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爆破致娃娃魚養殖企業損失是一起典型的環境噪聲汙染侵權案件,有三點值得大家關注。
判決:為何《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不能被直接適用?
理論上,該案首先違反的是《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但遺憾的是並不能被直接適用。原因在於現行《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汙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這一噪聲汙染的界定方式將該法的保護範圍僅限於人身。同樣,如果有損失也僅限於人身方面損失。
為解決噪聲汙染造成的財產損害情形,本案法官拋開了「環境噪聲汙染」這一狹隘概念,把環境噪聲汙染置於環境侵權這一更大概念之下,適用一般環境侵權原理來判決案件,這顯然是正確和合理的。
但這是建立在法官自身主觀能動性之上的個體行為,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也增加了案件當事人的訴訟難度。為此,將噪聲汙染造成財產損害情形納入《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制範圍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
6年結案:有權威、有資質部門(或單位)的認定很關鍵
從案件進程可看出,原告再次起訴內容還是當年起訴內容的延續,只是當時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理由是「未提供有權威的或相應資質的機構作出科學客觀的評估」。
而第二次受理時,法院決定對現存200餘尾種鯢性腺發育受損是否與爆破施工造成的損害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及損失數額再次進行鑑定,並得出2226083元的損失額。
梳理可看出,本案的關鍵點在於是否有權威、有資質的部門(或單位)來認定因果關係及確定損害數額。因此我建議,未來可根據社會需要,制定政策引導培育一批具有實力和公信力的環境汙染侵權鑑定機構,其名錄由公共平臺向社會公開,避免案件曠日持久,甚至發展為信訪案件。
建議:將噪聲汙染企業(或個人)納入強制責任保險體系
本案中被告為國有控股大型企業,不存在無能力支付賠償損失款的問題。
但現實中存在很多中小企業、甚至是個體經營者承包項目後,因施工作業中存在噪聲汙染導致他人財產損失,但由於自身財力有限無法償還跑路或破產,最終受害者不能拿到賠償。
2013年2月21日,原環境保護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在涉重金屬企業和石油化工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推進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據悉,目前我國已在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了相關試點工作。
當前,噪聲汙染投訴居高不下,呈上升趨勢。本人認為,可考慮將噪聲汙染企業(或個人)納入該保險體系之中,針對噪聲汙染高風險行業開發保險產品,排除相關企業的後顧之憂,也能給予受害人及時賠償,減少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