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道歉有用,還要法律做什麼?12月20日,江西九江。一名義工路遇一名92歲老人暈倒,上前將其扶起,後來被告知涉嫌交通肇事逃逸。還好有監控還原真相!交警責令老人家屬道歉。
做好事反被誣陷的怪象屢屢發生!以至老人跌倒無人敢扶。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害怕被訛!道德如此淪陷實在讓人揪心。很多人都提出該用法律來制裁訛人者。那麼,就像這個新聞一樣的訛人行為到底違不違法?我們來分析一下。
從理論上說,嚴重的訛人行為涉嫌刑事犯罪,但是對於訛人定罪基本上是奢望。反正筆者從未見到過這種刑事案件。我們不管犯罪問題,只看訛人有無可能構成治安違法。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訛人,是指把沒的說成有的,白的說成黑的,通過污衊他人,損害他人名譽,使他人產生壓力而被迫給予錢財了卻是非。訛人明顯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如果還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又是誣告陷害。
也即是說,訛人,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層面是完全可以進行治安處罰的!
很多訛人的都是老人,《治安處罰法》第21條規定,70周歲以上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也即,罰款可以,一旦涉及拘留,可以開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卻不能執行拘留。
但是,對未滿70歲的老人或者家屬訛人的,完全可以進行治安處罰,只要證據確鑿,沒有任何障礙。
這種扶老人被訛的新聞筆者真的是經常看到,但是訛人者被處罰的新聞貌似筆者以前只發現一個而已,好像是四川的。這還是筆者特意留意這種新聞才發現一個。太少了!既然我們法律可以對訛人者進行處罰,如果證據確鑿,並且情節稍微嚴重一點的,希望執法部門不要手軟,依法該處罰就處罰嘛!依法辦事老百姓不會說什麼的。如果有地方真的有公安機關處罰訛人者,我相信一定會得到老百姓贊同、支持或者表揚。
我始終覺得依法懲處訛人者是一種正能量,我們真的太需要這種正能量了。大量的訛人事件表明,治理扶老人被訛現象僅僅依靠道德手段明顯是不夠的,必須採取法律手段,使訛人者得到應有的懲罰,同時對於這種正面案例加強輿論宣傳。如此才能形成示範效應,警醒那些潛在的訛人者們,使他畏懼法律懲處而不敢訛人,進而扭轉社會不良風氣。
在大量的訛人事件發生後,很多人面對跌倒的老人還是會扶,就像新聞中的這名義工。可說他扶人毫不猶豫,為他樂於助人、勇於扶人的精神瘋狂點讚。這說明我們不缺少好人。只是擔心做好事沒好報。我們不能讓好人做好事被訛上,讓他寒心。對訛人者,法律不該沉默。
真心覺得,對訛人者僅要求道歉是不夠的。如果道歉有用,還要法律做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