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課堂】別人先動手打我,我還手,難道不是正當防衛嗎?

2020-12-11 澎湃新聞

生活中,有時會發生這樣的一幕,你跟對方吵架,對方打了你一拳,惱羞成怒的你立馬打對方一拳還了回去。警察過來處理時要將你帶走,這時,相信很多人會理直氣壯地說:「是別人先動手打我,我還手,難道不是正當防衛嗎?」

下面,

讓小編用真實的案例

來為你解讀

到底什麼屬於——正當防衛

案情回顧

2017年11月2日晚,小王和朋友小張一起在開發區某飯店吃飯喝酒,兩人都喝得有點多,開始以誰更有錢,生意做的更大吹噓起來,結果兩人互不相讓,爭吵起來。小王先將一個酒瓶摔在地上,小張見狀一拳打在小王面部,小王見對方先動手也還手和小張打了起來,但因為喝的太多被小張打倒在地,小王惱羞成怒,撿起剛才摔碎的啤酒瓶一下扎到小張的頸部,小張的脖子頓時鮮血直流。民警趕來後立即把小張送到醫院救治,小王也被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訊問。面對民警,小王理直氣壯的說,是對方先動手打他才還手,他是正當防衛,不應該抓他。後經法醫鑑定,小張的傷勢已經構成輕傷,小王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小張的行為也涉嫌毆打他人,將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評案說法

生活中,經常會發生這樣的一幕,對方打了你一巴掌,你立馬打對方一拳還回去,警察過來了,很多人然後理直氣壯的說:「是他先動手打的我,我還手屬於正當防衛!」

如果遭到對方毆打,可以選擇報警、躲避,但是如果還手毆打了對方,造成事態擴大,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正當防衛的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而別人先動手打你,你還手,通常被認定為互毆行為,鬥毆雙方都在積極追求非法損害對方的結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當防衛的意圖,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從現有的司法判例來看,被打後還手造成對方傷亡,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判例少之又少,所謂實施了「正當防衛」行為的當事人大多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被定罪判刑。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是鼓勵和保障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的重要手段。該出手時就出手,但切記不要亂出手、出重手,一定要結合實際情況作出正確判斷,否則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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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它應該符合五個條件:

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特別防衛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這一規定,特別防衛權的行使,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客觀上存在著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是行使特別防衛權的前提條件;

第二,嚴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進行中的,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時間條件;

第三,防衛行為只能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的,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對象條件。

在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情況下防衛人因防衛行為至不法侵害人傷亡後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損害的,仍為正當防衛而不屬於防衛過當,應受法律的保護而不負刑事責任。

這主要是因為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社會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嚴重,而且制止這些犯罪的難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別如此規定,有利於鼓勵公民同那些極端犯罪分子作鬥爭,使廣大公民更有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上述案例中小王的行為明顯不構成正當防衛,因為對方毆打的行為不屬於明顯的暴力行為,且未嚴重危及到生命安全。其主觀上也不是為制止對方。其本人先挑釁摔酒瓶,對案件的發生也有過錯責任。兩人的行為應屬於互相毆鬥。因此,兩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互相鬥毆,指雙方或多方在主觀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不法侵害對方的行為。是互毆各方均有對對方加害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互相鬥毆的過程中一般不存在正當防衛的行為。

正當防衛誤區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9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像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9.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那麼問題來了,

別人先動手打你時你該怎麼辦呢?

1.保證自己人身安全的情況下,立馬報警。

2. 立馬跑路,躲避毆打。

名詞解釋:打架

在法律上稱為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按照法律規定,一般可處以拘留或者罰款。如果毆打他人經法醫鑑定,受害人的傷勢為「輕傷」或「重傷」,行為人可判有期徒刑。

傷情較輕,屬輕微傷的

雖然致人輕微傷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應受治安處罰。 應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常見二級輕傷】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釐米以上。

2、肢體皮膚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釐米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0釐米以上。

3、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釐米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釐米以上。

4、頸前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5.0釐米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釐米以上。

5、體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釐米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0釐米以上。

6、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7、除拇指外的一個指節離斷或者缺失。

8、人身體的四肢長骨骨折、髕骨等主要部分骨折原則上都是輕傷,但是肋骨骨折要2處以上,指節骨折要區分情形,兩節指骨線性骨折或者一節指骨粉碎性骨折,且應注意骨折和骨裂是兩個概念。

9、聽力:外傷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癒合。

【重傷】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打架成本有多高?你知道嗎?

1.輕微傷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 + 500元至1000元罰款 + 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 + 因拘留少掙的工資。

2.輕傷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賠償金 + 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 + 因判刑少掙的工資。

3.重傷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 經濟賠償 + 社會及家庭嚴重影響。

4.打架附加成本=民事責任費用(訴訟費+律師費+醫藥費+誤工費) + 公安機關留下前科劣跡 +心情沮喪鬱悶 + 名譽形象受損 + 家人朋友擔憂 + 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損失。

除此之外,在一旦在公安機關留下前科劣跡之後,犯罪記錄伴隨終生,今後個人甚至自己的子女考公務員、參軍、入黨、出國、留學、就業都受限制。

人與人之間並沒有什麼深仇大恨,也許雙方坐下來談談問題就可以完美的解決,打架前請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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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普法小課堂】別人先動手打我,我還手,難道不是正當防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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