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超改判無罪 「疑罪從無」釋放正義強音

2021-01-10 新浪財經

來源:法治周末

原標題:張志超改判無罪,「疑罪從無」釋放正義強音

歐陽晨雨

又一起歷時久遠的冤案被平反。2006年,山東高中生張志超被認定姦殺女生而被判處無期徒刑,該案經申訴後,於1月13日上午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宣告無罪。山東高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予以撤銷。

對於張志超及其親人、辯護律師來說,這個判決並不是最理想的結果,他們所期待的是純粹的無罪判決,而不是「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其實,從法律效果上看,兩種「無罪判決」並沒有什麼區別。這份姍姍來遲的「證據存疑」無罪判決,同樣彌足珍貴:曾經被判無期徒刑的張志超,終於能堂堂正正地離開監獄,重新獲得人身自由,回到久別親人的身邊。不僅如此,張志超還能依據國家賠償法,就被無辜羈押多年失去的人身自由,向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

當然,從程序法規上看,本案也的確應作出「證據存疑」無罪判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具體來說,就是「據以定案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案件事實、情節都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全案證據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就本案來說,張志超儘管作出過有罪供述等,但沒有客觀證據指向本人作案,本人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本人和王廣超(張志超15年前的好友、「包庇者」)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疑,沒有形成完整有效的證據鎖鏈,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作出「證據存疑」無罪判決,就沒有什麼不妥。

「證據存疑」無罪判決,貫徹了疑罪從無的刑法精神。在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在維護正義與保障人權之間,找到了一個理性的平衡點,體現了刑事司法文明與進步。從司法實踐來看,刑訴法修法後,「證據存疑」無罪判決,在大規模平反糾錯上發揮了重要作用。不僅是張志超案,也包括這些年一些平反的著名案件,包括聶樹斌案、陳滿案、於英生案、錢仁鳳案、張氏叔侄案等,都是司法機關秉持「疑罪從無」原則,作出的「證據不足」無罪判決。

平反糾錯,固然是公眾所盼,但正義還不能到此為止。「證據存疑」無罪判決,一個很大的問題在於,真兇尚未落網。雲南巧家投毒案「平反」後,當事人錢仁鳳如是說:「有人說我只是證據不足才被放的,我希望繼續追查真兇,還我個徹底的清白。」這也代表了很多蒙冤者的心聲。張志超被無罪釋放後,希望繼續追查真兇,因為受害者家庭失去了自己的女兒。就本案來說,有關部門還須「宜將剩勇追窮寇」。近年來,隨著刑事技術的提高,作案者銷聲匿跡多年的白銀殺人案,都已經緝兇歸案,這起兇殺案的真兇,在辦案人員的持續努力下,也終會有落網伏法的一天。

不僅如此,追責也不能就畫上句號。據張志超反映,自己當年曾遭到了刑訊逼供,「審訊我的人很多,有10個人,每次把我拷在審訊椅上,脫掉上衣,用皮帶抽,電棍電,扳手敲膝蓋、腳趾頭,拿鉗子捏手指,逼我承認強姦殺人」,除了挨打,還不允許休息和睡覺,折磨了兩天之後,在辦案人員的「引導」下編造了「作案過程」。如果情況屬實,有關辦案人員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有查明真相、追責到底,讓違法辦案、刑訊逼供者付出應有代價,才能教育更多辦案人員保持善念、遵守程序、保障權利。

每一起冤案的平反,都應是一塊司法文明的裡程碑。張志超改判無罪了,反思辦案、追究責任、完善制度,亡羊補牢到位了,才能避免冤案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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