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已經廢止的法律文件還有效嗎?
——對全國人大法工委曲楠同志講話交換意見之四
2019年10月在杭州召開合憲性視野下的備案審查研討會上,曲楠同志舉例說明合憲性審查標準。我們的一位朋友在看過曲楠同志「舉一個例子」「這個研究意見適用政治性審查標準的一個鮮活事例」等內容後,感到十分熟悉。因為曲楠同志談到:「前些年備案審查室陸續收到一些公民來信」,而我們的朋友是在2018年2月曾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寫過對司法解釋性文件進行合憲性審查的建議書。其審查事項為:建議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合憲性審查的建議書。當然這僅是「收到一些公民來信」中的一封。下邊是我們這位朋友的敘述。
我們這位朋友首先說明2018年給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一封建議書,僅僅是對高法(1992)38號的合法性審查的建議書,並沒有提出對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做出的《關於國家經租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覆》進行審查。這是因為在寫這封建議書時,早已見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予以廢止的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七批)序號1: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覆》。1964年9月18日(64)法研字第80號。
廢止理由:情況已變化,不再適用。既然在2008年12月24日起已經廢止,卻又在事隔十年以後的2019年10月的研討會上表述:「我們研究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批覆明確,經租房屋不允許業主家庭繼承,通知明確歷史遺留的經租房糾紛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不能把它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在這次會議的這種場合、這樣的表述,在不將這些規定或政策的前後時間及順序表達清楚的情況下枉下結論,按行政訴訟法當屬於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事實存在,而且還會引起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對公正司法的誤解。
在這份「舉一個例子」的論壇摘要中,我們沒有見到對法發(1992)38號進行合憲性審查的釋明。其理由是強調了「這個研究意見適用政治性審查標準的一個鮮活事例」說明研究意見適用政治性審查標準是「合法、正確」的態度。
在第六個國家憲法日之際,新華社《學習進行時》梳理了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十論。在堅持加強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堅持處理好全面依法治國的辯證關係等方面,明確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辯證關係:「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必須堅持實現黨領導立法」;「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形成法律,通過法律保障黨的政策有效實施,確保全面依法治國正確方向。」這是因為「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的意願的統一體現」;是因為「黨和法、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是高度統一的。
筆者真誠希望按習近平總書記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義思想,「領導幹部必須帶頭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紀守法、捍衛法治,厲行法治、依法辦事」,「以實際行動帶動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先行依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部署認真「開展涉及產權保護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國辦發(2018)29號]「要確保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應改盡改、應廢盡廢、使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到位。」早日專項解決歷史遺留的,因物權的歸屬,因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單方違反憲法並超越職權,以規範性文件提出的「已經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屬於國家所有」所產生的爭議依法合理解決。真正實現依法有效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權,增強人民群眾財產財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