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7 18: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作者簡介:
楊曉軍,男,漢族,中共黨員,1967年出生,1988年參加工作,一級法官。
行政協議與民事合同的區別
民事合同是平等主體間處分權利義務的協議,強調平等和意思自治。行政協議雖從民事合同演變而來,但區別很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規定,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於行政協議。歸納起來,行政協議與民事合同的主要區別是:
一、當事人的地位是否平等
民事合同的當事人間地位平等,一方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另一方,而行政協議的當事人處於不完全平等地位。行政機關作為行政協議一方,在行政協議中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可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單方享有對協議履行中的監督、指揮、變更、解除權。
二、協議籤訂目的不同
當事人籤訂民事合同處分自身權利義務,行政機關籤訂行政協議為了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當然,不是行政機關籤訂的所有協議都是行政協議,行政機關也可籤訂民事合同,行政機關籤訂的民事合同不屬於行政協議,在民事合同語境下,行政機關這一主體權利義務與一般民事主體沒有區別。
三、審查對象和範圍不同
因民事合同履行出現的爭議,司法機關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審查爭議事實,而行政協議中司法機關審查不受訴訟請求限制,不止審查訴訟請求中提到的內容,還要對整個行政協議行為進行全面地合法性審查,包括行政機關籤訂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法規授權,行政機關不履行協議、變更協議內容或者解除協議是否依據相應的程序、程序是否合法,不履行協議、變更或解除協議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有無濫用職權或者不當行為等。這裡面要注意的是,行政機關不履行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協議行為與行政協議內容之間的關係。如果不履行或變更、解除協議的行為依據的行政協議內容違法,那麼不履行、變更或解除協議行為當然違法,如果協議約定合法,但不履行、變更或解除協議行為不符合約定,不履行、變更或解除協議行為違法。
四、適用法律依據順序不同
行政協議因是行政機關為公共利益或者實現行政管理而訂立的,在適用法律法規時應當優先適用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之後再適用民事法律規範。如招投標領域,行政機關作為採購人與供應商在合同中約定,違反誠信的,扣除誠信保證金。而招投標法規定,騙取中標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與供應商籤訂的合同中扣除誠信保證金的約定違反法律規定,應被撤銷,行政機關應當對供應商進行行政處罰。
總之,行政協議是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後,才將其正式納入法律規範。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情況複雜,與民事合同有交叉之處。區分行政協議和民事合同將有助於更好的審理好這類案件,使每一個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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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我學《民法典》之法官講法(十八)行政協議與民事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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