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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3日上午九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對15年前的一起中學生姦殺案進行再審宣判,最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撤銷原審判決,當年被判無期徒刑的當事人張志超被改判無罪。
入獄時張志超還是不滿15周歲的少年,出獄時卻已經是31歲了。一個人的青春被完全埋葬在了15年的冤獄裡,先後四名至親去世,更添加了這起冤案的痛感。
在過去十幾年間,案件當事人都經歷過什麼,他是如何被定罪的,案件是如何進入再審程序以及再審的細節是什麼樣的,本文將對該案進行詳細梳理並一一介紹。
起因:教學樓廢棄廁所內發現女生屍體
2005年1月10日,山東省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一名名叫馮亭(化名)的女生失蹤。
馮亭最後一次出現在好友視線的時間,是1月10日清晨。馮亭的一名王姓好友當年向警方表示,她前一天晚上住在馮亭家,這天一大早騎自行車載著馮亭上學。當天是星期一,按照學校規定,6時15分舉行升國旗儀式,之後跑操。
當兩人到校門口的時候,集合鈴響了,王姓女生進校門後急忙把車推向東邊的停車場,而馮亭取走了車筐裡的兩本課本和錢包,徑直朝前走。
「推自行車走了有十多米遠,我想讓馮亭幫我也拿課本,便轉頭找她。」王姓女生說,這時,她已經找不到馮亭了。馮亭去哪裡了?這在當時成了一個謎。
高一20班的班主任告訴警方,在那天學生跑操的時候,他沒在隊伍中看到馮亭。早自習在6時35分開始,將近兩小時之後,班主任開始上第一節課。他發現馮亭不在教室,「我也沒問,以為她身體不舒服,她家人帶她去看病去了」,因為馮亭「最近幾天感冒了,經常打針掛吊瓶,也經常不上課」。
班主任不知道的是,整整一天,王姓女生都沒能聯繫上馮亭,馮也一直沒有回家。馮亭的家人次日清晨不到8點就趕到學校找人。隨後,各班通知同學幫忙尋找馮亭,學校有女生失蹤的事旋即傳開。但是,一直到學校放寒假,馮亭始終沒有消息。
1個月後的2月11日中午14時許,學校一名清潔工打掃教學樓3層的洗刷間。她試圖進入洗刷間內部一個已廢棄數月的廁所,卻發現鎖無法打開,便找來鉗子和扳手。
廁所的鎖被撬開了,映入眼帘的是一具趴著的女屍,臀部以下裸露,以上則套著沾有血跡的編織袋。校方旋即報警,經辨認,這正是失蹤一個月的馮亭。經鑑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於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嫌疑:被指曾出現在涉案洗刷間門口
張志超被警方關注,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在被認定為案發日期的2005年1月10日清晨,有人指證他出現在了涉案洗刷間門口。
洗刷間位於教學樓3層,內部有一間廢棄廁所。洗刷間以北五六米,是一間住著23名男生的寢室,其中包括馮亭的同班同學王緒波(化名)、楊同振(化名)。
1月10日這天清晨,王緒波、楊同振請假在宿舍裡,沒有參加升旗儀式、跑操。
法院判決書認定的證言顯示,王緒波稱,大約6點23分,他在宿舍裡聽到有女孩尖叫「你要幹什麼,救命」,隨後,他和楊同振先後跑出宿舍,並看到洗刷間門口站著兩個人。
按照王緒波的說法,其中的一個人是張志超,另一個人戴著眼鏡(警方後認定另一人為王廣超)。王緒波問張志超在幹什麼,對方回答說沒幹什麼,王緒波又往洗刷間門裡看了一下,當時天黑,沒看見什麼。
不過,楊同振的所有證言均未提及張志超在洗刷間門口。甚至,在判決認定的證言中,楊同振稱王緒波在「跟兩個我不認識的男的說笑」,但楊、張其實相識。
「我接著又問他倆『剛才是誰喊的』,他倆說『有女鬼』。我又問他倆幹什麼的,他倆說『有美女,行了,沒有什麼事』。我就和楊同振回宿舍了。」王緒波說。
王緒波稱,他和楊同振返回宿舍後,過了5分鐘再出來,就沒看到那兩人了。
那聲尖叫顯然被警方認為是馮亭遇害前發出的求救信號。被指出現在洗刷間門口的張志超,也因此步入漩渦。
2006年3月6日,臨沂中院判決「張志超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申訴:入獄五年後否認有罪
2006年,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的判決書顯示,在庭審中張志超沒有為自己辯護。判決後張志超也沒有選擇申訴,直到2011年,沉默6年的張志超突然開口喊冤,稱自己曾遭到刑訊逼供,希望母親馬玉萍能為其找律師申訴。
張志超後來告訴記者,當年他徹底絕望了,覺得上不上訴都一樣。後來長大一些,自己也學習了法律知識,知道了沒有上訴還可以申訴,也看到了一些申訴成功的事情,就決定申訴。
「那件事跟我沒有關係,媽媽幫我請律師。」8年過去了,馬玉萍仍清楚記得那次會見臨近結束時兒子對她說的話。這句話成了馬玉萍奔走8年申訴的源動力,因為她始終相信當年的罪行並非兒子所犯。
但是申訴之路並不順利。
2012年3月19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張志超的第一次申訴。
2012年11月1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複查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無證據證明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且張志超歸案後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師籤名、按手印,能夠充分保障張志超的各項訴訟權利。該院還認為,張志超作有罪供述時所述情節,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曉,其有罪供述與本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
因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訴。
2014年,臨沂市人民檢察院認定原判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等,不符合抗訴條件,不予提起抗訴。
記者當年曾向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科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其表示,案件在某些細節上存在著一些瑕疵,但是,不影響這個案件的定罪量刑。
此時,張志超案再審的希望看起來十分渺茫。
轉機:案情疑點重重,最高法指令再審
案件的轉機出現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於當年4月25日、12月13日,以及2017年5月2日通過遠程接訪系統進行了三次視頻接訪,了解案情。2017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審查張志超姦殺案。
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審決定,該院作出再審決定,認定張志超強姦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對其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
2018年2月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128號再審決定書,該院已組成合議庭對張志超強姦、王某超包庇一案再審。
在再審過程中,山東高院發現張志超案存在關鍵證據缺失、作案時間地點存疑、有利證據被隱匿、口供矛盾等諸多疑點。
無客觀證據指向張志超作案
首先,現場痕跡物證未檢驗出張志超DNA,當年案發後,辦案公安對被害人口腔、陰道、血液及案發現場多處血跡進行提取,但是案卷中只有對口腔和部分血跡的鑑定情況,其他鑑材均沒有相關鑑定意見附卷。再審期間,檢察員赴公安物證室,提取了上述物證並向公安部送檢。公安部於2018年7月作出鑑定書,經鑑定上述物證均未檢測出與張志超有關的生物信息。
其次,案發現場裹套屍體的白色編織袋來源不清。案發後,圍繞編織袋的來源,公安調查了張志超宿舍所有學生,並走訪了70多家生產企業,一直沒有查清編織袋來源。
另外,本案的一些關鍵物證如被害人錢包、以及被告人作案時用的鉛筆刀、舊鎖等均未能找到。據現場勘查照片等證據,偵查人員在案發現場還收集到大量物證,如被害人衣物、書本等,但在案證據未顯示,偵查機關對上述證據進行過指紋和血跡鑑定。
張志超供述與證人證言存矛盾
原審判決認定的張志超作案時間為2005年1月10日6時20分許,此時正值臨沭縣第二中學學生集體升國旗、跑早操的時間。張志超的有罪供述中始終稱其作案當天既沒有參加升旗,也沒有參加跑早操,其在當天升旗、跑早操期間作案。但案件再審開庭時,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向法庭提交的張志超4名同班同學均證實,當天早上張志超參加了升旗,據此,張志超不具備原審判決認定的作案時間。
此外,原判認定張志超作案所需時間供證不符。證人證言與張志超有罪供述存在矛盾,收集在案的證人證言,只是證明了案發時張志超出現在案發現場附近的情況,無法證明張志超直接實施犯罪行為。
張志超、王廣超的有罪供述不穩定。經再審查明,張志超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原審階段的供述經歷了從承認犯罪到否認犯罪後,再次承認犯罪的反覆,直至服刑數年後全面翻供。
王廣超雖在原審庭審階段作出有罪供述,但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均有翻供。在張志超申請再審之後,亦全面翻供。張志超、王廣超的有罪供述互相矛盾,包括:如何取得白色編織袋以及何時將白色編織袋帶至現場、是否認識被害人、如何購買兇器等供述不一致,同時兩人供述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之間存在矛盾。
辦案過程存在明顯的瑕疵
在案證據證實,張志超被傳喚到案時間是2005年2月12日1時30分,同日13時30分解除傳喚,2005年2月13日18時被刑事拘留。而張志超第一次訊問筆錄為2005年2月13日8時30分至17時50分在臨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形成,該時間段既非傳喚期間,亦非拘留期間,違反了1996年《刑訴法》的規定。
此外,調查中,對張志超、王廣超訊問的地點不斷變化、對張志超、王廣超訊問過程中沒有家長、監護人或者教師在場等,該案在偵查階段辦案程序方面存在明顯的瑕疵且無法補證。
無罪:十五年沉冤昭雪,當庭釋放
2019年12月5日下午兩點半,張志超案再審在6次延期後開庭。庭審於下午兩點半開始,一直持續到當晚七點。經過4個多小時的審理,出庭的檢察員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方提出疑罪從無。
2020年1月13日上午,山東高院對這起再審案件進行了宣判。
山東高院再審認為,原審據以認定張志超、王廣超犯罪事實的主要依據是兩名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的印證。
但本案無客觀證據指向張志超作案,張志超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張志超、王廣超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疑,認定張志超實施強姦並致死被害人高某,侮辱高某屍體的犯罪行為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故原審認定張志超犯強姦罪、王廣超犯包庇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張志超、王廣超有罪。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懷江、馬玉萍(張志超的父母)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志超、王廣超無罪。
至此,遲到了十五年的「正義」終於來到。
案外:被改變的命運,支離破碎的家庭
張志超原先有一個很幸福的家庭。父親曾在縣裡一家商場任經理,母親也是商場售貨員。
1997年左右,夫妻雙雙下崗。2002年,張志超父親不幸患病。2005年2月12日凌晨,張志超在家中被警方帶走。
「我們當時還瞞著家裡老人,志超爺爺去世時都不知道孫子的事情,只說在外學習不讓回來。」張志超母親馬玉萍對記者說。為此,她也為此背負了巨大家庭壓力。2007年,各種因素之下,夫妻倆離婚。張志超父親回到農村老家,馬玉萍一邊打工,一邊照顧大女兒上學。
「好在女兒在親戚幫助下考上大學,如今在外省工作。」時間一天天過去。2011年,已服刑5年多的張志超主動告訴馬玉萍自己和姦殺案無關,要求幫他請律師。「孩子姥姥知道後,當天就住了院。昏迷半個月後去世了。」
不幸接踵而來,2012年,張志超的父親和奶奶也先後離世。按照老家習俗,張志超本應當回去為父親下葬,但是到最後也只能是他的姐姐去的。
在張志超入獄服刑期間,張志超的四名至親離世,他都沒能見到最後一面。
而馬玉萍為了幫兒子翻罪,8年來,她在臨沂、淄博、濟南、北京之間不知往返了多少次,一次次的申訴與駁回讓她在希望與失望中浮沉,失望過後,她很快重新打起精神開始下一輪奔走。「有時候盼著能有個理由不再喘氣了,活著比死了還不容易。」時常流淚讓馬玉芬早早老花了雙眼,花白的頭髮使她顯得比實際年齡更為滄桑。
這些年,她在飯店洗菜、給人當保姆看孩子,獲得的微薄收入大都用在路費上。其他用度,多靠兄弟姐妹們幫襯。鄰居看她身體不好,還曾資助她兩萬元讓她檢查身體。
未來:無罪之後不想不想帶著恨活下去
張志超在記者採訪時稱,聽到無罪的結果後,他情緒很激動,這麼多年的痛苦通過這兩個字就結束了。
回憶起在獄中的感受,張志超直言,「在獄中每次被人說是強姦犯的時候是自己最不能忍受的,我在裡面學到了很多法律知識,認識到不能去接受不屬於自己的罪名,所以最終選擇申訴」。入獄後,他睡眠一直不好,最近這段時間,他更是整夜整夜的難以入眠。獄中每人都會發到一本日曆本,他每一天都數著過,希望能早日出獄。
張志超在獄中時,母親每個月都要去看他。張志超的母親告訴記者,「他入獄後的每一天自己都過得很困難,但是我們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開庭時也說了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益,我們也有這個計劃,但是目前還沒開始操作。」
張志超服刑期間,他的父親、爺爺、奶奶、姥姥都去世了。他自言,「這麼多年,家裡人都跟著受了很多委屈,之前也恨過,恨過那些傷害過我的人,但是我母親告訴我,不能一直抱著恨活下去,以後生活還會很長,帶著恨會很痛苦,所以都放下了。」
目前,張志超希望先和家人團聚,然後去給老人掃掃墓,還計劃重整自己,學點技術,儘早重新融入這個社會。
附:張志超案件始末梳理圖
2005年
1.10馮亭失蹤
2.11馮亭屍體被發現 張志超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2.26張志超被正式逮捕
2006年
3.6臨沂中院一審判決張志超無期徒刑
2011年
張志超在母親探監時首次喊冤 馬玉萍為兒子走上申訴之路
2012年
3.19臨沂中院駁回申訴
11.12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
2014年
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不予提起抗訴
2015年
山東省檢察院開始複查張志超案
2017年
最高法先後三次通過遠程接訪系統了解該案案情,並正式立案審查
11.16最高法指令山東省高院對張志超案進行再審
2018年
2.8山東省高院組成合議庭對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一案再審
此後2018-2019年間,連續六次對該案延長審限
2019年
12.25山東省高院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2020年
1.13山東省高院對張志超案進行再審宣判,張志超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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