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假結婚後馬上反悔,丈夫拒絕離婚,婚姻不是兒戲!
有個北京戶口,是許多「北漂」的終極夢想,於是有人開始想出「結婚」入戶的主意。但這裡面牽涉的法律問題實在太多了,不管是北京人還是想進北京的外地人,在使用這個方法的時候都要謹慎,一旦糾紛產生了,就很難解決。
居住在順義區某街的女子陳某是地道的北京人,由於家庭生活的需要,陳某雖節衣縮食,但仍欠下不少債。為還債,陳某可謂絞盡腦汁,但由於自身條件有限,一直未能如願。
2018年,陳某意外結識了和自己年齡相仿的外地男子李某,在攀談中得知,李某多年來在北京打拼,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幾年前與妻子離異後獨自帶著孩子,想找個北京戶口的女子結婚,主要是為自己和孩子落戶。
這一消息讓陳某心有些動,李某表示,結婚都是假的,可以籤個婚前協議,雙方財產等都可以公證,而且事情辦完後,還會分批給對方30萬元。這件事根本不算什麼,陳某覺得這件事就像是撿寶一樣,兩人在溝通中達成了一致。
隨後,雙方又籤訂協議,約定婚後各自生活,並於結婚當天,由李某支付陳某15萬元;於孩子落戶北京後,由李某支付陳某5萬元;於結婚當天,兩人離婚,由李某支付陳某10萬元。另外,雙方還明確約定了違約條款,首先,在李某不落戶北京之前,雙方不能解除婚姻關係,如果違約,陳某將退還李某已付款項的5倍。當然,如果是由於李某的原因不能落戶北京,所交的錢就不會退還,合同終止時,陳某必須無條件地與李某辦理離婚手續。
籤約後,陳某和李某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該協議明顯違反了公序良俗,被公證部門拒絕公證,但由於雙方各懷鬼胎,沒有放棄繼續發展,李某按照約定支付了15萬元。自此,雙方各自居住,彼此也沒有多餘的往來。
但不久陳某突然提出異議,要求與李某解除婚姻關係。陳某的理由是,雙方沒有感情基礎,為謀取私利而假結婚,明顯違反公序良俗。且二人只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亦無法律保護,故可離婚。
但是李某堅決不同意離婚,認為給自己和孩子上戶口的事還沒做完,陳某採取這種做法顯然違反了合同,如果萬一要離婚,陳某必須賠償自己的損失,兩人因此不歡而散。因上述原因,陳某不肯罷休,遂向順義區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
法庭上,李某辯稱,自己與陳某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是符合婚姻法規定的行為,婚姻合法有效。離異後,陳某以各種名義向自己借錢,但並未如願,陳某則是因為想要不滿意而提出離婚。而二人所籤協議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己一直在履行,應是有效的契約關係。
另外,李某也認為,陳某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欺騙自己並與其達成協議,而陳某想離婚又不願退還已支付的15萬元本金,應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詐騙。而且陳某已經毀約,應當返還其本金和利息,並賠償其損失3.8萬元。
看起來雙方都不是省油的燈,你貪圖我的錢財,我圖你的北京戶口,真把婚姻當兒媳婦和籌碼,甚至淪為買賣,讓人十分寒心。所以,雙方在這場鬧劇中的協議有效嗎?法庭是否會判決兩人離婚?李某能否收回自己已經付給陳某的15萬元「報酬」?所有這些問題都是合法的嗎?
先看一看陳某與李某籤訂的這份所謂的婚約,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應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民法通則》中也有關於「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指令性計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約定,以及「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
此案中,陳某與李某以結婚為目的與北京戶口籤訂了協議,但該協議並未實際履行,顯然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故二人所籤協議為無效合同。
但是,本案有一個事實,即二人均自願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在該行為中並不存在婚姻法規定的無效情形,應認定雙方的婚姻關係有效。假使李某堅持不離婚,陳某也的確需要費一番周折。
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均確認登記結婚後,雙方並未在一起實際生活,也沒有任何感情基礎,故陳某提起的離婚訴訟,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應予準許。但是陳某應該把李某已經支付的15萬元退還。
2020年12月22日,順義區法院發布消息,日前,該院審結此案,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判決陳某與李某離婚,陳某返還李某15萬元。
結婚不是兒戲,更不是交易的「商品」,陳某和李某各有所圖,如果一方堅持不離婚,很有可能導致矛盾升級,甚至引發刑事案件,到時候就不是分道揚鑣那麼簡單了,還有可能還會死得很慘,絕非危言聳聽,所以做出這樣的糊塗決定前一定要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