到了人們的大力歡迎。
《勞動保險條例》提出「男工人與職員年滿60歲,一般工齡滿25年,本企業工齡滿5年者,可退職養老」。另外還提出,女工人與女職員退職養老的年齡是50歲;井下、低溫、高溫、有毒有害工作崗位的退休年齡是,男55歲、女45歲。這實際上就是我們最早退休年齡的由來,儘管當時被稱為「退職養老」。
1957年,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明確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職員年滿55周歲,才可以退休。男同志退休年齡不變。這一更改首先將年滿多少「歲」改為了「周歲」,然後將女職員退休年齡延後了5年。
其實我們現在都是用職工這一名稱,職員幾乎不用。在建國前後,人們對於職員的普通概念是「非筋肉的勞動者」。一般來講,就是非體力勞動者或者管理、技術崗位上的工作人員。
等到1969年,財政部下發文件要求停止計提勞動保險基金。這樣勞動保險制度就終止了,但是有關勞動保險的各項待遇,改由企業在營業外列支。也就是說企業將承擔全部的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待遇發放責任。當時畢竟國有企業是不允許倒閉,因此並沒有多少影響。
1978年,我國出臺了《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理順混亂時期的退休制度。尤其是國家還在1980年出臺了《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建立了特殊的退休制度——離休。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齡是50周歲,女幹部的退休年齡是55周歲。
1986年10月,我國首先在國營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要求新入職的職工繳納退休養老基金。1991年,國家對全部的企業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所有職工都開始繳納養老保險,退休領取養老金。但是有關退休年齡問題,我們始終是用1978年有關文件執行。
2001年《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的意見》公布並實施。我們打破了幹部和工人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現在就成了女職工退休年齡是50周歲,女性管理技術崗位退休年齡是55周歲,男性退休年齡是60周歲。
實際上,為了推動養老保險的全覆蓋,國家不斷開展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並允許失業下崗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等群體通過自己負擔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是,這些人群的身份和退休年齡確定又成了困難。2001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了《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合同工,女性退休年齡是55周歲,男性是60周歲。
現在的退休年齡制度,一直都是延續這些規定來的了。至於未來,國家會不會推動延遲退休?那就需要勞動力總量的變化情況、社會就業情況、養老保險基金的供養能力、社會接受程度等多種因素來推動了。暫時,國家還沒有草案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