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離婚越來越難了?如何操作可以快速離婚且不能反悔?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通俗地說:你若想協議離婚,則必須先冷靜地等待第一個30日屆滿,而後在第二個30日內雙方一同再跑一趟民政局才可以辦理離婚手續。所以,在民法典被表決通過後,網絡上因此掀起一波反對離婚冷靜期的熱潮,但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實行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實,那麼在此情況下,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快速離婚且限制對方反悔呢?
答案是有的,那就是雙方就婚姻關係、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各方面達成一致意見後,去法院離婚!
很多人會覺得,法院是個不吉利的地方,我不敢去!實際上,有這種想法的人實則是大錯特錯。法院其實是一個很好的國家機關部門單位,是定紛止爭的地方,對於當事人的權益保護也更加周全和徹底。
案例:
阿強和阿花結婚七年,生育一子阿明,現6周歲,婚後購置一房、一車,目前雙方已達成一致意見:兩人同意離婚,婚生子阿明撫養權歸阿花,阿強每個月撫養費3000元;婚後購買的一套房子歸阿花,阿花在離婚後6個月內向阿強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200萬元,車輛歸阿強。
此時,阿強和阿花可以選擇去民政局離婚,也可以選擇去法院調解離婚。
按照最新民法典的規定,2021年1月1日之後去辦理離婚手續的話,則需要先去民政局提交材料,申請離婚,提交材料後,等30日,雙方都不反悔,再去一趟民政局辦理正式的離婚手續,在此期間,只要有一方反悔,則可以撤回離婚申請。
假設,雙方等了30日,順利去辦理了離婚手續,則還是可能出現以下讓人不能接受的情況:
(1)阿強在離婚後因為再婚再育或其他原因,拒絕支付孩子撫養費或延期支付孩子撫養費,則阿花需要以撫養費糾紛起訴阿強,勝訴後,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阿強名下的資產。
(2)阿強在離婚後,因為各種原因,就是不配合阿花去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則阿花需要以離婚後財產糾紛起訴阿強,要求阿強按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履行過戶義務。勝訴後,才可以向法院強制執行,憑申請執行函自行去房產所在地房管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3)阿花在離婚後,拒絕向阿強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200萬元,則阿強需要以離婚後財產糾紛起訴阿花,勝訴後,才可以向法院強制執行拍賣阿花名下的房產等財產,以順利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
然而,上述同等方案,如果走法院離婚,就可以實現快捷、無任何後遺症的解決離婚糾紛。
阿強和阿花選擇去法院調解離婚,需要去法院立案,然後走訴前聯調程序。當然,因為很多人不熟悉法院程序問題,最好是委託專業律師代辦。
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走法院調解程序,一般來說,一周左右就可以辦好了,有些法院案件量少的話,委託後兩三天就可以辦好了。
在此期間,當事人只需要在律師陪同下去法院籤署一次調解筆錄即可,法院在調解後馬上會給當事人出具《民事調解書》和《離婚證明書》。而且法院調解筆錄經雙方籤字即生效,不存在冷靜期,同時還賦有法院強制執行力,只要有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則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行分案起訴處理,大大地節省了時間和金錢成本。
所以,在離婚拉鋸戰中,經過反反覆覆磋商之後達成一致離婚方案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還有和平離婚的角度來看,法院調解離婚無疑是最優的選擇。
離婚不等同於分手那麼簡單,希望每個擁有不幸婚姻的人都可以順利解除婚姻關係,不再備受情感煎熬和訴累纏身。