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口中所說的「版權條例」草案,指的就是最近引起些小風波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這份界定及保護版權人及其使用者權利的條例,又被個別激進人士運用張冠李戴的宣傳手法,把其與《基本法》中與國家安全的「23條」聯繫起來,稱其為「網絡23條」,並在網絡上大範圍流傳。讓人驚訝的是,不少傳統媒體以亦在其網站文章標題中,赫然錯誤寫著「網絡23條」以代替版權條例草案的名稱。
一時間,讓網絡民眾沸沸揚揚,一些唯恐不亂者,紛紛罵道:我翻唱歌曲也要坐監(坐牢)?截圖也要坐監?分享鏈接也要坐監?改歌改圖也要坐監?後來怒火還燃至特首分享給大家的一首翻唱的《喜歡你》,仿佛這份條例要是通過了,自己就要失去人身自由了。但事實呢?
昨日,原定在立法會恢復二讀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因立法會議員不足而流會。一批激進「本土派」、「傘兵」及網民組織曾要求反對派議員以拉布方式阻延草案表決通過,並呼籲反對者昨日到立法會大樓外抗議,似乎原本會有千人到場。結果因為反對派議員拉布而導致流會,這些人就又決定將抗議活動順延至下周三。
立法會會議流會
我建議這些一頭熱的人先去看看這份條例:
通過政府官網對於草案的簡介,可以了解到重點有三點建議:
一是會拓寬現行法例下的版權豁免範圍,其中包括三項針對網絡使用者的三項新增豁免,包括:
(一) 以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為目的;
(二) 以評論時事為目的;和
(三) 引用(如摘錄版權作品以提供資料及說明理據,方便對話溝通,例子包括截圖)。
二是澄清《版權條例》現時的損害性分發和擬議的損害性傳播罪行的刑事責任。法例會訂明,法庭會考慮個案的整體情況,特別在經濟損害方面,顧及侵權物品有否取代原作品。
三是安全港建議,讓網絡使用者在被指控侵權時,提出異議通知,陳述為何他們的作品不應被聯線服務提供者和版權擁有人移除。
仔細一看,如果不是零多多的理解問題,那條例草案似乎是要擴大網絡使用者豁免範圍,對涉及有經濟損害的侵權行為擬議刑事責任,以及有一個安全港讓使用者被控侵權時還可以提出異議。
為什麼多了豁免 香港人更憤怒?
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發言人阿靈就批評,有關草案豁免範圍並不足夠,總會有某些類型的創作不被納入豁免條款;她認為要引入「開放式豁免」,只要是非牟利或非商業創作,以及無傷害原作的版權利益,便不需負刑責。
其實,對於阿靈以上那段話,零多多以特首的一曲「喜歡你」視頻舉例,認為此視頻可列入「模仿」的豁免標準;再者,此片段並無實際經濟收入或損害原版權者利益,刑責釐定無從說起;最後,是否要提出告訴的,應該是版權者的決定,畢竟你能在Youtube翻唱,不是因為生而有這個權利,而是youtube與版權商簽訂了相關協議。所以你在借用他人東西的時候,也許可以不用那麼咄咄逼人。這種行為看起來就像「你的東西,憑什麼不讓我改?不讓我用?」
而在如今網絡世界中,智慧財產權保護更難界定。通過改編作品獲取訂閱人氣,通過人氣又收穫了多少廣告經濟收入,太難釐清,因此針對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例如何修改制定,更難有定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紐西蘭、加拿大和澳洲,並沒有採用美式公平使用的「開放式豁免」。
香港人似乎陷入了一定要一步到位的死循環裡,寧願不要,也不要不「完整」的進步。
版權條例為什麼要修訂?
早在2013年,部分美國版權擁有人協會聲稱香港的現有版權法例未能在數碼環境中提供足夠版權保護,因此建議美國貿易代表把香港列入《特別301法案報告》中「值得特別關注」名單和「監察名單」內,香港的版權條例落後狀況受到國際關注。
而對於網絡使用者,若然這次法案不通過,條例新增豁免範圍內的作品,在版權所有人提出告訴的時候,被告網絡使用者並無法因此得到明文保障。
莫把版權條例修訂變為政治運動
不知道那些引起恐慌的質問從何而來,零多多放上政府製作的懶人包「真相與真實」,對所有網民們擔心的到底坐不坐牢的問題,一個個做了解釋。
在此真心希望,這些決意去抗議的人,要議員拉布的人,自己去看看法例草案是怎麼寫的。而且,立法會並非只為一個版權條例而轉,拉布的議員,浪費了香港多少時間、人力和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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