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粵01執1540號
麥志華、陳志明、關婉茹:
本院立案執行張躍申請執行被執行人麥志華、陳志明、關婉茹民間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1執1540號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書、限制消費令。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書內容為: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穗仲字第6859號裁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執行標的:1,125,050元以及執行費13,651元。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本院於2020年3月27日立案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履行義務並申報財產,被執行人陳志明、關婉茹向本院申報了財產情況,但被執行人麥志華沒有向本院報告財產情況。
本院向本轄區內的國土房管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登記情況,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證券、工商、車輛等信息,除了在仲裁過程中,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0113財保229號民事裁定書,保全查封了登記在被執行人陳志明名下位於廣州市荔灣區東漖鎮西塱村裕安圍北約35號宅基地以及查封了登記在被執行人關婉茹名下位於廣州市荔灣區東漖鎮西塱村裕安苑宅基地,凍結了被執行人關婉茹在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的帳戶外,均未能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2020年6月15日,申請執行人張躍與被執行人陳志明、關婉茹一起到庭,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並籤名確認,雙方約定:被執行人陳志明、關婉茹向申請執行人一次性支付案款90萬元,並向本院繳交執行費6,825元,即視為兩被執行人已履行了還款義務,申請執行人收到案款後,向本院出具解除對上述兩被執行人名下房產的查封和銀行帳戶的凍結等全部強制執行措施的申請書,並同意對兩被執行人終結執行;剩餘的20多萬元繼續向被執行人麥志華強制執行。現被執行人陳志明、關婉茹已履行了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已向本院出具了關於解除對兩被執行人名下的上述兩處房產的查封、銀行帳戶的凍結等執行措施以及對被執行人陳志明、關婉茹終結執行的申請書。本院已收到兩被執行人繳交的執行費6,825元。2020年6月19日,本院通知被執行人麥志華到庭做了約談筆錄,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了被執行人麥志華,麥志華表示清楚,沒有異議。
2020年6月15日,本院對被執行人麥志華的住所地進行現場調查,因被執行人已搬遷,無法查找,本院已在現場做了調查筆錄及拍照附卷。
2020年6月15日,本院對被執行人麥志華採取了限制消費措施。
2020年6月15日,本院再次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仍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2020年6月15日,本院通知申請執行人到庭做約談筆錄,將本案採取的執行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後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表示,其與被執行人陳志明、關婉茹達成了執行和解並履行完畢,同意對兩被執行人終結執行,但被執行人麥志華尚未履行剩餘的還款義務,需要對被執行人麥志華繼續執行,鑑於暫未發現被執行人麥志華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故同意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
本院認為,鑑於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陳志明、關婉茹達成了執行和解並履行完畢,同意對兩被執行人終結執行,但被執行人麥志華尚未履行剩餘的還款義務,需要對被執行人麥志華繼續執行,鑑於暫未發現被執行人麥志華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故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本院(2020)粵01執1540號案的被執行人麥志華終結本次執行,對被執行人陳志明、關婉茹終結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麥志華仍負有繼續履行還款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麥志華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限制消費令內容為: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6859號仲裁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麥志華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本院決定對其採取以下限制消費措施:
被執行人麥志華(身份證號碼:440107196906230638)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本院將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本院將追究其刑事責任。社會公眾發現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有違反本限制消費令行為的,可向本院舉報電話020-83211139進行舉報。
本限制消費令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至債務全部履行完畢時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