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條件的給予補償
被徵收房屋符合以下條件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一)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合法批建手續的;
(二)沒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合法批建手續,經區人民政府集體研究認定應當給予補償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相關認定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有關批准文書中註明因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
(二)拆舊建新房屋的批准文書中,明確要求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
(三)被認定為違法建(構)築物。
區人民政府對徵收補償調查認定和報送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不得在編制和報送徵收補償安置概算時,將不予補償的房屋或建(構)築物納入概算。
2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
徵收住宅類房屋的,被徵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面積和應安置面積相等部分不核算差價。安置房面積小於應安置面積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價結算。安置房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超過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價結算;超過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價的1.2倍結算;超出應安置面積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價的1.5倍結算。被徵收人超出應安置面積選取單套安置房的,只能選取超出應安置面積最小值的安置房戶型。選取多套安置房的,合計面積不得超過應安置面積的10%,最大不超過30平方米,且按合計面積的超出部分結算。
3
補助獎勵
被徵收住宅房屋未經批准自行改變房屋用途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應當按照住宅房屋給予徵收補償,原則上不予提供商業用房安置。但本辦法公布前住宅已作為商業門面使用且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的,對其底層房屋實際用於經營的部分可以對被徵收人給予適當補助,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籤訂協議並搬遷騰空的,補助標準為1500元/平方米。
住宅類房屋的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房,自行安排臨時安置的,按照選擇的產權調換面積(最大不超過應安置面積)給予25元/平方米/月,每戶最低不低於1000元/月的臨時安置補助。
搬遷補助費按應安置面積22元/平方米一次性計算支付(含兩次搬遷),每戶不足500元的,補足至500元。
因徵收非住宅類房屋(以權屬證書記載為準)造成停產、停業的,一次性給予12個月的補助。補助的標準為:營業鋪面按照該鋪面評估價的1%/月給予補助;生產用房按照該用房評估價的0.8%/月給予補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照該用房評估價的0.6%/月給予補助。
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籤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房屋(含空地)的,給予每戶2萬元的獎勵;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選擇的產權調換面積(最大不超過應安置面積)給予70元/平方米的安置房產權登記補助。
◇ END ◇
來源:海南特區報
封面圖來源:記者 張茂 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