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建議,針對隱私權等人身權利遭受的侵犯,可以借鑑著作權法、商標法中的類似規定,不要一味地根據受害人的舉證來確定賠償標準,而是可以酌定賠償。
記者 | 陳 冰
銀行洩露脫口秀藝人池子個人信息一事仍然在不斷發酵中。
如果對前情不太了解的,可以參看《池子的勞資糾紛居然牽出了中信的瓜,此案有三個值得關注的法律問題》。
5月7日下午,上海銀保監局表示,6日該局已關注到脫口秀演員王越池(藝名「池子」)指責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洩露其個人帳戶交易信息一事,並正式介入調查。
5月9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出通報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中信銀行啟動立案調查程序,嚴格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銀保監會表示,2020年3月,中信銀行在未經客戶本人授權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違背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銀保監會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監管規定,嚴重侵害消費者信息安全權,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前,中信銀行已經在5月7日凌晨向池子鄭重道歉,並按制度規定對相關員工予以處分,對支行行長予以撤職。
隨著相關部門的立案調查,很有可能,中信銀行的相關人員將為洩露池子個人帳戶信息的行為付出慘痛的代價,也就是說,很有可能要有人為此進班房了……
到底觸犯了什麼刑法?
刑法第253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明確指出,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就將入罪。雖然司法實踐對「1條」的認定標準有分歧,但是如果本次事件涉及的信息時間跨度特別大,且信息特別多的話,還是很有可能達到50條以上財產信息的入罪標準的 。
偌大的中信銀行,不但違法提供流水,還列印出來,被自留罪證。在被池子質疑的時候,還冠冕堂皇地回復"這是配合大客戶的要求"。原來,他們不是第一次這樣幹了!
天眼查信息顯示,中信銀行太原分行曾在2018年因「未經同意查詢個人或企業信貸信息」,被罰款50萬元,直接責任人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被移送公安機關。
對此有網友表示,中信銀行屢教不改,為了留住大客戶竟然不惜違法侵犯公民個人隱私,令人心寒甚至恐懼。
至於笑果文化,則被外界譏諷身價30億元的公司竟然沒有一個像樣的律師團隊,不僅僅沒文化,更是徹徹底底的法盲。將列印好的流水與其他案件材料一併寄給池子,自證其罪,只能說他們不僅在法律方面足夠業餘,智商也堪憂。
更讓人「智熄」的操作還在於,在5月6日晚發布的聲明中仍然在自詡"專業",仍然兀自在說"……上述行動,均在法律及合同的框架下進行。"意味著他們仍然沒有覺察到,他們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該公司向池子索賠3000萬元,讓池子無奈地吐槽:"原來我才是公司的最大的項目。"
看上去這似乎是今年最精彩的「吐槽大會」——中信銀行和笑果文化兩個「法盲」居然把自黑上升到了「不一般」的境界。
民事賠償有幾何?
兩相比較,池子的律師就專業多了。先是果斷地建議池子向公安機關報案,爾後又迅速向笑果和中信銀行發出律師函,該函義正辭嚴,邏輯嚴密,訴求明確,法理有據,而且反應迅速。
在池子公布的律師函中提到,「我方委託人發現並經過本律師核實,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中信銀行虹口支行』)在未經我方委託人授權、且未經任何司法機關合法調查程序的情況下,將我方委託人在中信銀行虹口支行開立的個人名下銀行帳戶的交易明細直接列印並提供於與我方委託人存在經濟糾紛的上海笑果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笑果文化』)。我方委託人有理由推測,笑果文化利用其非法獲取的我方委託人的財產線索,騙取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及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批准並實施其司法查封的申請,直接導致我方委託人的銀行帳戶被凍結(我方委託人銀行帳戶中的餘額遠不足凍結金額)。我方委託人的正常生活因此失去經濟來源並因此受到嚴重困擾」。
律師函還提到,池子已向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提交了仲裁申請,並將追究笑果文化和中信銀行虹口支行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侵權行為。
相關律師指出,雖然池子的律師已經提出了因為帳戶遭到查封而導致池子生活受到嚴重困擾的現狀,但確認侵權和獲得足額賠償並不是同時一蹴而就的,受侵害一方若要在確認侵權的情況下,獲得賠償來足額彌補自己的損失,還必須拿出證據量化自己的損失和影響,這包括人身權受到損害時的精神損害賠償,以及被錯誤凍結帳戶後的直接財產損失。
池子的案件比較特殊,他的帳戶被凍結了,相對可以衡量出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但是通常情況下,受害人要完全充分地舉證自己遭受的經濟損失是比較困難的,更不用說還有難以用金錢來計算的、精神上的損失。而現實生活中,司法上的精神損害賠償從來都不高,或者是根本就沒有,以賠禮道歉加以代替。
實際上,這裡還有一個法律困境,那就是隱私怎麼用金錢來衡量?我國的法律條文中並沒有相應的規定,這也導致法官在判案的時候,雖然也極度同情受害者,但是因為沒有相關法律條文的支持,而不可能隨意判決賠償金額。
業內人士建議,針對隱私權等人身權利遭受的侵犯,可以借鑑著作權法、商標法中的類似規定,不要一味地根據受害人的舉證來確定賠償標準,而是可以酌定賠償。即不需要證明損失,一經發現隱私被侵犯,就要有一定的賠償金額。
網際網路知名人士劉興亮認為,按過去判例,中信銀行違規列印用戶流水的話,撐死也就是賠個十萬八萬的。「對於中信銀行來說,罰個十萬八萬的,就跟我們丟了個塊二八毛似的,一點都不心疼。法律就沒有震懾作用了,犯罪分子就肆無忌憚了。」
資料來源 | 紅星新聞、國是直通車、劉興亮時間、法在商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