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2020奧運會延期一年」決策之後,國際社會出現了多種不同聲音,國際奧委會在其後的全球記者群訪中回答了眾多問題。其中一個最尖銳的問題是:國際奧委會為何不遵守現行最新的《奧林匹克憲章》中關於東京奧運會必須在2020年舉辦的規定?國際奧委會奧運會部執行主任杜比的回答沒能依照《奧林匹克憲章》的具體條款作答,只是籠統地說保持奧運會的舉辦是國際奧林匹克大家庭的使命,只要舉辦奧運會就符合《奧林匹克憲章》。但對照當時最新的2019年6月生效的《奧林匹克憲章》和目前最新的2020年7月生效的《奧林匹克憲章》(以下簡稱《憲章》)具體條款看,杜比的回答顯然難以經得起推敲。具體而言,有如下幾方面:
第一,「違反」了《奧林匹克憲章》關於「國際奧委會使命和角色」的規定。《憲章》第一章第二條「國際奧委會的使命和角色」的第三款為確保奧運會「有規律」舉辦。最新《憲章》第一章第六條「奧運會」的附則中對「有規律」作出解釋為:
a. 一個奧林匹克周期是指連續4個曆法年度的時間,起始於第一年的1月1日,結束於第四年的12月31日。
b. 奧林匹克周期從1896年在雅典舉行的第1屆奧林匹克運動會起連續計算。第二十九個奧林匹克周期始於2008年1月1日。
第五章下的總第32條「奧運會的舉辦」這樣規定:
a. 奧林匹克運動會在奧林匹克周期的第一年舉行,奧林匹克冬季運動會在奧林匹克周期的第三年舉行。
…
c. 舉行奧運會的日期由國際奧委會執委會決定。
依據《憲章》東京2020年奧運會必須在2020年舉辦,舉辦最遲時間是2020年12月31日。《奧林匹克憲章》中所謂執委會決定的日期也必須在這個幅度內,不可跨越到下一年。
第二,「違反」了關於「主辦城市之主辦權」的相關規定。2018年10月9日生效的《奧林匹克憲章》第32條「奧運會的舉辦」,共包括5款,其中第4款是:「奧運會如在應舉行的那一年沒有舉行,即取消主辦城市的主辦權,但不損害國際奧委會任何其他權利。」
從目前公開發布的信息和已經在2020年7月生效的最新版《奧林匹克憲章》看,國際奧委會並沒有召開過修改《奧林匹克憲章》的全會,甚至決策以後到2020年7月生效的《奧林匹克憲章》也沒有修改奧運會舉辦規則的有關條款,因此將東京2020年奧運會推遲到2021年涉嫌違背《奧林匹克憲章》的有關規定。換句話說,《奧林匹克憲章》規定了奧運會舉辦時間,沒有修改《憲章》就改變奧運會舉辦時間,也可看成是一種自我犯規。
如上所述,從遵循奧運會的奧林匹亞德周期舉辦傳統和《奧林匹克憲章》規定的角度看,東京奧運會如果能在2020年底舉辦是理想的,推遲到2021年則涉嫌違反傳統和違背《奧林匹克憲章》。國際奧委會為了實現自我解釋的自洽,沒有得到來不及修改的2019年版《奧林匹克憲章》的支持,而2020年7月修改生效的《奧林匹克憲章》也沒有調整有關奧運會舉辦的規定。國際奧委會的這一至少表面上自我違規的做法,留給我們更多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