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能君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九部主任,重慶市檢察業務專家,長期從事檢察實務工作,勤於實務研究,曾發表專著《檢察業務管理實務》。
檢察聽證是一項涉及檢察各項職能,影響及於內外而意義深遠的工作,是化解社會矛盾、落實司法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檢察官作為聽證會的組織者和案件承辦人,對聽證活動的質效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部分檢察官對於傳統辦案模式駕輕就熟,但對於組織公開聽證,將辦案置於第三方評議和社會公眾監督存在畏難情緒,把握聽證會的節奏和駕馭能力不足,亟須提升聽證工作能力。
聽證前要深度解析,找準癥結找準病根才能開出良方。化解矛盾首先要找準案件的癥結,這就要求檢察官在聽證前要著力解析案件、解析當事人、解析聽證員,對案件「把準脈」。
解析案件「脈搏」,把準聽證重點。檢察官要深度解析案件、吃透案情,走訪原辦案單位聽取意見,掌握案件爭議焦點,明確聽證重點。比如,對於案件重大複雜疑難的,明確聽證要側重對涉案事實和證據進行陳述、示證和辯論;對於申訴人存在重大誤解的,要側重於公開示證;對於適用法律有爭議的疑難案件,要側重於公開論證;對於需要向當事人答疑解惑的,要側重於做好解釋說明和思想疏導工作。
解析當事人「脈搏」,把準當事人訴求。當事人是案件處理的相對人、聽證會的重要參加者,當事人的切身感受直接影響聽證的質效,讓當事人可觸可感可見司法公正是解決問題和化解矛盾的關鍵,也是聽證的重要任務。聽證會前,檢察官要與當事人深入溝通、聽取意見,解析案件背後的端倪和當事人的思想「脈搏」,針對性做好工作。比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有異議的,可以邀請原案偵查員、辦案檢察官、鑑定人等參加聽證,以查明事實;當事人對於行政爭議不服的,可以邀請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聽證,順暢「官民」面對面溝通,更有效地緩解當事人情緒,促進矛盾化解。
解析聽證員「脈搏」,把準聽證員邀請範圍。聽證員與案件無利害關係,作為檢察機關的「外腦」受邀參加聽證會,是聽證活動的「獨立第三方」,具有超脫的地位和獨特的作用。在當前各地普遍建立的聽證員人才庫中,聽證員來源非常廣泛,職業和專業跨度非常大,檢察官要注重把準聽證員的知識領域「脈搏」,結合案情和聽證擬解決的問題,有針對性邀請聽證員,使聽證員的廣泛性、中立性與案件聽證的需要相銜接。比如,對涉及一些專業知識的疑難案件,邀請相關領域專家作為聽證員的說服力更強;對需要解開當事人心結的申訴案件,邀請群眾工作能力強的社區幹部、心理學家作為聽證員溝通效果更好。檢察官更要注重與聽證員充分溝通,讓聽證員了解案件為什麼要聽證、聽證什麼、怎麼聽證,才能有的放矢參加聽證。
聽證時要著力解惑,開出良方聽證,是多方參與的大平臺,檢察官、聽證員、當事人以及其他參加人角色不同,都不可或缺,任何一方不給力,聽證的效果就會打折扣。因此,檢察官作為主持人扮演者有著至關重要的角色,要以高超的現場把控能力統籌各方會診案件,開出化解良方,幫助當事人解法結、化心結、系情結。
解法結以紓民惑。檢察官要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圍繞案件證據開示、適用爭議等問題主持聽證,讓各方意見得到有序充分的表達,不偏題、不拖沓。注重保障當事人的申辯、質證等權利,通過平等交流、示證質證和辯論,有效表達自身訴求,維護自身權益;注重發揮辦案人員等聽證參加人員「證」的作用,引導多維度展示與聽證爭議焦點密切相關的證據。比如,針對申訴人在原案處理中被冒名頂替的情況,可引導辦案人員就指紋鑑定意見、DNA鑑定意見、原審被告人調查筆錄等製作PPT並進行現場演示播放;針對申訴人傷口形成是他人用刀劃傷還是自傷的爭議焦點,可邀請原案鑑定人出席聽證會,引導其解釋說明鑑定的過程、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鑑定的結論、依據和理由等。檢察官主持聽證還要注重引導辦案人員等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闡釋案件處理的法理和依據,使當事人準確理解案件定性和涉及的法律關係,消除疑慮,解開法結。
化心結以解民怨。在解開當事人法結的同時,還要注重針對性地開展心理疏導,解開當事人的心結。聽證會上,要儘可能讓當事人訴求得到表達、情緒得到釋放,營造公開公正的聽證氛圍。當事人的年齡層次、文化程度、性格特點各不相同,對案件的認知和心結也千差萬別,要根據案件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特點,通過邀請心理專家進行心理疏導、加強當事雙方矛盾調解等方式,解開當事人的心結。注意充分發揮聽證員會診案件、釋法說理的作用,聽證員作為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較之檢察官的釋法說理、勸慰安撫更容易被當事人接受,要注重引導聽證員根據案件事實、證據、法律規定以及社會情理、生活經驗,多角度、客觀中立地發表對案件處理的意見,使當事人感受到更為全面、立體、生動的釋法說理,增強說服力。
系情結以暖民心。要帶著感情開展公開聽證工作,注意聽證的便民性,在公開聽證的時間、地點等方面儘量方便當事人,必要時可以到當事人所在的單位、鄉村、社區等進行公開審查,更加貼近群眾,進一步展示檢察機關解決問題的誠意和公正執法的風範。聽證會上,除了解決案件問題,還要注意發現解決當事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困難和問題,積極採取調解、和解、協商或者救助等多種措施妥善解決,最大限度兼顧法、理、情,切實解決當事人的思想問題和實際困難,讓當事人感受到司法溫暖。
聽證後要跟蹤解決,創新治理個案是檢察機關創新社會治理、服務社會大局的切入點和承載體。聽證會後,檢察官要注重跟蹤落實問題解決,延伸做好社會治理,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司法救助促解決實際困難。要發揮好司法救助解決當事人實際困難,促進矛盾化解的重要作用,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救盡救」,真心實意為他們解決實際問題和困難。比如,被害人面臨醫療費用支出等緊迫性生活困難的,可以優先考慮給予經濟性救助;被害人或其近親屬面臨老無所養、居無定所等方面的困難的,可以協助解決低保五保、民政救濟等;面臨就業、子女教育等方面困難的,可以協調有關部門幫助解決困難。要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儘量簡化審查審批程序,加快救助工作進度,必要時可以與有關部門協商開通救助「綠色通道」,切實發揮救助工作的最佳撫慰功能。
規範司法促提升案件質量。公開聽證是把辦案曬在聽證員、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的「聚光燈」下,既要對案件作出依法處理,也要注意發現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對策,規範司法行為。比如,通過對刑事申訴案件開展公開聽證,既可以壓實首辦責任,有效降低「案-件比」,又可以從反向審視的角度回頭看整個訴訟過程,直觀地發現案件在偵查、批捕、起訴等環節存在的問題或瑕疵,對於原處理結論確有錯誤的,要依法進行監督。對於原案雖有瑕疵,但處理結論並無錯誤的,加強與辦案單位溝通,督促依法補正瑕疵,妥善做好善後工作,進一步規範司法行為,倒逼辦案質量的提升。
見微知著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檢察聽證是一項涉及檢察各項職能,影響及於內外而意義深遠的工作,是化解社會矛盾、落實司法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通過檢察聽證,既要回應申訴人訴求,以公開促公正提公信,促進案結事了人和,還要圍繞服務保障「六穩」「六保」,主動聽取涉案企業意見,依法、審慎、穩妥辦理涉企業案件,通過公開聽證幫助企業排憂解難,積極服務保障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當前,要將檢察聽證積極融入正在全面開展的重複信訪治理、涉疫矛盾糾紛化解等專項工作中,有效有力化解矛盾,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重複信訪的發生,讓公平正義可感可觸可信,提升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服務保障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建設。(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