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網站2020年5月19日消息,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關於北京億能量國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京興 市監 工罰 〔 2020 〕 5459 號
當事人: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北京億能量國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 91110115317943664B
住所(住址): 北京市大興區興華路202號4層403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張磊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110224198604075219
聯繫電話: 13241960988其他聯繫方式:
聯繫地址: 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觀音寺8樓1單元502號
經查,北京億能量國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其位於北京市大興區興華路202號4層403的經營場所內開展健身服務經營活動。當事人經營期間,消費者辦理了會員卡,以預付費的形式接受當事人提供的健身服務。2019年8月1日,當事人關閉了經營場所,後在門上張貼「暫停營業」的告示,告知消費者會員卡順延3周、退卡的可憑合同於2019年8月23日到店辦理退費。2019年8月23日,當事人未能開門經營,也沒有為要求退卡的消費者辦理退費。截止2019年10月21日,當事人仍然未開門營業,未以其他形式向消費者告知情況或約定退款事宜。2019年10月27日,執法人員以郵寄形式分別向當事人的股東張磊(法定代表人)送達了《詢問通知書》以及《督促解決消費者投訴通知書》,向當事人的股東董屹(監事)、朱鈺翔、謝航、劉素芳送達了《督促解決消費者投訴通知書》。2019年11月5日,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張磊到所接受詢問。期間,張磊表示,公司經營系統由股東謝航掌握,公司停業期間,其並未聯繫上謝航,謝航也並未協助其處理消費糾紛,其對於公司的會員整體數量以及應向消費者退款但未進行退款的金額並不清楚。因無法查證當事人的會員數量以及應向消費者退款但未進行退款的金額,當事人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北京億能量國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 ,證明 北京億能量國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主體資質;
2. 張磊身份證複印件,證明張磊身份;
3.張磊詢問筆錄,證明北京億能量國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能給消費者退款的事實;
4.商場負責人詢問筆錄,證明北京億能量國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能給消費者退款的事實;
5.現場檢查照片和現場筆錄,證明北京億能量國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23日關門停業,以及未能給消費者退款的事實;
6. EMS郵寄單據,證明 執法人員郵寄送達《詢問通知書》、《督促解決消費者投訴通知書》的事實;
7. 投訴舉報單,證明消費者充值情況,以及北京億能量國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能給消費者退款的事實。
我局於2020年04月1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並可要求舉行聽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併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二)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的規定,屬於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退還服務費用行為。
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因當事人違法所得無法計算,且當事人行為已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5000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交至就近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三)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對上述行為的處罰決定,可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達,一份歸檔, 一份辦案單位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