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嚴無限地凌駕於一切價值之上
人的尊嚴即人的內在價值
傳統上,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被認為是道德的核心。哲學家使用許多術語來指代這種價值。某物的內在價值被認為是該物具備「本身自有」(in itself)或「出於自身的緣故」(for its own sake)或「依其本性」(in its own right)的價值,其「就是如此」(as such)。
當我們說某物是有價值的,意味著兩種情況:其一,某物因他物而具有價值,他物以某種方式與此物相關,此即外在價值(extrinsic value),也叫工具價值(instrumental value);其二,某物出於其自身是有價值的,此即內在價值。也許最容易通過例證來了解其間的區別。
假設有人問你在他人亟需時幫助他們是否有益,你會回答:「是的,當然。」如果這個人繼續問,為什麼以這種方式行事是好的,你也許會說,那是因為滿足他人的需要是件好事。如果隨後被問到滿足人們的需要為什麼很好,那麼你可能感到困惑,會脫口而出:「就是那樣的呀。」或者,你可能會解釋說,滿足人們的需要之所以是一件好事,是因為這會讓他們感到快樂。然而你的對話者依然窮追不捨:「讓別人快樂,為什麼就是好的?」此時你也許終於失去了耐心:「讓人們感到快樂就是好」,從而徹底結束這一對話。或者,也許你是個好脾氣的人,會再次想法解釋,然而在某個時候,你必須結束這些問題,不是因為你已經厭倦了,而是由於你發現,如果善來自於其他事物,其他事物的善又來自於第三事物,依此類推,一定要達到一個點,即達到某種並非衍生自他物的善,而是其依照自身就是善——這個善是清單中所有在其他事物中發現的善的源泉,那些善都因為這個善而得到解釋。
內在的善如同水波的核心,外在的善都由它發散衍生。
在這一點上,你獲得的就是內在的善。與內在的善相比,外在的善是衍生的:它是好的,不是出自本身,而是出於某種有益的並且以某種方式與之相關的事物。因此,內在價值相比外在價值具有一定的優先權。出於這個原因,哲學家們格外關注內在價值。
如果著眼於內在價值,就會激發一個問題:人們所珍視的這樣的價值包括什麼?最明顯的是快樂和幸福(pleasure and happiness)。人們珍視許多事物,例如財富、健康、美麗、友誼、教育、工作,以及房屋、汽車、電器等物質財產,但其實佔有這些東西,是因為人們認為其會給自己帶來快樂和幸福。接下來,再去問人們為什麼想要快樂和幸福,似乎很有意義。然而亞裡斯多德和密爾都指出,問一個人為什麼想要幸福,是沒有意義的。
尊嚴無價
許多哲學家認為內在價值對於各種道德判斷至關重要。例如,一項行為在道德上是對還是錯,至少部分地與一個人可以從事的行為的後果的內在價值相關。而且,如果像通常認為的那樣,一個人的道德責任是某人所作所為的對與錯的某種作用,那麼內在價值似乎也與對責任的判斷有關。如果正義得到實現是善的,而正義無法實現是惡的,那麼道德正義的判斷也必須考量內在價值。最後,通常認為,關於美德與惡習的判斷會導向內在價值問題。當我們說美德是好的,惡習是壞的,它們都會以與內在價值密切相關的方式出現。
用康德的術語,具有內在價值的對象可以被視為擁有自身的目的(end-in-itself)。這種價值的存在不依賴於另一個「目的」,這種價值沒有其他「等價物」可與之匹配。在《道德形上學原理》中,康德說得斬釘截鐵:「目的王國中的一切,或者有價值,或者有尊嚴。一個有價值的東西能被其他東西所替代,這是等價;與此相反,超越於一切價值之上,沒有等價物可替代,才是尊嚴。」 「和人們的普遍愛好以及需要有關的東西,具有市場價值;不以需要為前提,而與某種情趣相適應,滿足我們趣味的無目的活動的東西,具有欣賞價值;只有那些構成事物作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條件的東西,不但具有相對價值,而且具有尊嚴。」(康德:《道德形上學原理》,苗力田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7頁)
康德 《道德形上學原理》
其實,苗譯中的「價值」,更準確地說,是指「價格」。也就是說,凡是有價格的東西都可以被與其相等價的東西所取代;與之迥異的是,超越了價格、沒有等價物的尊嚴,可以被界定為一種特殊的、內在的、最高的價值,它不同於滿足人們各種偏好和需要的市場價格,也不同於不以一種需要為前提、但卻合乎某種無目的的嬉戲趣味的情感價格,因為這兩種價格均可以用等價物來加以衡量和替代,且從屬於一個更高的目的。「尊嚴」因構成最終目的而成為最高價值,具備不可替代性和內在性,所以我們才會說「尊嚴是無價的」。
人為什麼會有尊嚴
那麼,人為什麼會有尊嚴呢?首先是因為人有理性,「唯獨有理性的東西有能力按照規律的觀念,也就是按照原則而行動,或者說,具有意志」(康德:《道德形上學原理》,苗力田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63頁)。其次,因為只有人才能成為「自律的立法者」,內在價值指的就是一個自律的立法者以自己的法則為目的。道德也由此誕生,所謂道德,即是這樣一個條件,在此條件下,一個理性的人就是他自身的目的,因為唯有如此才可以成為目的王國中的立法成員。
苗力田先生為《道德形上學原理》一書所作代序的題目是《德性就是力量——從自主到自律》,認為康德在論證了人的自主、自由,確立了主體性原則之後,並沒有停下腳步,而是進一步從道德自律來強化對「人性尊嚴」的論證。所謂「自律」,就是自己立法自己守法。當其他存在受制於規律的盲目支配之時,「人卻更積極地與將他束縛於其本性的野蠻之中的障礙作鬥爭,來建立自己人類的尊嚴」(康德:《實用人類學》,鄧曉芒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65頁)。「也就是說,人類雖然也會受到來自欲望、偏好、追求幸福,甚至是野蠻的動機支配,但人的偉大之處正在於他能夠以理性戰勝欲望和享樂,能夠為行為確立道德原則,並約束自己去遵從道德原則,這就是人的『自律性』。」(韓躍紅:《生命倫理學中人的尊嚴》)
康德 《實用人類學》
所謂「責任」,就是依從可以普遍化的道德原則「而行動的實踐必然性」,即「出於約束性的行為客觀必然性」(康德《道德形上學原理》,苗力田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7頁)。「責任」是康德倫理學的基本概念。一種出於責任的行為的道德價值並不來自期望的效果,而來自一種形式原則,即為責任而責任,不管責任是什麼。人活於世,都要承擔與自身角色相應的責任,因而也就要同上述欲望、偏好、野蠻的動機等等搏鬥,避免受其支配,以至於從根本上「敗壞」責任,「使它失去尊嚴」(康德:《道德形上學原理》,苗力田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5頁)。「自律性就是人和任何理性本性的尊嚴的根據」 (康德:《道德形上學原理》,苗力田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9頁),而「純粹的責任觀念在對自身尊嚴的意識中鄙視那些來自經驗的動機,並逐漸成為它們的主宰」(康德:《道德形上學原理》,苗力田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5頁)。由此來看,惟有「自律」和「責任」才能使人獨享尊嚴。
康德在述及尊嚴時,非常強調人人參與立法這一前提,並把自立法作為自守法的前置條件。人人參與立法才能達成「普遍立法」,意指所立之法是人人都贊同、人人都能遵從的道德法則。如果「立法」過程不是人人參與,而只是少數人的獨斷,那麼大多數人的目的、意志就被排除在道德法則之外,此時的道德於他們而言就不再是「自律」而是「他律」,其行為就不再以自身為目的,而是被迫服膺於他人的意志,這樣必然喪失做人的尊嚴。所以,「唯有立法者自身才具有尊嚴,具有無條件、不可比擬的價值,只有它才配得上有理性東西在稱頌它時所用的尊重這個詞」(康德:《道德形上學原理》,苗力田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7頁)
不僅如此,「人的尊嚴」還延伸出人與人之間相互承認、相互尊重其最高價值的道德要求,康德是這樣表述的:「我對別人懷有的,或者一個他人能夠要求於我的敬重,就是對其他人身上的一種尊嚴的承認,亦即對一種無價的、沒有可以用價值評估的客體與之交換的等價物的價值的承認。」(《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662頁)
《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譯
最後,康德得出結論:「只有道德以及與道德相適應的人性,才是具有尊嚴的東西」(康德:《道德形上學原理》,苗力田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8頁)。尊嚴「無限地凌駕於一切價值之上,這價值若妄想與它相比較,總難免玷辱它的聖潔」(康德:《道德形上學原理》,苗力田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8頁)
以此來看,我們或許可以說,在企業中奉行「人是目的」的價值觀,首先要把市場價格、情感價格和內在價值區分開來。工作中的技能與勤奮有其市場價格;豐富的想像和遊戲趣味有其情感價格;但是對諾言的堅守和有原則的(而不是本能的)善意,則具有內在的價值。
康德告訴我們說,真正的道德行為具有內在的價值。他會說,一個有理性的人根據責任感而表現出良好行為的宇宙,比沒有這種情況發生的宇宙在本質上要好。 「人是目的」作為企業價值觀,就是要把企業塑造為一個人人立法、人人盡責並表現出良好行為的微觀宇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