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銀行是我國數量最多的一類銀行,如何化解風險、改革重組一直備受關注。1月5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關於進一步推動村鎮銀行化解風險改革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稱,近年來,受多種因素影響,少數村鎮銀行逐漸劣變為高風險機構,嚴重影響和制約其可持續發展和金融服務能力。
就如何進一步推動村鎮銀行化解風險,《通知》提出了4項舉措:支持主發起行向村鎮銀行補充資本以及協助處置不良貸款,適度有序推進村鎮銀行改革重組,支持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幫助收購和增資,以及強化對主發起行的激勵約束等。
根據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數據,截至2020年9月末,全國共組建村鎮銀行1641家,已覆蓋全國31個省份的1306個縣(市、旗),中西部佔比65.8%,縣域覆蓋率71.2%。
支持主發起行向村鎮銀行補充資本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村鎮銀行主要由一些城商行和農商行發起籌建,這份《通知》明確要主發起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不可否認的是,作為小型機構,村鎮銀行在當下銀行業的環境中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和壓力。」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對澎湃新聞表示,「一方面,村鎮銀行相對來說資產規模較小,在業務的發展上可能受到很多限制,比如補充資本就很難,全靠利潤留存;另一方面,整個銀行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如客戶風險不斷上升、大行在不斷下沉發展業務、金融科技的發展對銀行業對衝擊等,此外監管也越來越嚴格。」
曾剛提出,在這種情況下,村鎮銀行有必要化解風險,一方面,可以實施兼併重組;另一方面,村鎮銀行需要補充資本,進一步夯實發展。曾剛強調:「所以銀保監會這次的《通知》強調了強化主發起行對這些資本補充的責任,幫助村鎮銀行發展。」
在支持有出資意願和處置能力的主發起行向所發起設立的高風險村鎮銀行增資擴股或通過多種方式協助處置不良貸款的同時,《通知》也強調,要認真評估主發起行包括出資能力、風險狀況在內的綜合情況,防止因處置風險而形成新的風險。
關於主發起行對村鎮銀行的「責任」,原銀監會在2014年12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促進村鎮銀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就提到,要求主發起行牽頭組織村鎮銀行重大風險處置,為村鎮銀行提供持續的流動性支持。
適度有序推進村鎮銀行兼併重組
一周前,兩家村鎮銀行被公告解散引發市場關注。2020年12月28日,重慶銀保監局批覆顯示,同意解散重慶萬州濱江中銀富登村鎮銀行。同一日,寧波銀保監局批覆顯示,同意寧波寧海西店中銀富登村鎮銀行因吸收合併而解散。次日,中銀富登村鎮銀行發布公告表示,因被吸收合併而解散行的全部業務、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其他各項權利義務,分別由吸收合併後的重慶萬州中銀富登村鎮銀行、寧海中銀富登村鎮銀行承繼,其主發起行仍為中國銀行,不影響存貸款等相關業務辦理。
《通知》明確指出,允許監管評級良好、經營管理能力突出、支農支小特色鮮明的村鎮銀行吸收合併所在縣(區)或省內臨近縣(區)的高風險村鎮銀行,將其改建為支行,其中,將臨近縣(區)法人機構改建為支行的,併購方村鎮銀行與其主發起行應參照執行「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設立條件相關規定。
對於部分風險程度高、處置難度較大的高風險村鎮銀行,《通知》表示,在不影響當地金融服務的前提下,如主發起行在當地設有分支機構,屬地監管部門可探索允許其將所發起的高風險村鎮銀行改建為分支機構。屬地監管部門可探索允許轄內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將當地其他主發起行發起設立的高風險村鎮銀行改建為其分支機構。
對於一些不具備救助意義的機構,《通知》明確表示,屬地局可按照相關規定,要求主發起行牽頭實施重組、協助接管直至關閉。
董希淼表示,一小部分村鎮銀行發展停滯不前,經營管理問題較多,長年虧損,適時退出市場是恰當的。
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開展收購和注資
如果發起行無法承擔相關責任怎麼辦?
《通知》表示,對個別處置意願不強、缺少處置能力的主發起行,屬地監管部門可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推動其優進劣出。高風險村鎮銀行可引入地方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化解風險,持股比例可超過10%,但主發起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於51%。持股比例突破限制的,待機構經營正常後,應逐步減持至或稀釋至監管規定範圍內。
強化對主發起行的激勵約束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還設置了激勵和約束機制。
對於處置高風險村鎮銀行工作積極、成效明顯的主發起行,《通知》表示,優先支持其後續設立村鎮銀行和分支機構,組建「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和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對於參與化解其他銀行發起設立的高風險村鎮銀行的主發起行,後續可按2:1的比例在東部空白縣(區)掛鈎增設村鎮銀行,其中已成為主發起行的銀行機構作為高風險村鎮銀行收購方的,相關收購事項不納入村鎮銀行設立規劃。
對於高風險村鎮銀行處置工作行動遲緩、推進不力、未完成既定目標的主發起行,《通知》表示,屬地局應會同並表局對主發起行採取包括但不限於監管約談、限期完成處置、暫停開辦新業務和新設分支機構、限制分紅以及責令調整高管等監管措施。
董希淼表示,村鎮銀行兼具商業性和政策性雙重特點,應給予更多政策上的支持,包括稅收優惠、差別化存款準備金率等。下一步應對村鎮銀行實施差別化監管政策,適當降低村鎮銀行合規成本,鼓勵其發揮小法人機構扁平、靈活等特點,在服務「三農」經濟和小微企業中彰顯最「草根銀行」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